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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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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基督教思想家认为自然法就是上帝的道德法,而托马斯·霍布斯——他的伦理学原则我们已经在第十章讨论过了——则认为自然法既不属于上帝也不是什么道德法。事实上,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是对旧的宗教概念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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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并不像古典哲学家和教会哲学家那样,在单数的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个词;他的自然法是复数的。对霍布斯而言,它们无非就是合乎理性的、小心谨慎的行动准则,为的是最好地保存自己的生命。霍布斯也是一位自然主义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认为自然之上不存在更高的权威,对于人类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并不来自那样的权威。只要你合乎理性地行动,你就在服从自然法;因为你倘若不这样做,你的生命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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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就是:当你希望获得和平的时候,就去追求和平;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和平,那就尽你所能地保护自己。正如你所看到的,这条“法则”所指向的仅仅是合乎理性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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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何以把这视为第一自然法?这个不难理解。霍布斯认为,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如何最佳地延长自己的生命是个最急迫的问题。对于 17 世纪,历史学家们所强调的是科学革命的重要性,那里面包括了吉尔伯特、开普勒、伽利略、哈维、波义耳、惠更斯、牛顿等人的发现。那个世纪看上去就像个科学发现者的一览表。但是,生活于 17 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包括平民和统治阶级,几乎都根本没听说过这些发现;即便听说过,也多半会觉得这些东西毫无趣味,跟自己无关。这是因为 17 世纪的英格兰和欧洲大陆到处充斥着政治上的动乱和野蛮的战争。臭名昭著的三十年战争就发生在这个世纪,大部分欧洲人都在忙于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对于他们当中的大多数而言,个人的生存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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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第二条法则是:为了自身的和平和自我保存,你能够允许别人对你有何种程度的自由,你就得满足于你“对他人”也仅拥有这种程度的自由——前提是,别人也都满足于这样的自由。第三条法则是“人必须信守盟约”(盟约就是承诺或契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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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又说,如果一个盟约不符合个人自身的最高利益,那么谁也不会傻到去遵循它。所以,如果想让人们根据盟约来生活,你就必须保证,谁要是背离盟约,他就会为此承受痛苦。这就意味着你必须拥有第三种力量来确保盟约的实现。“如果没有某种力量的威慑,以促使人们去遵守契约的话,”霍布斯说,契约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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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这些思考,霍布斯做出了以下结论:如果把那三条“自然法”运用到现实生活当中去,那么它们的意义就是这样的:为了自身的福利,人类必须把他们的集体力量以及利用一切必要手段保护自身的权利都转交给一个最高统治权力,由这个最高统治权力来迫使所有公民尊重人与人之间的承诺和约束,以便和平安宁地生活在一起。在霍布斯看来,这就是达到和平与安全的最佳方式。倘若没有这样的核心力量来强迫人类尊重他们的约定、驱使人类各安其位的话,人就只能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意味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无限度的战争,意味着动乱、猜疑、欺骗、不知廉耻和暴力,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能够停留在一件事物上以谋求更高的发展,于是人的生活就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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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把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转交给它的那个核心的最高主权力量(sovereign power)——倘若人足够聪明,能够看出这样做是合乎自身利益的话——就是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leviathan)。(利维坦是一个海中怪兽,在《旧约》和基督教文献中,它常被用作恶的象征。)当人们把他们的力量和权利转交给了利维坦,他们就等于是建立了一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这契约让人脱离了自然状态的恶,进入到文明社会与和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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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政治:尼可洛·马基雅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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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The Prince,1532)是有史以来最著名的政治论著之一。这部书论述了一个君主如何能够最佳地获取权力和维护权力,它通常被认为是当代政治科学的奠基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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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可洛·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是直言不讳的。他坦率地说,在君主的行为中,结果决定了手段的正当;而且国君若是想要生存,就必须学会不善——他不仅应当懂得如何受人爱戴,还应当懂得如何令人畏惧。马基雅维利认为,如果被爱戴和被畏惧两者之中只能选其一,那么对于君主而言,选择被畏惧更为安全。《君主论》在它诞生的那个年代就令人震惊,到今天仍然是如此。它奠定了马基雅维利的形象:冷酷无情的权力政治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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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尽管马基雅维利认识到了权力在政治中的重要性,他对于一般人类智慧的合理性还是抱有些许信念的。他曾经区分过道德高尚的领导者和残暴、卑劣的领导者,他认为后者当中没多少令人欣赏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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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还有一部更为广博的早期政治学著作叫《李维史论》(Discourse on Livy,1531),在这本书中他说,就保护自由、秩序、稳定和所有人的利益而言,共和制要好于君主制;不过他认为,在当前普遍的形势下,确保秩序的唯一途径是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力,以抑制过量的野心和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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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在罗马共和国,当时的人们比他那个时代的人们更为热衷于自由;而且普遍看来,当时的人们在性情上也更为强健,不易受制于恶人。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人的改变呢?他认为是基督教——基督教强调谦卑、温顺,蔑视世俗的目标,这使人变得软弱,变得需要君主的绝对权力来统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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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社会契约就是个人之间的一个协定,这些个人为了平安而自愿把权利和力量绝对地、无条件地、不可收回地转交给主权者或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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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认为,只有当人类建立起契约关系,建立了利维坦,世上才有法律或正义可言;在这里霍布斯说的是文明法,而不是自然法。霍布斯把正义和非正义定义为遵守契约和违背契约。倘若没有利维坦的威慑,契约和法律都毫无意义——因此法律和正义只有在利维坦之下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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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强调说,这种创立了利维坦的最初的社会盟约或契约并不是利维坦和它的臣民之间的契约。这是臣民们互相之间的契约。利维坦和臣民之间没有契约,也不可能有契约。理由是:利维坦主宰着一切力量,它可以随意破坏自己所作的任何保证、承诺、约定、约束、契约或盟约。这就意味着利维坦和臣民之间的盟约是无法实行的,因此它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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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从逻辑上讲利维坦和臣民之间不可能有盟约,而且在霍布斯的定义中正义就意味着遵守盟约——这样就可以推出,霍布斯所说的主权者或利维坦不可能对它的臣民实施不正义的行为。同理,利维坦的法律——那是仅有的法律,因为只有它们是可以用强制力量来执行的——不可能是非正义的。在霍布斯看来,利维坦有权否决任何它能够执行的法律(不过我们马上就要看到,它无权要求我们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且我们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有服从它们的义务,因为只有它的法律能让我们远离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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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和它的臣民之间不存在盟约,这就意味着利维坦对于其臣民不负有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它对臣民没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当人们达成一致,决定把一切力量和权利无条件地转交给它时,他们是在进行一场赌博;他们赌的是,在它的统治下(即“和平”状态),生活会比无政府状态下的生活要好。或许,一个理智的主权者会看到,毁坏、虐待他的臣民并不合乎他自身的利益;不过他看不到这一点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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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托马斯·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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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几何学、国内战争和无政府状态下的暴力,这些都对霍布斯的哲学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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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牛津毕业后,霍布斯成为当时颇有影响的卡文迪什家族的家庭教师。在这个职位上他有机会认识了那个时代的许多知识界的重要人物,包括伽利略和培根。随着他对这些早期科学家的工作成果的了解,他开始认为,一切发生的事件都是物质的物理变化的产物。这个观点成了他整个哲学的基础,包括他的形而上学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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