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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09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47]
1702687510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三章 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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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12 1946年4月29日,首席检察官季南代表检方向法庭正式递交起诉书。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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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17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48]
1702687518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一节庭审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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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20 一、起诉书与罪行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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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22 东京法庭带着明显的英美法系特征,在进入审理具体犯罪事实的阶段之前,还有若干司法程序需要执行。首先是起诉书的当庭宣读。这一程序花了两天的时间。如前章所述,检方指控被告犯下的诉因共有55项,分为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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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24 第一组(1—36项)为反和平罪,分别指控全体被告及部分被告违反国际法,对亚洲各国(及同盟国殖民地)计划、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起诉书写道:“一伙军事犯罪分子控制并操纵了日本的对内对外政策。这些政策导致了全球性的严重混乱和侵略战争,给所有爱好和平的人民以及日本人本身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所参与的种种阴谋目的在于确保这些侵略者对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支配和剥削。他们或亲自参与,或挑唆他人犯下法庭宪章所定义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触犯和违背了人类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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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26 第二组(37—52项)为谋杀罪,大致分为四类:其一为1940年日军侵入东南亚至“珍珠港事件”爆发前,被告共同谋议对欧美和东南亚军民的谋杀。其二为“九一八事变”爆发至日本投降的十四年间,被告共同谋议屠杀各国战俘。其三为“珍珠港事件”当天及翌日,日军对包括珍珠港在内的太平洋两岸的同盟国军队发动军事打击,以及在诺门坎战役和哈桑湖战役(即张鼓峰战役)中,导致对方军民死亡。这些战役都处于未经宣战的状态,故日军导致对方军民的死亡即属谋杀;其四为侵华日军在中国战场上的六次战役期间,杀害解除武装的中国士兵和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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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28 第三组(53—55项)为普通战争罪及反人道罪。检方指控土肥原贤二、畑俊六、重光葵、贺屋兴宣等19名军人及文官被告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虐待战俘和平民。其中诉因53指控他们对这些犯罪行为实施了共同谋议;诉因54指控他们实施了这些罪行;诉因55则指控他们没有阻止部下的此类犯罪行为。起诉书把犯罪的时间段限定为“珍珠港事件”爆发至日本签署投降书之间,但对于中国战场,起诉书把这一起始点定在“九一八事变”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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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30 表3-1 起诉书55项诉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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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41 东京审判起诉书与纽伦堡审判颇不相同,首先,起诉书的55项诉因大大超过纽伦堡审判的4项诉因;其次,反人道罪没有作为独立的罪名,而是依附于普通战争罪;第三,“谋杀”这项罪名原系美国方面专门为了追究日本偷袭珍珠港而引入,它出现在审判日本政治、军队最高层人士的法庭上,略显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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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43 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后,进行罪状认否(arraignment)阶段——它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正式审判的前提。5月3日,被告们被传唤到庭并查证身份后,由法庭执行官(marshal of court)当庭宣读起诉书。5月6日,法庭要求被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次进行答辩。从荒木贞夫开始到梅津美治郎为止的27名被告均答以“无罪”,唯大川周明一人因前日宣读起诉书时在庭上做出异常举动,被准以进行精神鉴定,故其答辩予以推后。6月4日,法庭根据大川的鉴定结果撤销了对其指控——不过外界一直都不乏关于大川系故意装疯卖傻以逃避审判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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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45 以上两项程序结束后,法庭先是于5月6日驳回辩护律师清濑一郎关于庭长韦伯应当回避审判的动议,接着对各方(主要是辩方)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和翻译问题的异议一一进行讨论和裁决。6月4日,庭审得以进入对被告犯罪事实的正式审理阶段。整个审理计划先是由检方进行举证,共分15个阶段:日本的宪法与政府、引导战争舆论的共同谋议、在满洲的军事统治、“支那事变”——中国本土统治权的扩大、在中国的暴行及鸦片毒品输送、“满洲国”及中国的经济统治、德意日三国同盟、法国·法属印度支那·泰国相关、苏维埃联邦相关、日本的战争准备、美·英·英联邦国家相关、荷兰·荷属东印度·葡萄牙相关、对战俘及平民的暴行(含两个阶段)以及部分被告的个人追加举证。1947年1月27日,检方举证告一段落。辩方再次提出一系列撤销所有针对被告指控的动议。在双方激烈辩论后,法庭最终驳回了所有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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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47 1947年2月24日,庭审于进入辩方反证阶段,分作八个阶段:一般问题、满洲及“满洲国”问题、中国相关、苏联相关、太平洋战争、保留·追加举证、个人辩护、追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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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49 从双方的举证逻辑来看,检方基本按照自1928年以来战争的进程分段举证,同时将暴行单独作为一个阶段。辩方则是针对检方举证进行反证,同时被告的个人辩护占据较大篇幅。这也是辩护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结构及其辩护方针的直接反映。值得注意的是,最初辩护团确定的方针是为国家辩护优先于个人辩护,但随着审理的进行,被告之间的立场分歧逐渐显现,加上一部分辩护律师本来就对日本政府和国家持批判态度,因此大部分被告的辩护最后都以个人辩护的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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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51 二、证据与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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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53 东京法庭的证据规则比一般英美法律宽松许多。后者规定法庭不能受理道听途说的证据以及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的证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则排除了这些法律原则,规定“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运用高效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所得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被告之一切自供或陈述,均得采用”。这一规定为时间有限的检方在搜集物证方面提供了许多方便。由于日本在战争末期大规模销毁档案的行为,检方实难以取得足够对被告个人责任进行举证的政府和军队档案,这项规定使得各类书面证明、私人日记和未经宣誓取得的文件都能作为呈堂证供。但这也意味着法庭上任何一方对所呈证据提出异议时,法官们都必须以投票的形式决定该文件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庭审也由此生出无数枝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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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55 从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首先,各国检察官大量依靠了各地战场记录日军暴行的调查报告。例如单独赴日的菲律宾检察官洛佩兹(Pedro Lopez),在庭审中大量利用了盟军最高司令部法务局在收复菲律宾后制作的调查报告——这批报告多达15000页。其次,也有检察官亲自前往战区调查,如荷兰助理检察官达姆斯特(J. S. Sinninghe Damste)在开庭前花了六周时间在荷属东印度地区收集证据。中国检察官向哲濬也在开庭初期数次回国取证。第三,先于东京审判进行的亚太地区BC级审判记录和资料也频繁被检方引为证据,如美军在马尼拉、关岛和夸贾林岛,英军在缅甸,法国在西贡主导的军事审判。所有检方证据中,法庭最为重视的恐怕要算《木户日记》和《西园寺——原田回忆录》这两部大型私人日记了。它们也成为辩方激烈攻击的目标。正如判决书中指出的:“因为在这文件中,包含着辩方大感狼狈的词句……我们认为它所记载的事实都是有用而可靠的当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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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557 总体说来,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有不满之处,而对辩方证据尤为不满。法庭认为:“辩方所提出的证据中,大部分都没有受理,主要因为这些证据很少或完全没有证据价值……辩方大部分证人并没有面对困难的打算。他们冗长而模棱两可的言辞和遁词,只会引起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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