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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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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这样的时代吗?公众认为社会道德水准正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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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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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人们一致认为当今社会风气不好,道德水准下降。的确,贪污腐败随处可见,职业道德普遍缺失,违法犯罪急剧增加;即使在带着神圣光环的学术界,也存在着各种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面对这种“无序”或“失范”现象,不少人怀念1950-1960年代,认为如今人变坏了。真的是人变了吗?如果真是人变了,那么又是什么因素或条件引起或促成了这种变化?而我们又能够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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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在这种公共议论中,人们所用的“道德”一词的含义在学术上看相当含混和不确定。它有时是指个人的道德观念,有时谈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准则,有时又是指社会风气。本文也就“入乡随俗”,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谈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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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由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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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滑坡”(暂且用这个流行说法)、不轨现象增加并非我国的独特现象。放眼世界,这种现象曾经并且仍然普遍地存在于各国“从社区到社会”(滕尼斯语)、“从身份到契约”(梅因语)、“从机械一体化到有机一体化”(迪尔凯姆语)的“现代化”进程中。因此,这个问题也就一直是社会现代化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从这一传统来看,中国社会目前出现的所谓的“道德滑坡”是与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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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从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转向一个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这种社会和经济的转型总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员的高度流动,不仅大量农民暂时或永久性地进入了城市,而且许多城市居民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流动中。一方面,由于事实上存在亲疏关系,以及人的自然情感局限,“爱有差等”其实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现象。[3]人一般只是对自己熟悉的人或环境才有一种比较切身的责任感,不可能真正做到墨家主张的“兼爱”。高度流动中的人往往更容易对陌生人,或在陌生地区,做出在熟人之间或熟人社会不会做的不道德的事。极少有人在家中行窃、对亲人施暴;“兔子不吃窝边草”;外国侵略军往往格外残忍等看起来完全无关的现象,背后都有这个因素。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转型,熟人社会曾经有效的非正式社会约束机制,例如声誉、疏远、流言蜚语、以牙还牙的报复等,也都不再可能像以往那样奏效。交往方的不特定,交易机遇和对象的众多,使得交易可以是、而且往往是一次性的。一些人甚至不希望(例如出售伪劣产品者)、没有愿望(例如某些卖淫嫖娼者)、也没有必要(例如繁华地带的小商小贩)建立一种长期的个人关系。关系的萍水相逢化,不仅容易产生不道德的、败德的行为,而且更容易逃避各种社会制裁,包括社会舆论的和正式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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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是很艰难的事。一方面,必须同时也势必突破某些现有的规范和秩序,没有这些突破社会很难迅速发展,但社会无论何时何地都需要秩序,只是新的、有效的规范还未形成,而且也不可能在短期形成,不可能通过发布一纸文件就建立起来,因为规范总是需要强制力来保证。在缺乏或没有普遍接受的规范的条件下,即使没有个人利益的介入,每个人也只能依赖各自的直觉、本能、习性和本地习俗行事,这也很容易发生规范上的冲突。这时,人们会感到社会的道德水准大幅下降,尽管事实上并不那么大,只是无法适应社会规范的多样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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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熟人社会以及形成熟人社会的许多社会组织(例如,单位、街道、村落)实际构成了对不道德、不轨行为的一种下意识制约。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迅速转型往往会破坏这些人们从来没有意识到的、曾经有效的约束机制,其中有些还可能是有意识的或必须的破坏(如对家族或社区的过度忠诚);但如果没有或者来不及产生新的有效约束机制来完成功能上的替代,各种败德行为、不轨行为就一定会急剧增加。可以预料,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社会分工的发展,价值和道德多元,村庄、单位以及类似“熟人社会”中种种先前未充分意识和理解的社会功能进一步弱化,我们已不可能重返那种“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时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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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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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面的分析有道理,那么,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社会风气好坏与该社会中个人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没有太大关系,至少没有如同人们想象的那么大的关系。尽管我们经常进行“道德教育”,希冀通过传授一些正确的“道德”观念,来改变人的行为,但事实上,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实践,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内化的,而不像2加2等于4,是一种可以简单传授普及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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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是个人化的,我是指道德实践往往不能给实践的个体带来通常意义上的利益,更可能带来的是某种物质利益损失。道德实践必须是自觉的,自愿的,只有那些视牺牲物质利益具有更高、更大价值的人才有可能坚持这种道德实践。我个人当然尊重这样的视道德伦理为身家性命的人,他们为大多数人树立了道德的楷模,因此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但是,作为一个现实主义者,我可以希望,却无法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这样做。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在某些社会环境下的行为似乎符合某些道德原则或信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刻他们道德水准高,或是他们头脑中有什么坚定的道德信念或准则,而仅仅因为这种行为方式对他们的生存更为有利、有效,与他们养成的习惯更协调和便当。换一个环境,一个陌生的环境,一个可以轻易逃避处罚或制裁(当然,其中某些处罚和制裁的合理性也许值得探讨)的环境,他们的行为就可能不“道德”了。一个将同事遗失的钱包归还同事的人,完全有可能在火车站之类的陌生地区将他人遗失的钱包化为己有;一个羞怯的村姑在见不到家人和亲友的地方为了挣钱也可能成为三陪女。在这里,我们很难说他或她此前的道德水准高,而此后的道德观念变了,道德水准降低了;他/她们仅仅是环境变了。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先前的社会风气比较好,大多数人的行为都比较符合道德,我们也很难说先前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人们之所以那样行为往往是出于社会的流行,会得到社会的褒奖,或不这样行为,会受到某种社会制裁。[4]这类行为其实与道德无关。这并不是对人的贬低,而是一种现实主义。毕竟,一般说来,人不是一种仅仅靠观念就能生活下去的动物,而是在观念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生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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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否定有些人有强烈的道德信仰,一贯并始终坚持实践(而不仅仅是言说)他所信仰的道德信条,也可能有人一时干了坏事会良心困扰一辈子。但这种人是极少数,只可能是极少数,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也应当是极少数。这个判断会很令一些真假道学家反感甚至深恶痛绝,但我是有理由的。首先,我并不认为社会的问题仅仅是,或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那种将一切社会问题甚或是主要问题道德化,似乎解决了道德问题就解决了社会根本问题的倾向实在是我们许多人探讨社会问题时一个有很大局限的——如果不是一个错误的——进路。我虽然不简单地相信“衣食足则知荣辱”,但作为社会非正式制度之一的道德,就其整体而言,实在是人类在具体环境中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工具,因此,必然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方式无法分开。这就意味着至少某些道德规范应当而且必然随着人类生存条件、生存环境、生产方式的变更而变更。例如“孝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就与小农经济下老人缺少生活保障这一严酷现实有关(而不是决定关系);昔日对女子要求“从一而终”的道德规范,尽管曾被某些权势者用作压迫女性的工具,但就其社会功用而言,就总体来看,未必不具有维护家庭稳定(因此也就维护了社会稳定)的功用,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甚至可能成为并实际成了女性制约男性、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工具。[5]今天,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先前的道德规范有些得到保留,有些有所改变,有些则基本废弃了,被今天的人视为不道德(例如“从一而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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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的行为总是固执于先前的“道德”规范,或者一个社会现有的道德过于强烈,以致不允许个体有任何越出社会现有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之外的行为和思考,社会就不可能生成与变化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新的行为方式,不可能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也就不可能促成社会的变化;这个社会就会变得僵硬,从长远来看,没有希望。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上”的机会主义并不一定是坏的、可怕的,它也许是人的创造性的体现,是产生适应社会的新道德规范的一个生长点,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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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法治建设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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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此,我认为,在这个转型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固然可以起某些作用,但作用可能有限,也应当有限;道德教育应当坚持,但不能指望太高。我们应当,而且也可能抽象地继承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然而更要首先注意法治。既然,如前所述,由于社会转型、人员流动会引起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传统的道德和道德评价制裁机制已不足以有效维护现代社会的有序和公平,就必须要有新的社会评价和制裁机制来实现功能替代和补充,尽管不可能完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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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的机制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关注的是非个人化的和一般的社会关系,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正当程序,强调一般人大致可以做到的行为规范,这些特点原则上与工商经济社会更为相洽。但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以及中国有其独特的悠久的文化传统,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按照理想的法治逻辑来设计法治或是照搬外国的法治实践。我们必须在关注本土经验,包括传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大体一致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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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值得重视的是,要格外关注培养由于社会分工而必然形成不同职业的道德。所谓职业道德,可以说是一个职业行当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职业生活而形成的内部的制度或道德伦理规范。[8]职业道德与通行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不同,有时,甚至会相互抵牾。例如,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人们都反对投机行为,这是必要且应当的;然而,在商业领域内,投机行为一般说来不违反商业道德,有时甚至是商业实践的要求,期货和股票交易其实都是投机行为。因此,不能笼统地用社会生活的一般道德规范来要求商业活动。又如,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是要说真话;但司法实践上采取的抗辩制,则要求律师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能说真话——如果说真话有害于他的当事人的话,说真话反而违反了他/她的职业道德。类似的情况还有心理医生,他或她也必须为病人保密。再比如,在市民和政治生活中,我们人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待人是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但就一个具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来说,就不一定如此,许多事就是要老板、上司或教授怎么说(只要不违法)其下属就怎么做,相反则不符合职业道德,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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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由于社会分工缺乏,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管得太死,我们的社会很不注意培养,甚至不承认特殊职业团体的特殊职业道德规范。各行各业往往都套用一般的社会伦理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许多时候,企业、学校、机关的运作甚至不得不依赖于私人关系、个人才能或魄力,结果是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运行非常不规范,缺乏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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