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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72 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1702462849]
1702465273 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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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75 古希腊人认为,“假若有什么东西是符合自然的,那么这就是婚姻。”(42)“婚姻成了更加普遍的实践、更加公开的体制、更加私人化的生存方式,使得夫妻关系更加牢固,因此也就更加有效地从其他社会关系的领域里孤立出一对对夫妻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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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77 古希腊人认为,婚姻有双重职能:养育生命和建立生活共同体。大自然在让男女相互接近时,为他们植入了一种“强烈的欲望”,一种既想“交合”又想“联姻”的欲望。“在这两个术语中,第一个指的是性关系,第二个则指的是生活共同体。”二者“一个是肉体的和性的倾向,另一个是理性的和社会的倾向。婚姻的根据在于一种直接导向它这个根本目的的原始的和唯一的倾向,并且通过它而导向它的两个内在结果:产生共同的后代和生活共同体”。(44)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婚姻关系产出的最主要的两个结果是:新的生命和家庭这个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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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79 古希腊哲人将夫妻关系称为“融合”,其他友爱形式称为“混合”,前者像酒与水相互融合成一种新的液体;后者像谷粒混合在一起。(45)他们还区分了三种婚姻形式:“有一些婚姻只是为了床第之欢而订立契约的,它们属于混合的范畴,其中各种成分相互重叠,又彼此独立。还有一些婚姻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它们像是一些其中各成分结成一个新的和稳定的统一体而随时又可能相互分离的结合,这就是同一结构中两个构件所构成的统一体。至于完全的融合——‘融合’确保了一种新的统一体的形成,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拆散它,唯有具有爱情的婚姻(夫妻双方通过爱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它。”(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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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81 在婚姻关系的问题上,古希腊的哲学家中还有过关于哲学家该不该结婚的论争:有一种意见认为,“想成为哲学家的人就应该结婚。他必须这样做,因为哲学的首要作用就是让人可以过一种符合自然的生活,完成自然赋予的一切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哲学家不应该结婚,因为婚后他会受制于一些“私人义务”,它们充斥于哲人的心中,阻止他关注自我。在反对哲学家结婚的意见中,还有一种与上述原因相反的理由,不是为了使他有精力关注自我,而是为了使他有精力关注他人。因为哲学家的使命就是关心人类,督促他们,做他们的导师。“他就像医生一样,应该‘出外巡诊’,‘替大家搭脉’。一旦为各种家务所累,他就没有闲暇时间完成一种为了全人类的使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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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87 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婚内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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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89 社会学一般认为,性的目的共有三种:一是为了生育;二是为了保持某种人际关系;三是为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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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91 根据福柯的研究,在古希腊人那里,性的前两种目的受到肯定,性的第三种目的受到否定。性的前两种目的正好与婚姻的两个目的相符:“在婚姻内在的节制得到了公认的婚姻的自然的和理性的两大目的的证实。第一个目的当然是生育……性关系只有以生育为目的,才能合法地进行。至于那些只以快感为目的的性关系,‘即使发生在婚姻范围内,它们也是不义的和违法的。……婚姻的第二个重大的目的——安排一种共同分享的生活——构成了要求节制配偶关系的另一个原则。”(48)“古希腊有一个普遍的论题:要是过于热心地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这就是把妻子当作奸妇来对待了。”(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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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93 虽然从表面上看,古希腊人的性观念和基督教的性观念在否定性的第三个目的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逻辑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在柏拉图那里,把一切性快感都纳入婚姻结构之中的要求,其正当性的根据在于向城邦提供它得以延续和保存自己力量的儿童的必要性。基督教的情况则相反,性关系必须与婚姻联结在一起的根据在于,前者本身就带有原罪、堕落和恶的标志,只有后者可以赋予它以合法性,人们必须根据这种合法性来追问它是否完全判定性关系无罪。”(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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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299 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婚外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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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01 古希腊人认为,“婚姻状态和性活动应该相互一致。”(51)他们谴责婚外的性关系,“认为放荡生活是一种无法对自己实施必要控制的生活,它放任自己无限制地追求各种罕见的快感和‘可耻的性关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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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03 对婚外性关系的这种观念表面上看与基督教性观念一致,但还是有差异的:基督教的性观念认为,“性快感本身是一种污垢,惟有合法的婚姻形式以及最终的生育才是可以接受的。”而古希腊人认为,性行为本身并不是肮脏的,“放荡”才是肮脏的。“要想成为人性的、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把性行为纳入婚姻关系中并且养育合法的后代,才是合乎它的本性的。性行为、夫妻关系、生殖、家庭、城邦以及人类共同体,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各种要素相互联结的系列,其中人的存在是理性的。因此,享用快感是为了让快感脱离夫妻关系和赋予快感以其他目的,这实际上就损害到了人的根本。……婚姻是人进行性交和享用快感的惟一合法的范围。”(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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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05 在考察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时,福柯阐述了公共权力逐渐控制了婚姻的过程:“一直到很晚,婚姻都主要是‘一种私下的典礼,一种节日’。一整套的立法措施表明了公共权力当局是一点一点地控制了婚姻体制的。著名的‘通奸法’就是这一现象的表现之一。它之所以非常令人感兴趣,是因为在惩罚与另一个男人通奸的已婚妇女和与一个已婚妇女通奸的男人(与一个未婚的女人通奸的已婚男人不在此列)时,这一法律没有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任何新的东西。它完全继承了伦理评价的传统图式,它把原来属于家庭权威的制裁权转给了公共权力当局。”(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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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07 古希腊流行的一种看法是:通奸只是对丈夫权利的损害。这一点从不惩罚与未婚女人通奸的已婚男人的做法上就可以看清楚。这说明古希腊是一个男权的社会。但是的确有一些道德家主张夫妻相互忠诚,“夫妻关系是一个在快感享用方面保持责任完全平衡的系统。”(55)对婚外性关系的上述两种看法,前者是公众的看法,后者是少数道德家的看法,前者是现实,后者是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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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09 在中国历史中家族制盛行的年代,处罚通奸的权力属于家族,不属于公共权力。在我国南方一些地方存在过的将通奸者“沉塘”的处罚属于私刑范畴,而不属于国家司法的行为。而一旦由国家设立了通奸法,由国家来处罚通奸者,公共权力就侵入了私人生活的领地。在我国进入21世纪之际,有许多人还在主张由国家权力来处罚通奸者,由此可见,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涉已经到了大多数人司空见惯、不以为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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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15 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男童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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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17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成年男子对男童的爱是非常著名的,对男童之爱的思索、讨论是大量的,后人对男童之爱的研究也非常之多。福柯在其著作中对于男童之爱也作过论述。他认为,从希腊到罗马,对于男童之爱的思索已经式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童之爱的实践已经消失,或者它成了一种不名誉的对象。所有的文献都表明了它仍然流行着,总是被视为一种自然的事情。”(56)关于什么样的爱是自然的、什么样的爱是不自然的,现代人的观念与古希腊人的观念相当不同。男童之爱在古希腊被视为“自然的事情”,而在现代却被视为不自然的事情,二者之间区别之巨大、变化之明显令人对社会与文化建构人类观念的力量产生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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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19 在古希腊人那里,有着两种性爱的区分和对立,那就是男性之间的同性性爱与男女之间的异性性爱的对立,前者被古希腊人认为是高尚的,而后者被他们当做是低下的。“在柏拉图学派的文本中,男性的和高贵的性爱是与轻易得手的、多样的和肉体的‘滥交’性爱(这显然是指人可能与男童、少女发生婚外关系的性爱)相对立的。”(57)如此划分性爱的高尚与低下也是现代人久违了的观念。现代人早已被塑造为厌恶同性之爱的动物,对古希腊人视男童之爱为高尚爱情的想法已经相当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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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465321 然而,男童之爱之所以被认为是高尚的,同它偏重精神、忽视肉体的道德要求有关。“古希腊的性爱二元论:一方面人们把庸俗爱情(其中,性活动是举足轻重的)与高贵的、纯洁的、有教养的、神圣的爱情(其中,这些性活动如果不是被取消,那么至少被掩盖了)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人们又突出男童之爱的特殊性,它的期望、形式、目标和结果被认为是不同于其他爱情的(如果我们完全符合它的真正本性)。……人们认为对男童的‘真正的’爱情只能是一种纯洁的爱情,摆脱了对快感的庸俗追求(它激发了对女人的欲望或对男童的邪念)。”(58)在这里,纯洁的精神之爱凌驾于庸俗的肉体之爱,精神之美压倒了肉欲之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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