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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验史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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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头两个世纪中,所有关于性活动及其快感的道德反思反映出了节制题材得到了某种强化。医生们对性实践的结果忧心忡忡,力主节欲,倡导在快感享用中保持贞操。哲学家们则谴责一切婚外性关系,规定夫妻之间要严格忠于对方,不许有任何例外发生。最后,男童之爱似乎在理论上是不名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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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性活动将被视为罪恶时,当大家只赋予夫妻的性活动以合法性时,当男童之爱被谴责是违反自然时,我们是否因此必须从基督教中勾勒出一种未来道德来呢?我们是否必须认为在希腊—罗马世界中某些人已经预感到了这种性节制的模式(后来人们在基督教社会中确立了它的法律构架和制度化)呢?由此,我们会发现某些严肃的哲学家在遥远的虚幻世界里所阐述的另一种道德,它力图在以后的世纪中采取更加强制的形式和一种更加普遍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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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是重要的,它内在于一个悠久的传统之中。自文艺复兴以后,它在天主教和新教中划出了比较相似的分界线:一边是一些坚持一种与基督教相近的古代道德(这就是朱斯特·利普斯《斯多葛哲学导论》一书的主题,C.巴尔特将其彻底化,把埃庇克泰德说成是一位真正的基督徒;这也是很久以后的天主教阵营中J.-P.加缪的论题,特别是让–玛丽·德·波尔多的《基督徒埃庇克泰德》一书的论题)的人;另一边是一些认为斯多葛主义不过是一种道德哲学的人,但是他们认为它难掩其异端的本色(如清教徒中的索梅斯和天主教阵营中的阿尔诺德或蒂勒蒙)。然而,这一赌注不是简单地在基督教信仰中为某些古代哲学家大开绿灯,或者保护基督教信仰免遭一切异端的玷污。问题在于确定希腊—罗马哲学和基督教所共同具有的规范道德的基础是什么。19世纪末兴起的论争对这一问题并不陌生,即使它介入的是各种历史方法的问题。扎恩在其著名的“致词”中,(1)不是把埃庇克泰德说成是基督徒,而是在一种普遍被认为是斯多葛主义的思想中指出有关基督教知识的各种标志和受基督教影响的各种痕迹。邦豪夫的著作回应了扎恩的研究,它力图建立起一种思想的统一,这不是为了解释这一思想的这个或那个方面而要求诉诸一种与它不相协调的外在活动。(2)相反,这是要知道从哪里寻找道德律令的基础,以及是否可能从基督教中剥离出一种长久以来就与它联结在一起的道德。然而,在这次论争中,好像大家都赞同(多少有点模糊)三个前提:根据第一个前提,一种道德的本质就是根据它可能包含的规范要素去仔细探求;根据第二个前提,古代后期的哲学道德以其严格训条接近基督教,几乎完全脱离了先前的传统;最后,根据第三个前提,我们应该用升华和纯洁之类术语来比较基督教道德和已经为基督教道德做好准备的某些古代哲学家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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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仅限于此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首先记住,性节制的原则不是首先在罗马帝国时代的哲学中被确定的。我们可以在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思想中找出同样严格的阐述。总之,我们已经看出,性行为好像是在很久之后才被认为是危险的、难以把握的和代价高昂的。而且,要求对可能的性实践采取严格的措施并且把它置入一个严密的制度之中,这也是很久之后的事。柏拉图、伊索克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和理由,至少提出了夫妇之间忠诚性的某些形式。至于对男童之爱,人们可以给予最高的价值,但是也要求他为了能够保持人们对他期望的精神价值而实行性节制。因此,长期以来,对身体和健康的关注、与妻子的关系、婚姻关系、与男童的关系一直是阐释一种严格道德的主题。我们在公元头两个世纪的哲学家们那里碰到的性节制以某种方式植根于这一古代传统之中,至少它宣示了一种未来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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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这些关于性快感的反思中只看到来自一个古老的医学传统和哲学传统的支持,这是不准确的。我们确实不应该否认在公元头两个世纪的这一思想中存在着受到小心呵护的连续性以及经常在古典文化中复活的顽强性。希腊化时代的哲学与道德经历了马鲁所说的“一个漫长的夏天”。但是其间也有几次明显的变化:它们阻止把穆索尼乌斯的道德或普吕塔尔克的道德说成是对色诺芬、柏拉图、伊索克拉底或亚里士多德学说的简单强调;它们还阻止了把索拉努斯的或埃费斯的鲁弗斯的告诫说成希波克拉底的或迪奥克勒的原则的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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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生学和健康问题方面,变化反映出一种更加深沉的担忧、一种对性活动与身体之间的关系的更加广泛和详尽的规定、一种对其效果氛围和混乱后果的更加积极的关注。这不简单地是一种对身体的更大的关注;它还是另一种观察性活动的方式,一种因为它与疾病和罪恶的全部亲缘关系而对其怀疑的方式。在妻子和婚姻问题方面,变化就在于抬高夫妻关系和构成它的一对一关系。丈夫的正确行为及其应该接受的节制不是简单地由法律来证实的,而是由关系的本质、它的普遍形式以及由此而来的相互责任来确定的。最后,在男童方面,节制的必要性愈来愈不被看成是一种赋予性爱形式以最高精神价值的方式,而是愈来愈被当作他自己不完善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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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通过先前主题的这些变动,我们可以认识到受自我关注所支配的一种生存艺术的发展。这种自我艺术既不坚持人们可以放荡不羁,也不主张为了实施对其他人的控制而有所收敛。它愈来愈强调个体在性活动可能引起的各种罪恶面前的脆弱性;它还强调使性活动服从于一种把大家联系起来并且为了大家而被自然地和理性地建立起来的普遍形式。同样,它也强调发展为了确保对自我的控制并且最终达到一种纯粹的自我愉悦而进行所有实践和训练。这不是对作为发生在性道德中的这些变动的根源的各种禁止形式的强调,而是一种生存艺术的发展,它围绕着自我问题、它的依赖性和独立性、它的普遍形式以及它可以并且应该与其他人建立起来的联系、它控制自己的程序以及它能够建立起对自我完全主宰的方式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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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双重的现象产生了,它是这种快感伦理学的特点。一方面,人们要求特别关注性实践、它对机体的影响、它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在成年男子与男童之间的关系中的价值和困难。但是当人们就此止步时,当人们对性的兴趣趋强时,性活动很容易变得危险,并且可以损害到人们着手建立的自我关系。因而愈来愈有必要怀疑它和控制它,并且尽可能把它局限在婚姻关系之中——即使在这种夫妻关系中赋予它更加强烈的意义。问题和不安是成对出现的,既质疑又警惕。因此,一种性行为的风格就被这种道德的、医学的和哲学的反思运动提出了。它有别于在公元前4世纪所描述的性行为的风格;但是它也不同于我们在随后的基督教中所看到的性行为的风格。性活动在它的形式和效果方面看似罪恶,但是它本身并不就是一种罪恶。它在婚姻中达到自然的和理性的完成;但是除非例外,婚姻不是它不再成为一种罪恶的形式的和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样,性活动难以在对男童之爱中找到自己的地位,但是对男童之爱没有因此而被谴责是反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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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生存艺术和自我关注的艺术日臻精致的过程中,某些训条就被提出了,它们非常接近于我们在以后的道德中所发现的那些训诫。但是这种相似不应该造成错觉。这些道德规定了自我关系的其他样式:一种从有限、堕落和罪恶出发的伦理实体;一种服从于作为人格神之意志的普遍法律的方式;一种牵涉到精神认识和净化欲望的解释学的对自我的作用形式;一种否弃自我的伦理实现的方式。有关快感结构、夫妻忠诚和男人之间性关系的各种规范要素可以依然是类似的。它们都属于一种经过大幅改造的伦理和另一种把自我塑造为自己性行为的道德主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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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扎恩:《斯多葛主义者埃庇克泰德及其与基督教的关系》,18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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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邦豪夫:《埃庇克泰德和新约》,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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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验史 引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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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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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基勒·塔蒂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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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西伯与克里托芬的历险》,P.格马勒译,巴黎,伽里马赫出版社,七星丛书,1963年。第13、295、297、304、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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