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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可以认为陪审团是由舆论组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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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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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和舆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学教育的背景,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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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没有司法程序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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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陪审制度[一般叫作“citizen participation”(公民参与),涵盖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参与审判的普通公民要尽量避免外界舆论的干扰,同时要遵守保密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客观地寻找案件真相。而舆论的制造者和影响者不受这些约束,他们本身就处于群情激奋的环境之中,或者要博人眼球故意制造热点,或者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以表明自己的态度。当然也有专门和舆论对着干的,但目的也不是为了寻找真相,他们在不自觉中也成了舆论狂潮的推波助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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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信息渠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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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所面对的是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的陈述、辩解和质证,来源更为可靠和全面,也就使得陪审员能够更全面、理性地考虑问题。舆论制造者和参与者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截取的部分事实、小道消息甚至是各种流言来了解案件。这些碎片化的消息甚至是假消息,可能因媒体的逐利行为、商业和政治的操控、报道者的不专业,甚至当政者的有意引导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更容易诉诸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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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的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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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的意见直接决定一个人有罪或者无罪,其结果将决定一个人是否会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个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也不得不慎重处理。相比之下,舆论中的民意则不同,因为他们不直接决定人的生死(实际上,舆论达到一定程度是有可能决定人的生死的,但必须是许多人的合力才行,同时也是间接地产生影响,因此当具体到个人时,无论道义上还是法律上的责任都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大家可以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言,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所以各种偏激的观点也就不鲜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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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受到指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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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虽然往往不具有法律知识背景,但无论陪审制还是参审制,法官都不是隐形的角色,他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引导陪审员做出符合法治观念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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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陪审团的民意和舆论的民意在理论上是存在以上区别的。那么实证上呢?我以日本2009年开始实施的裁判员制度来论证。以下内容来自本人一篇未发表的论文,数据截至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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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美不同,日本是一个缺乏陪审制传统的国家。从历史实践的角度来看,在明治维新初期的1873年,作为中央政府的太政官曾讨论过是否在个案中实施陪审制。然而政府最终决定不采取西方式的平民参加审理的制度,转而创造了日本最早的所谓“陪审制”——参座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在于参与陪审的人员全部是太政指定的政府官员,因此被称为“官员陪审”,实际上空有陪审之名,而且只在1873年和1875年的两起个案(其中一起案件是明治政府重要人物广泽真臣遇刺案)中使用过,没有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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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正意义上的平民参与审判于大正年代的1923年通过陪审法予以确立,并在昭和年代的1928年实施,采用的是类似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同时设置了许多限制。在专制制度下,陪审制的实施并不成功。在审理案件最多的1929年也只有143起实施了这一制度,1938年以后,每年实施这一制度的案件数更是只有个位数,最终陪审制在1943年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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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的日本在美国主导下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但由于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对于推动陪审制度不积极,因此在审判制度方面沿用了战前职业法官(裁判官)垄断审判权的做法。这使得日本在随后六十多年里成为G8国家中唯一一个没有陪审制度的国家。直到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并从2009年5月起实施裁判员制度,才结束了这一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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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说法,裁判员制度是“不同于欧美陪审制以及参审制的我国独特的国民参加之制度”。但实际上采取的仍然是参审制的框架,由随机选出的普通公民作为裁判员以及职业法官(裁判官)组成合议体,对特定的案件(从实践来看,由裁判员审理最多的案件依次为强盗致伤、杀人、现住建造物等放火、伤害致死、违反毒品取缔法、强奸致死伤以及强制猥亵致死伤等)进行审理、评议并最终做出判决。至于合议体人数,一般为6名裁判员和3名裁判官(职业法官),但在案件情节较为简单且对公诉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简化为4名裁判员和1名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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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其实是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的本土化结果,而日本也没有陪审制度的土壤(或者说,这片土壤比其他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要贫瘠),那么有没有形成多数人暴政呢?日本最高裁判所每年都会发布与裁判员审判有关的数据。2012年,该裁判所值裁判员制度实施3年之际还发表了一份中期报告,我们可以依此进行一些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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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方面。现代刑事司法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主义,重视庭审和口头辩论,看重现场性而非只是调阅案卷。从这个意义来看,日本实施裁判员制度以后,司法审判在当事人主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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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开庭次数增加。裁判员审理每个被告的平均开庭回数在2009~2012年间不断增加,从2012年开始则维持为每人平均4.5回;与此同时,案件的平均审理期则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每人3.9日增加到2014年的每人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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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每起案件所调查的证人数在整体上也呈上升趋势,2009年为1.6人,2010年为2.1人,2011年为2.3人,2012年为3人,2013年和2014年均为2.9人,6年间总体增加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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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审查口头证据的时间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从2009年的39.2%到2014年的63.2%,在6年间增长了二十多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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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三点,可以得出:当事人模式之下的口头主义、直接主义特点越来越明显,是实行裁判员制度给日本司法领域带来的一个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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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裁判员制度之下也有一些不利于当事人的趋势,那就是开庭前程序比例的上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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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制度下,开庭前程序比例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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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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