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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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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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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为什么“中国好声音”没有抄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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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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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有没有版权?答案是有。电视台的节目不管通过什么形式表演都是有版权的;但是,电视节目的表现形式,业界通常称作“电视节目模板”或者“电视节目模式”(TV Format),依现行法律规定是没有版权的,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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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纷纷报道,某电视台花几百万购买了国外节目的版权又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目前我国引入的“版权购买”模式,交易的并非电视模板的“版权”,而是一个由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节目手册版权组成的“打包”,只是节目和媒体把它宣传成“版权”,一方面这样描述比较简单,另一方面暗示观众“我这个是正版”。国际上日渐模式化的保护机制通常亦是通过这个“打包”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对电视模板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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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学期选修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这门课,小论文的选题就是“电视模板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就在此把文章中的部分观点整理一下,说说为什么现行法律不保护电视模板的“版权”。答案分五个部分:(1)版权的重要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2)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还是表达;(3)现有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4)为什么没人抄袭《中国好声音》;(5)未来该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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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表达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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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由思想发展出来的表达。思想表达二分法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为版权保护划定了一个大致范围,并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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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TRIPS)第九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表达,不及于观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数理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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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美国版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第102条(b)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版权对原创作品的保护都不延伸至任何思想、步骤、程序、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其在该作品中以何种形式被描述、解释、图示或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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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79年贝克诉塞尔登(Baker v. Selden)案中裁决:尽管该实用技术(本案中的记账技术)可获专利的排他性权利的保护,但只有对该技术的描述部分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技术本身不行。在1954年的梅泽诉斯泰因(Mazer v. Stei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与专利不同,版权并不赋予技术排他性的权力,版权保护仅限于对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在1985年的哈珀·罗出版公司诉国家企业(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阐明: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原则通过允许自由描述事实同时对作者的描述进行保护,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和《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之间设置了一个明确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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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要寻求版权的保护,一个作品必须是对思想“有形”的表达,而不能停留在思想的层面。对于表达“有形”的规定,各国法律大多类似,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2条(a)款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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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还是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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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节目流程的框架,它构建了一个电视节目的整体概念、前提基要、场景安排、品牌塑造等节目元素。它可以是很笼统地“描述”了一个谈话节目:邀请嘉宾聊天,例如《艺术人生》和《鲁豫有约》;它也可以是不那么笼统地“描述”一个选秀节目:有着统一标识、统一淘汰方式(转椅盲选)、统一舞美布景的“好声音”系列。实际上,《中国好声音》之所以可以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与其他选秀节目区分开来,很大程度上仅仅在于淘汰阶段的“转椅盲选”的淘汰方式,统一的商标只是用来塑造品牌,而转椅涉及的专利基本不会对观众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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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是这种较为具体的“模板”,事实上也难以超越“思想”进入“表达”的领域。狭义的模板,是指版权方制作的“节目宝典”,其中事无巨细地描述了舞台布景、节目流程、分镜安排甚至导师的发言风格。但实际交易中的“模板”还包括商标的使用权、专利的使用权(转椅的专利)。这其中,只有这个“节目宝典”本身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而“节目宝典”之中描述的转椅淘汰这个方式作为节目的构思,和贝克案中的“记账方式”一样无法获得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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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你可以把转椅技术申请专利,也可以把“用转椅去盲选”这个构思写入受版权保护的节目手册,但这个构思本身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排除新鲜感只看本质,它与“导师制”、“晋级制”一样只是“赛制”,也就是想法。换言之,观众对于“转椅盲选”的喜爱导致其认为,这个宝贝既然是“好声音”节目组想出来的,就应该由“好声音”专享。这种思维是“专利”的思维,而不是“版权”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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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法律不够具体的环境下,允许“盲选制”本身版权化将导致可怕的结果。如果“盲选制”可以版权化,那“导师制”可不可以版权化?“举红叉否决制”可不可以版权化?“淘汰制”可不可以版权化?“选秀制”本身可不可以版权化?“忆童年、弹钢琴、看照片”的谈话节目形式可不可以版权化?避免全国只有一个谈话节目、一个选秀节目、一个相亲节目,正是版权法划定公共领域的意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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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有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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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版权这条路现在还走不通,版权方只能另寻出路。比较通行的保护方式前面提过,即通过“商标+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间接保护的方式。其中,商标保护节目的名称、标志等,专利保护节目所使用的特定技术等,版权保护“节目宝典”、反不正当竞争则比较笼统地提供了一种思路,后面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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