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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婚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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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亲属联结的强度和亲属角色的定义时,居住和自然亲近就成为主要的因素。这首先为人类学先驱者罗伯特·H.洛伊(Robert H. Lowie)强调,并由他的学生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进一步加以发展。洛伊曾经写道:在街区纽带和亲属纽带之间并无对立或鸿沟,因为亲属关系经常只是表述领土关系的一种符号语言。米斯恰·梯梯耶夫(Mischa Titiev)用同样的脉路指出乱伦禁忌经常适用于住在一起的人,而不管彼此关系的程度和方式。邻居与亲属常常是重合的。这种交叉重叠的主要缘由在于决定人们婚后居住何处的法则和偏好,在于将那些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的人当作亲属的互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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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近是亲属关系的熔炉之一,因为核心家庭的深度忠诚与休戚与共的联结大部分来自母子、父子和兄妹间的自然亲近和依附,而不是来自某种神秘的血缘关系。极为相似的是,更为扩展的亲属纽带总与人们的空间分布紧密相关。虽然不仅如此,孩子们一般总是在父母家户中长大,他们第一次改换住处通常发生在婚后组成新的家庭单位之时。他们在这婚后居所兴许只小住一时,或可能就在此度过余生,但无论哪一种情形,这种选择对整个社会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决定了谁跟谁住在一起,因此也就是决定了谁与谁合作、谁尊敬谁、谁与谁共度闲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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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少有社会让个人凭爱好作此重要抉择。每个社会都对婚后夫妻应去何处有种种强制的偏好。让我们从简单的前提出发。乱伦法则一般禁止某人与家中成员结婚,配偶之一婚后至少必须移居他处。问题在于:移居何处?第一种可能性是新婚夫妻去组建自己独立的家户,现在的美国和欧洲就是如此。我们把这种选择叫做“新居制”。新居制盛行于我们的社会中,因为在相互保护和经济生产方面亲属关系不再起作用了。而且,社会的全部结构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而不是家庭中。在简单社会里,新婚者不可能摆脱一切人,独自在荒地上新建家园,因为这将招致敌人的掠杀并得不到他人的帮助。他们必须与自己的伙伴住在一起,但又不能随便住在伙伴们之中,因为这会导致当地群体偶然的、不规则的组合。而且,他们必须寻找与他们有着共同利益且欢迎他们的人做伴。这种决定交织着政治和经济上的考虑,将开启人们之间重要的联系和纽带,亦即建立人们彼此关联的地位。婚后与同龄人居住在一起是可能的,我们曾提到非洲的尼亚库萨人即有此习俗。然而,即使是尼亚库萨人也将自己的新村子设在自己长辈们村子的附近,世代之间仍然相互关联。在极为简单的社会中,居住选择的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婚后仍住在相同性别的人中间,但这种措辞中就存在着矛盾。实际上,蒙德鲁库男子居所设置了我们记载到的两性之间最完全的隔离,但男人离开女人和孩子也不过百余英尺远。这样做是把作为既定的先赋地位的亲属关系用作居住的准则,亲属关系的潜在多变性使之理想地适用于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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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初民社会里,新婚夫妇住在亲属中间,因为那里可以找到忠诚、支持、信任和合作。他们在亲戚中也会发现嫉妒、矛盾心理和猜疑,但当需要之时,亲戚关系中具有的积极方面被认为就会显现,通常它确会出现。既然新家庭或与新娘的亲属或与新郎的亲属住在一起,那么下一个问题是:究竟和谁住在一起?可能性数目很少,我们简要罗列之,后面再作更为详尽的论述。第一种可能性是与丈夫的家庭住在一起,这种选择就是众所周知的“从夫居”(patrilocality)。第二种可能性就是与妻子的家庭住在一起,对此我们称之为“从妻居”(matrilocality)[某些人类学家也用“从男居”(virtlocal)和“从女居”(uxorilocal)作为从夫居和从妻居的同义词。]在某些社会里,夫妇与亲属住在一起,但选择和哪一方亲属住一起却是任意的,这种境况称之为“双居制”(bilocality)。新居制、从夫居、从妻居和双居制合在一起可以解释世界上大多数社会的居住偏好,但关于此主题还有两个饶有趣味的罕见的变体:“从舅居”(avunculocality)就是与新郎的舅舅住在一起,“分居制”(duolocality)则指婚后配偶双方仍住在各自的出生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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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要讨论的是,应该强调,居住法则在某些社会只是温和的偏好,而在另一些社会则是绝对的戒律。在前一种情形下,遵循居住法则的婚姻有可能还不足一半,即使在法则非常严格的地方也会有例外。这种松弛——这是大多数文化规范特有的柔韧性——的结果是,从累积的聚居选择发展而来的家庭单位一般不会是铁板一块。居住法则将在聚拢某类亲属的方向上产生一种张力,这在构造地方群体时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但这些群体通常会有某些折中的变动的成员,这样社会就可对付变化无常的环境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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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对新居制的渴求介于偏好和严格的法则之间,它既不受制于民法也不受制于宗教律令,但却是热情保持的价值。确实,对年轻夫妇来说,最糟糕的事莫过于被迫与一方或另一方的父母住在一起。新居制在工业化社会里极富意义。它与对美国家庭提出的地理和阶级流动性的要求完全吻合,适应于以功能短缺和联系萎缩为特征的亲属制度。新居制是一个社会中核心家庭独立的条件,在该社会里,劳动力个体化,社会成员的依附性从亲属身上移到雇主和政府身上。然而,美国的家庭并不完全自足自立。我们通常与亲属住在同一地区或街区,但愿这是因为就业机会和寻找适宜住房之需。因此,亲戚仍然相互邻近,婚后亲属的实际分散程度部分来自社会阶级和职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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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们对新居制在我们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多少理由,大多数初民社会并不实行新居制。两个最著名的例外是爱斯基摩人和内华达的西部肖肖尼人,两个民族都是在极为险恶的环境下过着艰苦的生活。在严酷气候环境中的生活变迁已使肖肖尼人和爱斯基摩人的居住单位很小,因为他们靠狩猎、捕鱼和采集谋生,有限的食物来源只够少量家庭维持生计。新婚夫妇可与双方的任一方家庭住在一起,即双居安排,但若当地资源已不敷他们及其子女所用,则他们就不得不移居他处,这就变成了新居制。其首要的考虑并不在于相互保护和合作,因为他们中争斗极少,大多数觅食活动无需广泛的合作。当爱斯基摩人捕鲸、肖肖尼人追逐羚羊,需要相互帮助时,就会邀请邻近的人们来参加。然而,这种机会并不多见,难以组建起庞大稳固的人口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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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居广泛出现于全世界各个社会,它把新娘带到新郎的家户中,与新郎的父亲、兄弟或许还有他的祖父和一些叔(伯)父住在一道。结果是产生了一个由男方家系中相关联的男人组成的集合。大多数人类学家将从夫居偏好归于经济因素。按照这种推断,当某些关键的谋生活动需由男性的合作群体来完成时,就会出现从夫居的趋势。这些事务包括集体猎杀大群动物;用药物、拖拉大围网或鱼梁集体捕鱼;大群家养牲畜的游动放牧;还有男人们从事的犁耕农业。事实上,基于畜牧业的社会几乎全是从夫居,正如绝大多数从事以犁耕农业为特色的社会也是从夫居一样。狩猎群体或是倾向于双居制,或是倾向于从夫居。在某些狩猎社会中,从夫居形成的族群据有确定的领土并且实行外婚,从其他相似的群体中娶妻。在所有这些社会中,男人联合的贡献是如此重要以致将这样一群男人聚拢在一起对最佳的经济运作极有作用,这些男人是在他们即将开发的土地上成长的,而且共同的亲属关系把他们培养成相互忠诚和相互合作的人。其余因素也起作用,但经济因素构成了从夫居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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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方面,有些社会中女性的经济贡献至关重要因而值得通过从妻居由妇女和她们的女儿们组成合作群体。世界上的从妻居群体并没有从夫居群体那么多,因为男人在狩猎和战争中的大范围活动需要合作,而女性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别却难得需要这样的合作。然而,也有某些从妻居的狩猎和采集社会,大概因为妇女们采集野生蔬菜和浆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才如此确定的。大多数从妻居社会基于简单的锄头园艺之上,其中女性的劳动是首要的。在美国东部的许多印第安部落中的确如此,如易洛魁人和东南部的民族,还有横跨非洲中部地带的民族都是如此。另一方面,在新墨西哥一个印第安人聚居群体从妻居的祖尼人中,妇女磨谷而男人耕作,前者的工作冗长乏味且耗费时日,使之非常适于——假如不是功利主义地——把女性亲戚联合为劳动伙伴。为避免推断出一种简便的决定论,我们还需指出,虽然大多数从妻居社会基于锄头园艺之上,但大部分这种经济类型的社会并非是从妻居。从妻居产生了微妙的生活安排,使之相对少见。它强迫男人与自己的姻亲住在一起,从而周围的人——新郎与这些人共有姻亲关系固有的对抗性——威胁着新郎的权威和自主性。当然,从夫居对妇女的威胁也一样,但妇女难得成为关键的政治人物,她们的敌意对政治秩序几乎没有威胁。这是我们将再次讨论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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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居制也是婚后居住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它出现在并无强制理由要求与相关的男人或相关的女人住在一起的情形下,它在某种富于灵活性的经济体制中发挥着良好的功能。双居制一般出现在松散地结合的社会系统中,它既体现了又增强了家庭群体和地方群体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人们加入到亲戚中去,但加入夫家父母还是妻家父母中视情形而定。新婚夫妇可以根据农业土地的数量状况选择从夫居或从妻居,或是因某亲戚处易于狩猎或是因某亲戚具有群体首领的特权等因素而加入到某些亲属中。所谓的“单居”(unilocal,从夫居或从妻居)形式产生了相关男人组成的男人群体或相关女人组成的女人群体,双居村社在组合上趋于折中,它的成员通常可在与其相关的任何一方家系中,有时可同时在男女双方的家系中找到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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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种不常见的居住形式更是令人感兴趣。从舅居因马林诺夫斯基对美拉尼西亚特罗布里恩德岛文化的描述而闻名于世,我们在第二章已提到过。按照特罗布里恩德人的风俗,当一个男孩长到大约十二岁时,他就离开自己的出生家庭加入舅舅的家户中。他在那里成长,当结婚时,要把妻子带到舅舅家住。到一定时候他的儿子也要前往自己的舅舅家,而他的女儿也要嫁出去,他们的位置就由外甥夫妇接替。从舅居的结果就是形成这样的家户:它的持续不断的核心是一群通过女人相联系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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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制极为罕见。它最明显的表现可见于加纳的阿散蒂人(Ashanti)和爱尔兰海中的托里岛(Torry Island)民中。在阿散蒂人中,当一对男女结婚后,他们各自仍待在自己的家户中,继续承担在家中的职责。这样的联姻通常是本村内婚以便配偶接触。正如罗宾·福克斯(Robin Fox)描述的,托里岛人的情形也大致相似。每个配偶都待在自己原来的居所中,经过数年之后才最后结合在同一个居所中。在这个时期中允许他们各自继续照看老人,允许男人经济上独立。这是一种“半婚”(half marriage)。是规避爱尔兰式的漫无止境的求婚和中年结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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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扩展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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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居制外,所有的居住法则都导致了由数个核心家庭组成的家户,在我们的术语中,这种群体被称做“扩展的”或“联合的”家庭。扩展家庭由一些有着共同居所、同心协力的相关核心家庭组成。在这种环境中核心家庭的自主程度各各相异。在巴西欣古河畔的特鲁迈(Trumai)印第安人中,每个妻子都有她自己的炉灶,夫妻俩共同操持属于核心家庭的园圃。但夫妇居住在由双居法则集聚的扩展家庭的家户中,在家户中每一家庭的空间标记仅是家庭成员紧挨着挂着的吊床。离此几百英里远的蒙德鲁库人,核心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掩蔽了,因为丈夫并不住在结合家庭的家户中,那儿只有一堆供家中所有妇女煮饭的火和一块公有的猪油,园圃是以扩展家庭为单位来耕作和利用的。在某些社会中,并不总是在同一屋檐下才发现扩展家庭,组成它的核心家庭可以居住在同一院落的各个住所中或居住在附近的房子中。在这样的情形下,夫妇单元通常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特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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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初民社会中的核心家庭,已因扩展家庭而在不同程度上显得黯然失色,这导致某些人类学家论证后者是首要的亲属单元,在进化过程中很可能先于核心家庭。随此论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通过劳动分工、抚育孩子和性的分派等简单明了的功能来衡量扩展家庭相对于核心家庭的相对重要性。当我们发现前两种功能常由扩展家庭完成,而后一种功能由扩展家庭安排时,夫妇家庭确乎在萎缩了。当我们转而把婚姻和核心家庭看成完成第四章中所讨论的所有功能,那么我们又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在任何地方都是关键的因素。扩展家庭可以承担我们赋予核心家庭的大部分明显用途而不会贬低后者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必须认识到,在大多数社会里,核心家庭都牢固地嵌入于更大的亲属关系中,后者铸成和改变夫妇联姻的外形,但绝不会消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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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先前对来自不同的居住模式的扩展家庭形式的总结,我们可以回想起从夫居产生由一个年长男子或两个以上的长辈兄弟以及他们的儿子、儿媳妇、孙子、孙媳妇甚至曾孙——如果老辈寿长足以达到四世同堂的话——组成的群体(见图2)。除了扩展家庭中的男子及其妻子外,还有待字闺中的女儿们。实际上无论如何,乱伦禁忌总是防止出生在同一家户中的男女成婚,因为她不光与他同居一家,而且还可能是其女儿、侄女、平行表亲或姊妹。故从夫居法则就有必要使扩展家庭中的女人嫁出去,通过相应交换从外面娶回妻子。持续的居住核心由通过男人相联系的男人们组成。于是,父亲的一名兄弟将是某个从夫居扩展家庭的成员,但母亲的兄弟就不是。舅舅们只好留在家中,把自己的姊妹嫁出去。伯(叔)父的儿子们互相也属于同一扩展家庭的家户,但所有通过女性联系的亲属,如姑母的孩子、姊妹的孩子还有母亲的兄弟姊妹们的孩子,都因从夫居而居住在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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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虚线内包含的就是形成从夫居扩展家庭的成员。实心符号表示遵循血统法则的父系世系成员。箭头标出了属于他们父亲的世系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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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居扩展家庭乍看之下是从夫居组成的扩展家庭的镜像(mirror image)。如图3所示,年长的一辈由一群姊妹及其丈夫组成,然后是她们的女儿们和嫁进来的女婿等一直到更年轻的未婚子女。扩展家庭的持续核心是由彼此关联的女人如姊妹、女儿等相联系的女性亲戚组成的。那就是,一名妇女总是与自己的母亲和姊妹们一样留在其出生的家庭,她的孩子也是家户中的一部分。相反,女人的兄弟将离开家户去自己的新娘家,他的孩子在那里出生并抚养成人。家户建立在由妇女相关联而组成的女性家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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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虚线内包含的就是形成从妻居扩展家庭的成员。实心符号表示遵循血统法则的母系世系成员。箭头标出了属于他们母亲的世系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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