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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婚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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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数种类型的婚姻,这反映了世界不同地区社会制度的差异。然而,各地的婚姻习俗都需考虑全球范围内或任何大的人口中男性和女性出生比例基本相等这一生物学现象。有三种基本的联姻形式: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婚配;一夫多妻制,即一个男人和多个女人的婚配;一妻多夫制,即一个女人和多个男人的婚配。后两种复数形式的婚姻又都称作“多配偶制”。“重婚”这一术语意指有两个配偶,虽然通常的英语习惯用法也将此定义扩展到与多配偶制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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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类社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允许多配偶制的存在,但其中多配偶婚姻的确为数不多。而且,一夫一妻制是地球上大部分地区的准则,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婚姻都是一夫一妻制。整个欧洲,亚洲、澳洲和南北美洲的大部分——除了少部分仍居于森林中的印第安人部落——一夫一妻制都是共同合法的婚姻习俗。大多数传统的非洲社会允许一夫多妻,这个习俗与穆斯林法律相吻合,但即使在那儿一夫一妻制婚姻也与日俱增。一夫一妻制具有符合人口统计学的清晰功用。而且它在配偶间建立了简单的一对一的二分纽带,与多配偶婚姻相比,即使不和谐,维系的强度也大得多。一夫一妻制也产生了最小的家庭形式之一,即丈夫、妻子和孩子们组成的核心家庭或夫妇家庭。它的小规模非常适应工业社会劳动流动性的需要,它已成为现代世界占压倒多数的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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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一夫多妻制是多配偶婚姻中更为常见的形式。在《圣经》时代它就已是非常明显的惯俗,据说所罗门王有七百个妻子,即使在当时这个数字也足可炫耀了。一夫多妻通常是有钱有势之人的特权。在许多南美印第安人部落中,只有首领才可有两个以上的妻子,这是对他公务重负假定的褒奖。蒙德鲁库人的首领也有此正式的特权,但今天已几不实行。一个意欲蛮行的年轻首领只会招致第一个妻子的愤怒,后者会试图淹死比她更年轻的妻子。人们会说虽然男人允许一夫多妻而女人却不同意。在非洲,财产可以促成一夫多妻,但一夫多妻也是获得额外财产的途径。索要聘金之高对穷人而言即使要娶一位妻子也属奢望,但富人却可妻妾成群。而一旦有了妻子,她就会通过农业或其他劳动给丈夫带来额外的财富。众所周知,过去西非某些国王有数百名妻子,这甚至对富裕的平民来说也不可思议。穆斯林设定任何男子允许娶妻的最高限额是四个,这是公元七世纪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改革后的规定。穆罕默德颁令丈夫必须公正平等地对待妻子,而且必须能养活她们。他还规定,循此方式任何男子能够正常保持的妻子数最多为四个,这对当时某些妻妾成群的阿拉伯人来说无疑是一种锐减。现在,当代伊斯兰改革家也用同样的基本逻辑来为减到一个妻子辩护,强调在现代生活条件下男人绝不可能公正地对待数个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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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非穆斯林中,通过在家户院落中为每个妻子提供隔开的房间或小屋来解决公平问题。不管丈夫或许是多么喜欢年轻漂亮的配偶,他都需轮流在每个妻子的住所中吃住。谈到一夫多妻,争风吃醋之事总不会少,因为共夫诸妻的关系常常很棘手。当然,一夫多妻对美国人的家户来说必将产生完全毁灭性的后果,但对那些成长于其中的人而言这只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某些已衰老的非洲人的妻子会敦促丈夫再娶新人,帮助料理家务,或者解脱自己看护孩子的重负以便抽暇去市场。但龃龉总会产生。在尼日利亚的豪萨族人中,共夫诸妻是用“对头”这一称谓来相互指称的,因为她们之间的争斗接连不断。有一个豪萨族人告诉我,他不久即要娶第二个妻子,但从此要等许多年才能再娶,因为出于谨慎的考虑应该与第三、第四个妻子几乎同时结婚。他解释说这是因为家户院落中会出现不匀衡。两个妻子形成均衡的对峙,她们互相横眉立目,但因丈夫不牵涉进去就难分胜负。同样,四个妻子通常分成两对两,撇下丈夫在前厅安稳地接待他的男性客人。但当某人有三个妻子时,对抗变成了两对一的形式,彼此的联盟和派别不断变化,就会把丈夫牵扯进冲突之中,使整个院落终日鸡犬不宁。真正常见的争风吃醋并不集中在对丈夫的性的竞争上,而是集中在对各个妻子所生孩子的事实上或想象中的差别之上。附带补充一句,尽管豪萨族和其他西非社会属于家长权威制,但母子纽带在一夫多妻社会中比在一夫一妻社会中更加坚固有力,因为父亲的注意力冲淡和分散了,而母亲的注意力不仅未分散,相反却因对抗而更加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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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认为,由于一夫多妻制,妇女地位必定降低,其实这是根据我们自己的准则所作的简单推断。已婚的法国妇女在1968年才开始掌管自己的收入,但大部分西非沿海地区的妇女早就不乏此权。在这个地区妇女是小商人,她们卖食物、雪茄、太阳镜,或头顶托盘沿街叫卖,或在当地市场摆摊售货。某些成功者成了村社间贸易的小型批发商,极少数人致富并成为名流。她们经常组成由市场妇女管理的紧密控制的行业公会,并形成了政治力量。一名妇女挣得的钱绝对归其所有,如果愿意她可以在经济上帮助丈夫,或者以适当的利率借贷给丈夫,但丈夫对她的收入却无权染指。结果,不管有无别的共夫诸妻,妻子总是家中独立和自豪的人物。一夫多妻社会中妇女的声望和价值或高或低,每一种情形更取决于经济因素而不是婚姻境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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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多夫制习俗使许多人茫然不解,难以置信。“这是反人性的!”一个非洲青年刚听我解释完一妻多夫制就这样嚷起来。我向他指出在他自己的社会中复数婚姻是允许的,但他驳斥道,只有妇女才可以有共同的配偶,她们对此并不计较。这位年轻男子的种族中心论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是美国妇女也觉得一妻多夫比一夫多妻更加不可思议。只有在少数社会中对一女同嫁数夫并不追究。内华达的肖肖尼人中这偶有发生,却又伴有偶然的一夫多妻,最典型的例子来自波利尼西亚的马克萨斯群岛(Marquesas)、西藏和印度的某些山区部落。在几乎所有的例子中,缺乏土地或极端严酷的环境条件造成了入不敷出的生活水准,因而需要控制人口。道理很简单:一名女子可能有一百名丈夫,但一年左右才能生一个孩子。然而,一妻多夫并非是对人口过多和艰难岁月的普遍应对,因为大多数生活在饥寒交迫中的民族并没有循此习俗,这只是许多可能办法中最简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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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喜马拉雅山放牧牦牛的西藏人中,一妻多夫具有良好的经济意义。一个男子在经济上能够自足之前,必须养殖一群牲畜,在这荒瘠不毛之地这一过程相当缓慢。男人们自立很迟,那些与已婚的长兄在一起的男人通常被邀请加入一个兄弟联盟。哥哥是家户之主,而且是妻子所生孩子的父亲,而弟弟帮助放牧并分享对他妻子的性权利。当弟弟积攒起自己的畜群时,他就自立门户并退出这种一妻多夫联盟。这实际是推迟年轻男子结婚年龄但又充分照顾到他们性欲的一种办法。这种习俗和妇女声望并无必然关系,因为马克萨斯妇女比西藏妇女的地位要高得多。与其他任何事情一样,也可用两种相反的观点来看待一妻多夫制。可以把它看成是一名妇女保持着自己授受人(stud(3))的稳定,也可以看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子共享一件动产。依据社会情形,它可属其中之一的一小部分,或两者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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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式一妻多夫制,我们称之为该风俗的西藏型,也可以看成是两个亲属群体之间,即妻子和丈夫双方亲属间的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新娘不仅是和丈夫,而且是和丈夫的整个亲属群体缔结婚约。弟弟对嫂子的权利来自群体之间的交换协约。在“夫兄弟婚制”(levirate)风俗中这就更为清楚不过了。它可与兄弟式一妻多夫制相辉映。《圣经·利未记》中提到了古代希伯来人的夫兄弟婚制,它的名称盖出于此,(4)该制度责令:当一名男子死后留下无嗣的寡妻时,弟弟有责任和寡嫂结婚,以承家嗣。在绝大多数遵奉夫兄弟婚制的社会中,寡妇总是与亡夫的兄弟结婚而不管是否生过子女。然而与希伯来人相同的是,总是小叔子娶了寡嫂,这就是大家所知的叔嫂婚制。正是如此,亲属群作为一个整体握有对妻子的剩余权利,丈夫的家族不仅对她个人具有继承权利,而且正如希伯来风俗所定,还对她的子女具有继承权利。亲属群体的基本要求是自身的连续性,对新娘的兴趣只是在其子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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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流行的习俗,即众所周知的“妻姐妹婚制”(sororate)也包含了同样的原理。妻姐妹婚制却是夫兄弟婚制的颠倒,它责令或迫使一名鳏夫要和亡妻的姐妹,通常是妹妹结婚。他的亲属与妻方亲属通过婚姻缔结了提供一名女子的契约,夫兄弟婚制和妻姐妹婚制具有的协约使包含在联姻中的人们存留更久。与妻姐妹婚制极为相似的风俗是“妻姐妹一夫多妻制”,或曰一名男人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胞姐妹的婚姻。在巴西上欣古河(Xingú River)的某些部落中,男人的这种明确权利是显而易见的,在那里一个男人可与妻子的未婚妹妹性交。这可能导致妻姐妹一夫多妻制,也可能这是暂时的安排,直到该姑娘与另一男人结婚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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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婚姻越来越成为私人之事,我们也倾向于如此考虑。在我们的意识观念中,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纯属个人选择。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女子,是她们长辈喋喋不休的建议和唠叨的对象,但一般认为最终的决定权仍属于她们自己。包办婚姻被看成是我们文化中野蛮的陈旧的东西,是追求幸福的肯定障碍。要确定父母包办婚姻和自由恋爱婚姻哪个结果更好并无一定之规,因为它们各有特定的时代和场合。从前婚姻由家庭缔约,但今天我们的家庭已如此萎缩无力、功能衰竭,以至于现在它已不起作用了。然而,在过去的年代里,并不把浪漫和爱情当作是婚姻的先决条件,配偶间的关系缺乏今天具有的某种强烈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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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婚姻不再包办,当然也不是完全随意的。人们为爱情结婚,但人们似乎更倾向于爱上与己有“共同之处”的人。共同处一般指种族、所受的教育、宗教信仰和阶级地位,所有这些通过确定双方的交际、学校和居住地点而预构了婚姻。父母不会确定无误地告诉孩子和谁结婚,但父母选择孩子于其中长大的城区,决定孩子的宗教信仰,支配孩子受教育的程度和地点。于是,如果一位男青年和在大学校园的同一宗教团体中遇到的一名女青年结婚,则双方的父母大概都会欣慰万分。他们甚至会说即使早就包办好也不会如此天从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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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怎样受限制,我们社会中择偶的自由度总是非比寻常但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虽然许多初民群体对年轻人约束很松,但他们认为婚姻举足轻重不容小辈们自定。在那些结婚时转让大笔财产的社会里,老一辈的支配就最为明显不过了。在非洲的大部分地区,男方的亲属要交付给女方家庭一笔“聘金”。人们经常误以为聘金乃是新娘的全部身价,其实应当看成是新娘及其亲属的荣耀之物,是对新娘家人因抚育她成长而付出花费的酬偿,更重要的是以此确立丈夫群体对妻子所生子女的权利。从这种风俗的两个方面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最后的这一目的。首先,如果孩子出生前发生离婚,则许多群体中丈夫的亲属可以追回聘金。其次,既然聘金可在数年之内支付,则直到全部付清后孩子才算完全属于父亲的群体。如果父亲的亲属违约,则孩子经常就成为母亲亲属群体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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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金只是某种交换关系的一部分,在这对夫妻的毕生之内,姻亲间均继续着这种交换关系。这种交换除了把各个家庭联系在一起的功能外,还有相当重要的经济意义。在简单社会这可能是财富流动的主要方式。在较为复杂的社会中,聘金越来越罕见了。前工业化和工业化初期的欧洲,主要的婚姻交换是嫁妆,即新娘家中给她或给这对夫妇的赠礼。嫁妆不同于聘金,与获取子女支配权或给男方家庭作为抚养他成人的报酬全不相干。它似乎主要起这样的作用:在分层的社会中保证女儿有一个相当阶层和职业的丈夫。嫁妆的数量部分取决于家中是否拿得出,但也因未来新郎的社会价值而异。嫁妆是正在迅速消失的风俗,因为它是婚姻包办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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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核心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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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具备多种多样的形式,在不同的文化中采用多种方式契约化,但总是产生了成为新家庭单元核心的丈夫与妻子对偶,该家庭由夫妻与他们可能生养的孩子组成。我们称这种群体为核心家庭或夫妇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通常居住在同一个住所,尽管有时也事有例外,即可能与其他核心家庭共居在一起。无论这个家庭的生活安排是什么,但大家都认可它是一个具有初级团结和相互负有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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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核心家庭并非社会的孤立体,却可认作是一个会晤场所,亲属网中的一个节点。按人类学的说法,丈夫和妻子成长于不同的核心“原生家庭”(families of orientation),现在走到一起构成他们自己的“衍生家庭”(family of procreation)(这个家庭今后将成为他们孩子的原生家庭)。为此,他们不仅组成了一个新的核心家庭,而且也将另两个核心家庭联结在一起,他们的兄弟及后来的子女们的婚姻将此网扩展得更大。出自不同的原生家庭的两人结盟而生出的孩子,将使家庭的父系和母系双方都会形成一个完整的亲属名册。下一章我们将会看到确定和使用这些联结的方式在各种文化中会有多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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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大多数文化中,核心家庭都被视为唯一合法的婚姻组元,它一般具备主要的甚至是单一的养育孩子的责任。在照料和社会化孩子的任务方面,文化总会规定好丈夫和妻子的劳动分工。在许多社会中,母亲通常主要提供个人照料,至少对年幼的孩子是如此,而父亲则具备一定的权威角色,父母双方在不同程度上对家庭的维系都有贡献。这些角色的实际内容都是文化规定的,因而各个社会之间也不尽相同。在同一社会中也会因家庭的社会等级和其他因素而迥异。而且,责任的分工也可能是模糊的和错定的,正如我们将会见到的,像美国的家庭就是一个绝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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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家庭也是最基本类型的经济单元体,这又是一个文化规定劳动分工观点的流行说法。它是从食物、衣服、玩具到珠宝这些生活用品消费和分配的初级单位,它也经常是经济生产的重要群体。就像我们有“家庭农场”和“夫妻店”一样,在原始社会中配偶们经常在同一块田野中劳动,一起捕鱼,或在家庭作坊中合作。实际上,工业革命对核心家庭最为深刻的影响就是缩减了它的合作生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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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社会中,核心家庭内部都存在着深深的相互依存和互惠性,但这种互惠性通常没有严格的计算或指望准确相等或得到补偿。在美国,某人假定必须为这个原生家庭更初级的亲戚免费付出些什么,但这是一种理想,经常会让位于其对生育家庭之职责。例如,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男人,会被指望在其兄弟处于财政困难时借钱给他,但他不可将其为子女准备的教育经费拿出来借给兄弟,因为在美国文化中他对子女的责任优先,然而在某些社会中他会被指望优先帮助他的兄弟。尽管宽宏大量,但算账还是要的,就是在最为亲密的家庭和亲属群体中也是如此,不过算账总是悄悄的。人们总不会向自己的孩子出示抚养费用的账单(对中产阶级而言每一个将超过20万美元),妻子也不会因为提供性服务而向他们的丈夫索要现金。然而,在家庭生活的内部予取时,时常会有暗地的嫉妒、对忘恩负义的绝妙的责备、低级形式的贿赂、强迫性的泄露,这表明表象下面人们实际上明了谁得到了什么。这是一张资产负债表,将家庭内部所施加的严重伤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有时存在着的持续终生的残忍战争都包括在内。家庭的确是一个取暖处和安息所,但也是竞技场,格斗者在其中会受到比来自外部世界更痛苦的伤害,且更难以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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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欧洲和美国,核心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石,在世界大部分地区都被赋予了极度重要性,许多欧洲和美国人类学家都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令人诧异。毕竟,核心家庭在每个大陆均可见到,在每一种社会复杂水平层面均可见到,从狩猎采集的肖肖尼人和俾格米人一直到西方先进工业国家都是如此。基于这一认识,亲属关系的两位先驱研究者英国的拉德克利夫-布朗和美国的默多克(G. P. Murdock)将核心家庭作为他们对社会系统所有分析的起始点,将与更远一些的亲属的联系作为核心家庭纽带的稀释式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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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立场相反,列维-斯特劳斯认为核心家庭的基本特征在于,妻子的兄弟,即给予新娘的人,在家庭结构中具备持续的中心位置,与此相应,斯特劳斯式的不可分解的单元,或叫亲属关系的“原子”,是由丈夫、妻子、儿子和舅舅组成的。从这一有所修正的观点出发,列维-斯特劳斯继续分析家庭是一个婚姻交换和联盟的会晤场所,当然首先要有乱伦禁忌。由此引出的结论是核心家庭并非社会的初始形式,一个普遍和自然的单位,而是它所隶属于其中的更大交换系统的协变量,对列维-斯特劳斯而言,真正的社会初始形式是婚姻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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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社会的观察表明最接近“自然”和普遍的家庭单元是由一个母亲和她的孩子们所组成的,这一观点为大部分家庭的研究者所认同。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母亲对孩子权利都被视为优先、自然和合法的,不管她结婚与否。她生育孩子就足以使她自然的母亲身份成为合法的母亲身份。另外,全世界除东非的一些群体,男人并不因为生物学上生育这个孩子而自动具备合法的父亲身份。一个男人成为合法父亲的唯一途径就是与生育了这个孩子的女子结婚。母亲的权利被视为自然的,而父亲的权利必须通过契约,因而是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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