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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政治 一、社会学的知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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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新兴的学问——韦伯时代的社会学便在这个阶段——往往容易在尚未产生在科学上妥当的实际成果之前,就想先先验地界定它的研究方法。孔德——他从未从事过道地的社会学研究——即试图将一套方法预先加诸此一学科,视之为凌驾在所有科学性的研究之上。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首要用心之一是撰写《社会学方法之规则》(Les Ré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韦伯就没有犯下这个错误。事实上,在他对方法学上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之前,他已经做过一项重要的实际研究。此外,我们将会看到,方法论并不是他着重的或首要的关心点。总之,他乃是基于自己的实际研究经验,来检视社会学方法论上的问题。他对于方法没有什么迷信,因为他认为,所谓好的方法,就是可以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证明为结果丰硕而用起来具效率的方法。因此,没有一种特定的方法会比其他的方法来得正确(legitimate),因为方法的选择,是视研究中应用的机会及研究的主题而定的。正因为方法只是做研究的一种技术,所以在方法的领域里,便不能有教条,也无所谓正统可言。然而,韦伯在这方面仍然做出了至少以下两点决定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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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韦伯提供了诠释的方法(the interpretive method);有些研究社会学史的学者,甚至用到了“诠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这个字眼。因为这个字眼引起了许多误解,在此有必要清楚地说明韦伯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并不是诠释法的发明者;甚至也不是首先分辨说明(erklären, explaining)与了解(verstehen, understanding)的人。在他之前,德罗伊森(Johann Gustav Droysen)即曾试图将这个方法应用到历史学上,而狄尔泰也已将它当作人文学科(Geisteswissenschaften, human sciences)的一般方法论的基石。韦伯的贡献在于更严谨地在概念上琢磨经营此一方法,使其适用于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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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般自然科学家不同的是,社会学家研究的不是无生之物,而是要分析社会关系和一种活动(Handeln, activity)——随着环境不断发展而演进的各种社会行为。既然人的活动不会中止,他便不是一种被动的物体。人类的活动产生社会关系,而人类的活动则受一种不见于自然现象的性质所影响——意义(meaning)。进行社会性的行动(to act socially),具有三层意思:首先,进行这种行动,就是进入制度、习俗、规则、法律等性质属于因俗而成习的脉络(conventional context),参与这些人类为了某些目的而创造的事物;其次,进行这种行动,必须给自己找到一个标杆或目的,以证明这项活动的必要及正确;最后,进行这种行动时,我们诉诸某种价值、向往或理想,作为行动的动机。在这三个层次上,意义皆扮演一定的角色。简而言之,人创造出属于因俗而成习的传统,便会为了团体的缘故而赋予它某种意义,以使人类的共同生存尽可能臻于和谐。给自己一个标的,是为了把活动引导到一个特定的方向上去;标的不同时,行为的方向自然也就有异。最后,对各种不同且往往相抵触的价值或理想做诉求,就每一个社会行动者而言,仍是为了要给自己的行为赋予某种——用韦伯的话来说——“主观导向”(subjectively directed)的意义。总而言之,一种社会关系或活动,乃是各种不同的(无论是个体的或是集体的)意义之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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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社会行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其中的差异就必须有所分辨——特别是因为个人绝非在真空中行动,而是处在别人行为的影响之下。那么,什么是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呢?“所谓行动”(action),韦伯说:“我们指的是行动者赋予主观意义的人类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外表行为或内心行为、是举或止,或仅是对他项行为之承受。而所谓社会行动,我们指的是行动的意义牵涉到了他人的行为,并且这个关系决定了这个行动进行的方式。”[1]按照这个界定,行动含有一种主观导向的意义;因为行动包含这样的因素,才使得行动能够搭配进其情境中:行动的契机可能是为了矫改前事(如报仇),或是持续旧行(如传统);行动可能是对于攻击的响应,或单纯只是一种反应;最后,行动也可能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一项计划)或一种尝试去预防的行径。行动也可能以他人为导向,不论他人指的是某一特定的人(爱人)、一个有限定的团体(一个狩猎俱乐部)、一个政治团体(国家),甚至是指人类全体。一般说来,〔主观导向和他人导向〕在行动中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然而无论如何,我对每一件行动都赋予意义,若无意义,〔这一项〕行动即不存在;意义内在于所有的行动中。即使在一个无谓或荒谬的举动中,我也未把意义除掉;用韦伯所举的一个例子来说,由于效法一个军官冲入火网之中,我可能激起了其他士兵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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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考虑,乃是韦伯式社会行动分类(typology)的起点。首先,一项行动可能是传统型的;通过它的意义,该行动肯定过去和习俗的神圣性,从而遵从此种神圣性。行动也可能是情绪性的(affective),因为求快感的欲望或是求冥思见圣的欲望等刺激,而产生的当下立即反应。再次,行动可能具有因为价值而产生的合理性(wertrational, value-given rationality),这个时候,行动者认为基于信念或责任感,要不计一切条件去为某个理想(cause)或希望服务,只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个理想或希望是好的。最后,行动也可能具有因为目的而产生的合理性(zweckrational, end-given rationality),这是指对于可资运用的手段做估量,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去追求某一具体有限的目标,并设法预知其可能的后果。一个行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只有在个体或集体的行动者赋予此一行动以意义后,它才首尾呼应成形。任何漠视意义这个概念的行动之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action),必然会误解行动的本质,并且在分析的任务上不符合科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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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然科学的对象不具有意义(这并不是说它们是荒谬的),那么它的方法论也就不能直接转为社会科学所用,因为在社会科学中,意义的问题扮演着主要的角色。自然界中被动(inert)的现象,用因果性的说明(causal explanation)——亦即用其他先行现象——便可以做妥当的交代。然而,想要掌握社会现象,就得再加一项功夫,因为要交代它们,尚必须了解其动机所在,也就是那些使人们去行动的理由和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每一项行动,都有其目的——无论是好是坏——而因果说明的方法对这种目的不会有厘清之效。在韦伯看来,诠释方法,是阐明一项行动之意义的最佳途径。因此,政治方面、经济方面、宗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一个现象,经过因果的说明后(通过其物理、生物、气候、地理、甚或心理上的种种先行因素),仍有此种说明所无法照顾之处。这是因为人类的行动乃是发乎意志 (will)的,因此也就是发乎一种做预期或抗拒的能力;这种能力让人不完全局限在纯粹物质性条件的控制之下。人并不单纯地只因机械性的刺激而行动,而是因为他基于某些理由而需求某样东西,所以才行动。他是有动机的。例如,某人成为狩猎者,可能是为了娱乐,或是为了运动,或因为他对狩猎有一定的爱好等等。这些都不能用单纯的因果关系来掌握。因此,诠释方法的任务,是填补单纯的因果说明在处理有关于人类关系的问题时,没有照顾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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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非常清楚这种诠释方法的弱点。因为它的性格既非演证性的,亦非实验性的,它的证明失之于不确定。在应用这种方法之后,所得到的是一项诠释(Deutung,interpretation);这也就是说,诠释方法凭借的是许多评估(evaluation);而要从事评估,则需经过交互参照比较、据理观察以及韦伯所谓的价值参照(reference to values)——下文将再详谈此一观念——等等程序。鉴于此,诠释方法所牵涉到的程序,确实是经过在先检验的程序〔,有其客观性〕。因此,韦伯拒绝了西美尔(Georg Simmel)的观点(他把了解〔understanding〕的基础放在心理的层次上)和其他理论家的主张——他们将重点放在个人的经验或是再体验(nacherleben,relive)某一件事的能力上。韦伯常说:要了解恺撒,并不一定要变成恺撒[2]。就像其他的方法一样,了解与诠释都要合于一般的逻辑运作,而不可以诉之于直接心理经验的主观恣意(spontaneity)。然而,了解与诠释的方法,并不需要被它们所处理的对象所局限或牵制住;它们的任务固然是去诠释某个体或某团体对于一个状况如何以及因何做出了正确的评估,但在这评估不正确时,这两种方法的任务亦包括了指出其错误。简言之,既然对象自身并不会提供意义,亦即意义并非对象本身内在具备的一种性质,那么,使用某种旨在研究事物之性质、律则及其固定特性的方法,自然无法对意义加以掌握。反之,人类会对同一事物赋予不同的意义,也会对不同的事物赋予同样的意义。这种变化,只有用诠释的方法,才有办法加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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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韦伯认为说明与了解为两个绝对自主的——甚或完全相对立的——方法,这是最大的误解;事实上,韦伯不厌其烦地强调,这两种方法是互补的,可以兼行采用甚或同时运用。他自己经常在一个研究计划中兼用二者,或者为诠释性的说明(verstehende Erklärung,interpretive explanation),又或者为说明性的诠释(erklärendes Verstehen,explanatory interpretation)。同样,他曾指出,因为运用了解的方法,因果关系(Kausalzusammenhänge,causalrelations)方有可能同时成为意义关系(Sinnzusammenhänge, meaningful relations)。就事实而言,在社会学的领域里,所谓知识,除了对一社会关系做出因果上的说明之外,尚要求对其意义的了解,亦即其动机、理由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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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韦伯在方法学上的另一贡献,是他的因果多元论(causal pluralism)之概念(他与帕累托是此一论点的主要理论家)。韦伯的诠释方法,不要机械而单向的因果关系的固定架构,因为这样的架构有所欠缺;他的因果多元论,和他的诠释方法适为共济。首先,他注意到在人类的行动里,原因和结果是可以互为变化的。一个目标,一旦获得实现,可以变成新企图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任何行之有效的手段,鉴于其相对而言的成功,会自动转化成一项原先所未预见的新行动的原因。事实上,这种认识在今天看来虽然不稀奇,但在韦伯的时代里可不是如此。这种认识在今天之所以已平凡无奇,也许正证明了我们已不自觉地接受了他的知识论,因为他的知识论所要克服的,正是一味强调机械因果而完全忽略目的的科学主义(scientism)。其实,如果我们考虑到他写作时流行的思想主流的话,那么他的立场就更见其高瞻远瞩。他反对把因果关系看成充足原因(sufficient reason)[3]的传统观点。在他看来,非但结果(effect)不是一种可以在某一个特定时刻、在某些可以指明的条件下确定下来的事物;并且任何结果的起源,都可以追溯到无限的时空中去。就像我们可以一环一环地对原因做无限的追溯,结果一环一环地相牵,也无限而不确定。况且,因果关系不过是局部的概率性说明(probabilistic explanation)。实在地说,既然世界的实相无论在范围上或在内容上都尚无定数,我们永远无法找到一个原则,道尽这个世界——即便借助因果关系也一样。纵使因果作用让我们产生了这样一个幻觉,但人的意志仍然存在,有能力——至少在社会现象的范围里——在因果的连锁中打出一个缺口。这就是为什么韦伯否定流出论(emanation)[4]的各种理论——这一类理论想把所有事件,皆化归到一个唯一或根本的原因上去,或是想把所有事件,皆从一个原因导衍出来。在他看来,所谓因为〔事件的继续〕发展,个人或团体的〔因果〕判断会倾向于某一原因而舍弃其他原因,是一种没有科学价值的想法,因为这种想法纯粹是一种形而上的或主观的看事情的方式。因此,他驳斥法学家宾丁(Karl Binding)及哲学家贡珀茨(H. Gomperz)的理论,因为他们都主张某一类的因果关系居于主要地位。[5]在社会科学的领域里,并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社会科学研究的途径不以此为谋,而是注重研究者的评估,或是其资料的好坏。不学无术者与专家所建立的因果关系大不相同。但他们有可能同时都是错的,因为科学并不是至上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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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韦伯的批判的主旨不在此。因果一元论(causal monism)认为,对一个社会现象,可以找到其唯一的先行原因;这种单一原因之难以求得,甚至不可能求得,才是韦伯的批判主旨所企图说明的。一般说来,一个事件通常需要多项原因加以说明,而这些原因的分量轻重,则由研究者来衡量。在他那本常常被严重误解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他曾多次提到这点。他指出,若要探讨近代资本主义的起因,不能单纯地只考虑资本累积这个因素,而置经济生活的制欲理性化于不顾。他反对全然以经济因素说明宗教改革,他也不赞成在另一个极端上,单以宗教改革的精神来说明资本主义的产生。[6]在他的《经济通史》里,他曾指出,除了经济因素外,造成此一新经济形式的还有诸多其他因素(政治的、宗教的、工艺的、法律的及其他种种)。[7]这个因果多元论的概念——韦伯之后,今天许多社会学家都从他那里继承了此一概念——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韦伯在方法学上的另外两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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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所谓原因推断(kausale Zurechnung, causal imputation)的过程。既然我们承认,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是由好些个因素所造成的,我们便很难评估其中每一个因素的重要性如何。想要在某一结果与其所有的原因之间,建构起直接、必然且无可争议的关联,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决之道,是运用资料来显示在一个现象(或其某些层面)与先行因子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存在,但不要奢想对此一关系的必然性有所肯定。准此,将某一系列的原因(而不是另外一系列在概率上同样相干的原因)归属为某一现象的因,是由研究者本身来判断的。因此,不确定性永远会存在;所谓因果推断,不过是将某些现象归诸某些原因;在事件进行的过程里,无法找到严格的决定论(determinism)。韦伯写道:“企图对一具体现象的存在全貌,在因果关系上做透彻而无遗漏的回溯,不仅在实际上办不到,而且此一企图根本就没有意义。我们只能指出某些原因,因为就这些原因而言,我们有理由去推断,在某个个案中,这些原因是某一事件的‘本质’性成素的成因。”[8]其次,我们要谈到“客观的可能性”(objective possibility)这个范畴;归根究底而言,这个范畴是因果推断程序的附带概念。为了尽可能妥当地估量出某一原因就几率而言所具有的重要性,我们设想在一串互为因果的事件系列中,将这个因子排除掉,看看若是没有它,事情会如何发生。如果这件结尾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会发生,那么,这项在想象中被排除掉的因素,极可能只扮演了次要或偶然的角色。但是,若是事件的发展过程因此会有所不同,那么可能这个原因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让我们举两个例子来看。1848年在柏林的革命,随着三声枪响而展开序幕。我们在心里假想,如果没有这三声枪响,革命是否仍会发生?当时几乎在欧洲所有的首都都有革命爆发;以当时普鲁士及欧洲其他各地的局面来说,任何小事件都有可能引发一场革命。因此,我们有很好的理由来认定,这三声枪响,只是个偶然而非决定性的原因。就客观而言,没有这三声枪响,革命仍将发生。再举一例:一般认为马拉松战役(The Battle of Marathon)拯救了希腊文明。让我们假设,希腊人在此战役中被击败,那么会发生什么事呢?根据拥有的历史资料,我们相信,那样一来,事件的发展将会改观。准此,在希腊文明的发展过程中,马拉松战役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准此,“客观的可能性”让我们能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妥当的可能原因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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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思考,自有其根本的重要性,然而,他在知识理论领域里的主要用心所在,却是一个往往被社会学家忽略的题目:社会学的概念构成(sociological conceptualization)。一门学问之所以妥当(valid),并不只是由于它的方法,更是由于它所发展出来的概念。如果一门学问的概念不精确而暧昧,各种混淆与误解都会产生,它所获得的结果,也会缺乏其运用所必须具备的准确性。一个概念如果具有数个相抵牾的意义,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其科学上的若干妥当性。因此,一个真正的科学家,应该努力发展出尽可能精确而严谨的概念。韦伯致力于为社会学寻求途径,克服此一对它构成严重妨害的缺点。在此,我们要对他所寻得的两个途径——理想型(ideal type)及价值参照(Wertbeziehung, reference to values)——略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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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知识论的要义,可以用一句话来做总括:“为了透见真实的因果关系,我们建构非真实的因果关系。”[9]因为真实是无法限定的(indefinite),所以科学不是,也不可能是真实的翻版:它只是由零碎的知识所支撑起来的一个概念的结合体。事实上,每一个概念,都只能捕捉到实相的某一个面,因此每一个概念,都是有限制的;就算把所有的概念集合在一起,相对于无穷尽的真实而言,仍然是有限制的。因此,未知者与不可知者,皆在所难免。进一步来说,唯有在通过概念所进行的转化之后,实在的知识方能出现。换言之,我们已知的真实,乃是通过概念抽象地重新建构起来的真实。据韦伯的看法,理想型即是此种心灵建构物的一种;借着理想型的帮助,社会科学方得以用一种尽可能严谨的方法去探讨真实;不过,一个理想型永远局限在真实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层面上。韦伯为理想型所下的定义,对这个问题说得十分明确,因为他直言理想型只是纯粹的思维图像(Gedankenbild, mental picture)或是一种乌托邦。韦伯写道:“这种思维图像,将历史性的生活中诸般特定的关系与过程,统合到一个由在思想上建构出来的(gedacht, thought-out)网络(Zusammenhänge, relations)所构成的没有矛盾的秩序世界中去。就其内容而言,这种建构物本身具有乌托邦的性格,其来源,是因为我们在思想上(gedankliche, mentally)夸大了实在世界的某些因素。”[10]为了能对韦伯的观念有较好的掌握,让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个理想型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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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为社会学家所用的“资本主义”这个概念,究竟有怎样的科学价值呢?尽管他们说有,然而事实上,这个概念几乎没有任何科学价值。实际上,社会学家通常只是含糊而困惑地形容它,不加区分地把投资理论、社会学说、他们个人政治上的反感与个人的党派立场(不论是褒或贬)混杂在一起。除了缺乏科学上的严谨外,可说是什么都有了。首先,假使我们想对资本主义建构一个在学术上妥当的概念,我们必须在一开始时,便丢开个人的偏见(支持也好,反对也罢),采取一种在价值上中立的路线——我们即将讨论到这一点。其次,我们必须清楚,我们所讨论的到底是经济体系,是社会学说,还是政治理论。再次,我们必须分辨清楚金融资本主义、商业资本主义和产业资本主义。最后,我们不可混淆早期资本主义与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或是混淆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与今天的资本主义。当这些都被分辨清楚时,我们才有可能去建构资本主义的各种理想型——社会学说或经济体系、金融资本主义或产业资本主义。我们也可以建构工厂时代的或跨国企业时代的金融资本主义的理想型。重要的是,不可以将这些不同的视角混杂在一起。假如我们所要分析的是工厂时代的金融资本主义,那么,我们谨慎而广泛地在这个时期的经验事实里,挑选出几个分布广而互不相连的特点,将之安排在一个“统一的思维图像”(einheitliche Gedankenbilde, homogeneous mental picture)中。[11]在这种方法下,我们对某一特定时期的这种类型的资本主义,建构出了一个融贯的概念。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图像,是在经验的真实里无处觅得的纯粹概念。然而,它具有双重的好处:其一,它给了我们一个不受个人偏见影响的严谨概念;其二,我们可以估量出当时的金融体制,与此一理想型之间有多大或多小的差别,亦即这些体制究竟采行了多少资本主义的成分。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其他类型的资本主义,也可以拿来做同样的研究。事实上,正如韦伯所言:“我们可能——实际上我们必须认为确实可以——勾勒出好些(实际上是相当多的)这种乌托邦,其中没有一个会和另外一个类似,更没有一个在经验实在中表现为实际运作的社会制度;然而,它们每一个皆声称表现了资本主义文明的‘理念’:它们每一个都可以做这种声称,只要它们确实从我们文化的经验性实在中,取出了若干就其本身而言有意义的性质,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思维图像中去。”[12]遵循这些方法,我们甚至可以建构出一个一般资本主义的理想类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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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韦伯来说,理想型绝非唯一的方法,而是许多被用来雕琢严谨并且在学术上妥当的概念的方法之一,以使在政治、经济或宗教上可能各有偏见的研究者,能取这些概念来应用。社会科学的专家,往往使用模棱两可而失之混淆的观念,例如社会主义、帝国主义、封建制度、天主教等,这是很不幸的事。这些概念,顶多只是在他们的著作里才有概念上的意义,而无法被其他研究者采用——这便有违学术界沟通的原则了。只要专家们还拒绝接受严谨概念建构的要求,社会学就没有希望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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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了解到,想要建构一个理想型,就必须在真实中选取较有意义的特质,然后将之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思维图像中去。这个选择的问题,在知识论的范围上,有其更广泛的意义,因为在研究工作的每一步骤里,都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当搜集来的大量资料与文件摆在面前时,我们必须将其中次要或无甚意义者弃置一旁,而保留那些显得较为重要而且根本的。那么,用来做这种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呢?韦伯认为,并无一单纯、绝对或客观的判准。只要对某一专家的研究取径有所观察,我们就会发现,他在选择时所根据的,乃是韦伯称为价值参照——原为里克特的用词——的一种过程。专家的这种做法,也说明了各个专家何以必然会有各自的主观性。确实,每个人对社会主义、教派制、国家及商业等观念的理解,并不见得完全一样。既然没有一套普遍被接受的价值系统存在,各人只好参照自己的价值排列尺度。史学家们不断对历史做出新的解释,正是因为他们总是在参照不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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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虽然有人主张韦伯把价值从科学研究中排除掉了,然而,很明显的是:〔韦伯认为〕事实是经由价值参照拣选出来的。因此,我们大可参照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来撰写资本主义经济史,亦可参照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来撰写社会主义经济史——正如我们可以从赞同保留手艺性职业的立场,来分析此类工作。韦伯甚至认为,即使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也可以因为他对法律在原则上的敌视,而使我们洞察到法律未曾被我们注意到——因为太过自明——的某些面,因为这个无政府主义者所参照的,是他的一套价值。然而,有一项先决条件是必须遵守的:学者必须清楚指出,决定他的选择的,是什么价值,以免他的读者被蒙蔽。既没有普遍的价值体系存在,那么,假如有某作者假定他自己的评断具有普遍的妥当性,他无异是在欺骗。只要对参照的价值有所交待,基于社会主义的取向来检讨资本主义并无不当,因为只有自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检讨方为妥当,而自其他观点来看,这种批评即属不妥当。总之,这种检讨不会具有普遍的妥当性。在韦伯眼中,遵从此一要求,即是所谓学术良心。社会学研究,唯有在参照研究者个人在做研究时所选择的价值时,方具有妥当性;韦伯的整个知识论的主旨,即自此一看法导出。韦伯认为:“骚扰着人、推动着人的文化问题,不断地推陈出新,不断地改变面貌;在无穷尽的事物之中,有一些会对我们具有意义和重要性,而成为‘历史性的个体’(historisches Individuum, historical thing);这种‘历史性的个体’的范围,永远在变化。我们用以处理这类个体并学术地加以掌握的理知关系,也在改变。因此,文化科学的起点,在不确定的未来里,将始终有所变化和不同,直到心灵的生命力像中国人那样僵化,让人类不再对那永无止境的人生,提出新的问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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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x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Tübinges, 1947), 3rd ed. Vol.1, p.1.——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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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ax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p.428或p.529。——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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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西方传统哲学在对事物做形而上学的说明时,往往依照所谓的“充足理由原则”(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以求对事物作全面必然的掌握。按照这个原则,一切事物的发生都有其理由,并且(1)除非该理由存在,否则该事物不会发生;(2)若该理由有所不同,则该事物亦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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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流出论是古代新柏拉图主义的一套宇宙创生论,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皆系自一个完美的中心原理或存有,循必然方式推出。广义而言,任何强调严密因果关系的宇宙论及强调由这种因果关系推论得出的原始因的理论,皆具有流出论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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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x Weber, Wissenschaftslehre, pp.288—289;英译见E. Shis & H. Finch, trans.& eds.,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 1949), pp.186—187。——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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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x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zur Religionssoziologie(Tübingen, 1947), 4th ed., Vol.1, p.83.——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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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eber, Wirtschaftsgeschichte, p.239.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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