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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四节审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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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刑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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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执行完死刑的战犯,其他人最初都在审判地服刑。随着战后国际形势的迅速变化,许多人陆续都被转移到了东京的巢鸭监狱。在中国,由于国共内战爆发,国民政府匆匆结束各地审判后一个月(1949年2月),就将在押的260人战犯移送至巢鸭监狱。1950年,荷兰、法国及英国也纷纷将本国服刑中的战犯转移。在此后的民族独立浪潮中,设在东南亚殖民地的监狱显得难以为继。1951年8月,澳大利亚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庭移送战犯。1953年,拉包尔和马努斯法庭的犯人则与菲律宾法庭的犯人一起移送巢鸭监狱。1951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署后,巢鸭监狱的管辖权由盟军最高司令部转至日本政府,不过在囚犯的赦免、减刑和假释问题上仍要由联合国决定。中国尽管没有参加旧金山和约,但1952年4月《日华和平条约》在台北签署,国民政府随即释放剩余了91名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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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日本国内呼吁释放战犯的运动也逐渐兴起。先是1952年5月致力于促进战犯释放和家属支援的“战争受刑者世话会”成立,接着日本众参两院从6月开始几次通过有关释放战犯的决议。舆论也逐渐倾向将战犯描绘为战争的牺牲者。日本政府则利用冷战格局游说于西方各国,以本国对西方阵营的支持作为交换,实现战犯的全部释放和军事力量的再建。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法国于1954年,澳大利亚于1957年,美、英、荷于1958年陆续释放战犯,到1958年末,所有战争罪犯均已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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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审判结束后,免于起诉的千余人即刻送归日本,到1960年全部战犯回国。这些人回国后成立的“中国归还者联络会”成为战后推动中日和平与战争反省极为重要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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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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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研究指出了一些BC级审判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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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追究到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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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战时性暴力,尽管各国法庭各有审理“强制卖淫”罪行,但总体属零星数量,而“强奸”一项从未作为独立诉因提出。不论是东京法庭还是其他BC级法庭都没有对其中最重要的慰安妇制度本身进行裁决。直到战后50年,随着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安保理事会等相继通过文件,战时性暴力作为反人道罪行必须受到惩罚,才成为国际共识。二是日军的生化战问题。战后太平洋各地的战争罪行调查已经掌握了大量日军进行人体试验和毒气战的证据,澳大利亚和中国审判也都曾涉及此类案件的审理。但仍有大量类似行径未被起诉,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七三一部队)在“满洲国”大量人体试验。在其背后则是美国担心自缚手脚的政治逻辑。三是对殖民地民众的罪行和殖民地籍贯战犯问题。日本在领土扩张时代对殖民地人民进行“皇民化”教育和战争动员,更有大量朝鲜女性成为日军性奴。战争失败后,盟军一方面以日本战犯的身份对这些曾为日本帝国效命的台湾、朝鲜、塞班人提出诉讼;另一方面则未对殖民地人民“受害者”的身份加以足够重视。而接受审判的殖民地籍战犯又遭到原宗主国的抛弃,既没有得到辩护援助,也没有被授予日本军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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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间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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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级战犯由各个同盟国独立审判,从各国国情到适用法律、司法人员的能力均不相同,因此各国法庭的不均衡性难以避免。例如户谷由麻关于英美系法庭的研究显示:一些法庭如澳大利亚和英国出于对审判时长的忧虑,对日本被告适用了不严格的证据规则,实际上违反了1929年的《日内瓦条约》。其他的一些研究也提出不少审判中可能存在冤罪的情况以及虐待日本战犯嫌疑人的情况——这些都是BC级审判研究中批评矛头所指。但也有学者认为,日军暴行之下的受害者们绝大多数从未有过审判的权力。倘若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批评没有建立在对这些罪行彻底反省的基础上,无异于在为加害者开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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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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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由各同盟国进行的BC级审判总体规模(法庭和被告数)远远超过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个亚洲唯一的A级战犯法庭。尽管各BC级法庭处在各国独自管辖权之下,但审判前的战犯调查和战犯政策都由国际机构组织或决策,因此它们仍带有一些国际化或者说“同盟国家间”(InterAllied)的特点。东京法庭除了A级罪行也审理普通战争罪行,从战前的罪行调查到具体审理内容都与亚洲其他BC级法庭存在着大量情报共享与互通。这种内在联系使得两类审判呈现出一些相似的性格,也往往受到相同政治因素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各BC级法庭之间同时存在着种种不均衡,包括适用的法律、审判的程序、审理的内容、判罚的依据等。尽管本章以国别分述,但若进一步深入考察会发现同一国家主导的BC级审判仍然会有巨大的差异——例如美军的山下审判因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草率而多遭诟病,而横滨审判则在实践公平审判的原则方面进行了充分关照。在这些事实基础上,战后亚洲地区的对日战犯审判是否实现了“正义”这一目标?要回答这个问题仍需研究者们进行更细致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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