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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巨镜 第四章 系统论的综合: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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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三要素的不同功能——市场经济的扩张和理性无限制运用的前提:它们必须被视为是正当的——现代性的系统观:正当性和制度的耦合——“社会”的兴起和公共空间——重读阿伦特、哈贝马斯和博兰尼——现代政治结构在耦合中的关键性作用——现代社会建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民族国家集合和国内社会整合——现代社会的双层次结构——现代化为什么是全球化——探索现代社会起源的两条线索——发生过程和学习过程——经济决定论和观念决定论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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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功能角度来分析现代性三要素,就可以发现现代认同的性质与其他两个现代性要素是不完全相同的。工具理性保证了社会行动和组织理性化不会颠覆信仰和道德,导致科技可以无限度地应用和发展。个人权利主张个人自主性为正当,从而使个人求利动机正当化,并使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高于其他人际关系。这两种价值的功能可以归结为理性化和给市场经济无限扩张提供了价值动力和道德论证。而现代认同的本质在于规定政治组织的规模,是将个人凝聚成具有主权(立法权)的契约共同体(国家)之力量。或者说,基于现代认同,独立的个人才能建立政治组织,并立法保障契约社会。当没有这种凝聚力时,经济的和社会的契约组织得不到法律保障,亦不能互相整合;这时,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是不可能成为实际存在(不断扩张)的契约组织正当性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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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统论语言讲,现代认同是实现现代价值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耦合的前提。这样一来,我们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把握现代社会的本质,这就是将其视为现代价值与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耦合,形成如图一所示的基本结构。据此,马克思典范和韦伯典范可以结合起来,得到一种把握现代社会性质的系统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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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回顾前面论述的基本逻辑。一开始我们根据扩大了的马克思典范,把现代社会定义为市场经济可以无限扩张及科技无限运用而导致生产力超增长的社会。该定义是唯象的,没有涉及超增长的机制。接着我们转向韦伯典范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指出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这两种价值之所以代表了现代性,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为市场经济不断扩张和科技无限运用提供价值动力和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仅仅在观念上确立这两种价值并不意味着经济的超增长可以成为现实,只有实现观念系统和社会系统的耦合,它们才成为社会制度正当性基础,无穷无尽的生产力才被解放出来。这里,建立在个人观念之上的现代认同(民族观念)在形成这种耦合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所谓现代(民族)国家的确立,正是指民族认同使得现代政治(契约)共同体得以形成,它通过立法保障私有产权、市场经济以及现代价值的主导地位,以使社会契约关系可以互相整合并不断扩展。我们之所以将其称为三个子系统的耦合,是想强调现代国家出现后形成的政治、经济和现代价值系统之间的互相维系关系。一方面现代价值系统为政治经济制度提供正当性,与此同时政治结构为经济和价值系统提供保护,另一方面经济系统则为政治系统运行和价值之实现提供物质支持,三者缺一耦合结构都不能稳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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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稳定的耦合结构,工具理性解决了理性化和信仰(道德)之间的冲突,使得科学技术获得独立自主无限的发展可能。而个人权利则成为社会行动和基于契约的各种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从此,不仅每个人自主地追求个人目的和利益是正当的,而且契约关系具有高于传统血缘、道德和有机的人际关系的正当性并成为一切社会制度的框架。于是,市场交换和获利活动得以克服种种传统观念和人际关系的枷锁扩张到一切领域,个人自主的创造力和以无止境地追求个人利益为特征的社会财富之增长也就被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了。以上分析表明,如果只存在现代价值和经济(社会)两个子系统,它们是无法形成自足耦合的。保障超增长的耦合需要经济、政治和现代价值(文化)三个子系统,其中通过现代认同形成的政治结构是促成耦合整体稳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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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二十世纪的社会科学和宏观历史研究的成果,都表明独立的个人为实现各自目的通过契约形成组织的重要性,它是保障生产力超增长的基础(现代社会确立的标志)。事实上,无论是科学技术发明转化为产品和新工艺,还是新的更有效的生产方式取代旧生产方式,都需要资金、劳动力、信息有效地组合,特别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个人为了达到目的自行组织起来。这里除了理性的普及和承认人的致富求利动机为正当,即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被普遍接受外,其首要前提是社会不再是一个由传统人际关系束缚之下不变的有机体,而是一个人可以自行组织起来的系统。社会(societas)这个词的原意是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自愿形成之组织,它和由等级、共同的文化以及血缘组成的共同体(universitas)或有机体不同。在十七世纪前“社会”一词从未被用于指涉人类生活在其中的组织系统。阿伦特指出,现代社会的出现在时间上和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私人的新领域——社会领域的形成同步。注39换言之,社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可以不断扩张、生产力出现超增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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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研究发现,和现代市场经济不断扩张同时出现的是另一种传统社会不曾有过的组织形态——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所谓公共空间,是指人类事务中这样一个领域和机制:该领域处在私领域和国家之间,在这里可以通过公共理性讨论(rational public debate)将个人意见和选择合成为公共意见和选择(我们可将其称为存在将“私”合成“公”的机制)。在西方历史上,这一领域的成长与资产阶级公民社会兴起同步。注40用公共空间的形成解释现代社会的起源,也是讲明个人权利和工具理性如何为公共事务及相应的组织提供正当性,它和服从契约机制的社会兴起本质上是类似的,都是论述现代价值系统和社会系统耦合之过程。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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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高度强调国家在社会和公共空间形成中的核心功能。确实,如果缺乏民族国家的一系列立法和建立理性化的科层组织,经济的和社会的契约关系就无法顺利建立,公共空间也得不到保障而不能正常运作,更谈不上各种契约共同体互相整合和不断扩张。在讨论英国十七世纪经济起飞的原因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制度经济学将之归于国家立法保护私有产权,并通过和法国、西班牙的对比来说明这一点。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中叶,博兰尼的经典性研究已经证明:现代市场经济在英国的成长绝非来自传统社会的市场经济自发扩展,而是由国家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理念推行一系列立法造就而成;即使对于十九世纪上半叶促使西方经济超增长的廉价雇佣劳动力市场之出现,亦是英国在经济自由主义指导下废除大锅饭式的《济贫法》(Speenhamland Act)的结果。注42换言之,英国十九世纪成为世界工厂有赖于民族国家的双面功能:对内通过一系列立法促使全国性雇佣劳动市场形成以使得市场不断扩张;对外则是建立以大英帝国为中心的民族国家贸易秩序,使得市场经济可以超越国界而导致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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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使我们得到一个结论:保证生产力的无限增长的现代社会其组织形态在整体上应该具有如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民族国家内部,必须实现如图一所示的现代政治、经济和价值三个子系统耦合;第二个层次是由民族国家群体组成的世界共同体,每一个民族国家作为主权拥有者如同拥有权利的个人组成社会一样,来建立国家间的契约组织。民族主义(主权国家对世界秩序的想象)、全球贸易和国际法三者同样必须构成一个互相维系的耦合系统(参见图二),这样,市场的扩张才不受国界限制,生产力的超增长才可以持续下去。注43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现代化(即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一定是全球化;而且,民族国家在双层次结构(三个子系统耦合以及把两个层次互相联系起来)中起着核心作用,故建立民族国家亦成为传统社会现代转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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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现代社会具有上述由特殊经济、政治、文化价值子系统互相耦合而成的双层次结构,那么研究该系统(现代社会)的形成就必须分别勾画如下两种不同的过程。第一条线索是代表现代性的各要素(子系统)是如何起源及壮大的,它们是在何种条件下互相耦合,以构成整体结构,即由图一所示的三个子系统耦合而成的结构是如何从传统社会中出现。该研究该涉及第一个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起源,我们称之为现代性发生问题。显然,仅仅在一个或少数国家建立了现代社会(实现了三个子系统耦合)是不够的,现代社会的双层次结构规定了现代社会形成必须出现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由民族国家关系组成的第二个层次耦合(参见图二)。故现代社会的形成还必须包含第二条线索,这就是在现代性发生社会影响(冲击)之下其他社会的应变和摹仿或转型过程,我们称之为现代化学习、改革和内部再整合(革命),其结果是民族国家群及世界契约共同体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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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思路来看,只是从市场经济、城市和议会制度以及资本原始积累来刻画现代社会的成长是不够的。因为新价值系统的出现不是社会事实变化(例如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化)的自然结果,而取决于人类原先的价值系统在实行时和社会的互动。也就是说,研究现代社会的形成,必须首先去追溯第一条线索,即第一个现代社会的起源。显然,如果不存在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这两种现代价值,价值系统和社会制度的耦合是无从谈起的。因此,研究第一个现代社会的起源必须从梳理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这两种价值形成开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观念决定论。因为任何新观念都是在旧观念与社会互动中产生的,我们在第六章将指出,不理解观念和社会的互动,就无法真正理解观念的演化;而且研究新观念的壮大以及和社会的耦合,亦需要一种系统演化论。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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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巨镜 第五章 追溯西方现代价值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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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孪生现象——现代社会起源于新教国家的背后——超越韦伯命题——现代价值的结构——个人权利观念和工具理性同时出现的前提——寻找最早的统一体——从探讨西方法治的起源开始——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罗马法被纳入基督教导致的后果——理性和信仰的结合——大一统教会如何成为西方现代社会的母体——个人观念的神学起源:唯名论革命——唯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对上帝理性设计等级宇宙的解构——个人权利和自然法——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裂——为什么现代价值互相关联——宗教改革坐收天主教孕育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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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典范将现代价值起源归为意大利文艺复兴,而韦伯典范则主张现代性起源于新教伦理。吉尔森(E. Gilson,1884~1978)指出,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本为孪生现象。注45在某种意义上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从不同方面刻画了同一个过程,这就是理性与信仰的二元分裂。文艺复兴作为人的发现,意味着中世纪的心灵发生入世转向,古希腊罗马经典和理性精神得到了重视。然而正如我在第二章所说,古希腊罗马的理性是与古代宗教互相包容的,而在文艺复兴的过程中不断壮大的理性则是在基督教中发展并开始从中独立出来。故文艺复兴并非单纯向古代理性主义的回归,而是启动了理性和宗教的二元分裂。从此以后,经院哲学中信仰和理性的联系即告断裂,而这恰恰正好是宗教改革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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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路德(Luther.Martin)还是加尔文(Calvin),都认为上帝代表了无所不能的意志,理性只能在日常生活和信仰无关的领域中运用。在西方,道德的基础是对上帝的信仰,越是将信仰视为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以及和自然界无关,道德和理性的二元分裂越彻底。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新教徒而言,他一方面遵循社会秩序规定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又实现了世界的除魅,可以将理性运用到改造自然和一切日常生活事务中去。这里,必须注意路德和加尔文的区别。加尔文的救赎命定说和禁欲主义比路德把信仰限制在个人精神层面更为入世,将理性用于改造世界亦更为强烈。因此当我们去追溯工具理性这一现代性基石的奠定时,可以发现它始于文艺复兴,却是通过宗教改革最后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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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新教实现了信仰和理性的二元分裂,缔造了现代的心灵,故在研究现代价值起源方面,韦伯典范比马克思典范更为深入。但是,从今日眼光看来,韦伯仅仅用新教的禁欲主义解释推动资本原始积累的价值动力,并从天职(calling)来说明现代社会专业精神起源,还是远远不够的。新教徒不仅实现了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裂,还最早具备个人权利观念,而且他们居然还是社会契约论的支持者。也就是说,现代价值的所有要素差不多都可以在新教中找到。否则我们便不能理解,为什么最早的现代社会(荷兰和英国)均是新教国家。正如思想史家希尔(Friedrick Heer)所说:“加尔文主义者是近代世界的先驱。他们在十六世纪推动了西欧宗教改革的发展,十七世纪里推动了西欧国际政治的发展;十八世纪又推动了西欧科学的发展。十六世纪之后,欧洲无论在劳动精神、在雄心壮志、殖民开拓、战争与经济结合、自然科学的进展,都与加尔文主义者的活动分不开。”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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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探讨现代价值的起源就必须超越韦伯进一步往前走。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回答现代价值为何在新教精神中普遍存在,而且互相之间有着结构性的关联。也就是说,他们在实现信仰与理性二元分裂的同时,为什么又具有自然权利观念并拒绝社会有机体,接受“我”是individual(个人)呢?请注意,工具理性讲的是信仰和理性的关系。而个人权利主张个人自主具有终极的正当性,它除了需要有个人观念外,还需要把本来只和法律相联系的权利观念与正当性的终极根据相结合。这里,不仅涉及新的观念[如individual(个人)]如何从社会有机体中起源,更重要的是需要一种力量把原本属于不同范畴的观念(如理性、信仰、法律、权利、正当性终极根据)结合在一起。新教是在反对天主教,特别是在批判经院哲学中形成的。新价值固然可以源于对原有价值系统的否定,但新价值之间的结构性关联却是因为有一个孕育他的母体。铸造该母体必须依靠一种历史的力量,这就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被纳入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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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通过个人权利观念的起源来展开有关讨论。自古以来,权利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是统治者意志的衍生物。现代权利观念来自于十六世纪盛行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规定自然权利的是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权利具有终极的正当性,前提是法律(自然法为其一部分)必须高于道德、统治者意志,它是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这正是西方法治(rule by law)的起源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有一种误解,将西方的法治(法律高于政治权力和道德以及程序优先)的建立归为市场经济和资产阶级兴起的结果。实际上这是大错特错。早在中世纪,西方已经形成法律高于政治的传统。注47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将契约视为法律的基础而已。注48如果没有早已存在的西方法律精神,十七世纪基于契约的现代社会组织原则是不可能产生的。也就是说,要研究西方现代价值的形成,必须追溯西方法律传统是如何起源的。一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对此的了解才有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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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最重要的著作是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法律与革命》。该书指出西方法律精神起源于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所谓教皇革命主要指如下两件事,一是1059年举行教会会议第一次禁止由世俗当局任命主教,宣布由罗马红衣主教选举教皇。在此之前几百年间任职的25位教皇中,有21位由皇帝直接指派,有5位被皇帝废黜。第二件事是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拟定一个由27条主张组成的文件——教皇敕令,该文件从罗马法中为教皇不受世俗权力的约束找出根据,从此使得罗马法律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紧密结合,产生了仅仅凭两者自身不可能单独形成的东西,这就是法律作为形式规则高于政治,以及修改法律必须依靠法则的西方法律传统。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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