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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能够节约诉讼成本的控辩交易,中国为什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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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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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的理解,中国的刑法体系逻辑是:是否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应由法院决定,而非控方决定。或者,说得再直白一点,刑事案件侵害的是人民(社会)的利益(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关系),公诉机关只是代表人民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因此其并无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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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执行控辩交易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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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控辩交易,其弊端无非是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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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会有更多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客观上增加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司法资源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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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在认罪前对所能换取的“利益”进行确认,甚至有可能因为认罪而遭受超过预期的处罚,因此不愿意冒风险去主动认罪。由此带来两个问题:(1)有一部分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罪犯逃脱处罚;(2)有些侦查、检察机关为避免引发国家赔偿,采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证据,以赢得有罪判决。一些案件(尤其是受贿案)的结果也印证了认罪的风险,否则“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之类的顺口溜也不会广泛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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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执行控辩交易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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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控辩交易的优点也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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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利于防止司法领域的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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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总体上能更大限度地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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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控辩交易的发源地,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成本大大高于中国。美国逐步形成这一制度的最初起因和主要理由为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所有案件都由法院判决”的需要。而在中国,这个矛盾还远远没有突出到社会无法忍受的程度。此外,在美国,民众相对更关心是否“冤枉了好人”,而对“放过了坏人”则相对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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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没有被明确以成文法形式引入中国(司法实践中其实是有变相的),主要还是考虑到社会民众整体的偏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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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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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可以认为陪审团是由舆论组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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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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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和舆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学教育的背景,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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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没有司法程序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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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陪审制度[一般叫作“citizen participation”(公民参与),涵盖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参与审判的普通公民要尽量避免外界舆论的干扰,同时要遵守保密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客观地寻找案件真相。而舆论的制造者和影响者不受这些约束,他们本身就处于群情激奋的环境之中,或者要博人眼球故意制造热点,或者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以表明自己的态度。当然也有专门和舆论对着干的,但目的也不是为了寻找真相,他们在不自觉中也成了舆论狂潮的推波助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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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信息渠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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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所面对的是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的陈述、辩解和质证,来源更为可靠和全面,也就使得陪审员能够更全面、理性地考虑问题。舆论制造者和参与者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截取的部分事实、小道消息甚至是各种流言来了解案件。这些碎片化的消息甚至是假消息,可能因媒体的逐利行为、商业和政治的操控、报道者的不专业,甚至当政者的有意引导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更容易诉诸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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