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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开创国际司法先例,追究战犯战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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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灾难。然而,灾难也促使人类反思。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两个国际性组织——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就是人类反思战争灾难、寻求永久和平的政治理想主义的重要实践。这两个组织试图建立一种预防战争、维护人类永久和平的机制。国际联盟失败了,失败的代价是更为惨烈的、席卷范围更广、破坏程度更深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联合国的建立和运行总体来讲是成功有效的,世界保持了至今70余年的总体和平。世界和平环境的形成,当然是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联合国的作用不可忽视。而二战后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对于轴心国法西斯和军国主义的审判所开创的先例作用,并通过联合国进行肯定、维护与发展,是奠定战后世界和平秩序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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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创“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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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战争责任一般均由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来承担,个人不可能因为违反国际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侵略战争,战败国的领导人也不以个人身份被惩罚。战败国通常以割地、赔款的形式接受战胜国的惩罚。1919年6月28日的《凡尔赛和约》就已准备追究一战发动者德皇威廉二世的战争责任,但因荷兰拒绝引渡德皇,协约国错失了开创人类历史上追究领导者个人战争责任的先例。这个重大使命落到了二战后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审判确立了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并以此对纳粹领导人进行审判和定刑;东京审判进一步实践了这一原则。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共同开创了追究并惩罚侵略战争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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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成立有效减少了局部战争、避免了世界大战,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重大贡献。正如联合国改革名人小组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倘若没有联合国,1945年之后的世界可能更为血腥。20世纪下半叶,国家间战争少于上半叶。对此,联合国功不可没。”联合国的宗旨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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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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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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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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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维护世界和平是联合国最主要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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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早在1899年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公约以及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中,就已存在类似的规定,但两次世界大战还是不可避免地爆发了。为何类似的规定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却能有效避免大规模的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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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二战后设立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犯罪的审判。依照传统国际法习惯,战败国通常通过割地、赔款等形式接受战胜国惩罚,而这些惩罚最终转嫁到“不被允许任何政治性发言同时深受战祸之苦的民众、归国者、战争孤儿和寡妇的头上”,战败国的领导者躲在“国家”的保护伞之下,一般很难受到惩罚。而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对于领导者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国际司法实践,个人再也不能躲在“国家”的保护伞之下寻求庇护。对于欲寻求战争手段实现国家目的的领导人来讲,个人将会受到惩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从而促使他们放弃战争、以和平手段来谋求国家利益。这一原则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承认。发展经济、增强文化影响力、塑造负责任的国际形象等和平手段,成为现今各国谋求国家利益的主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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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创“追究不制止暴行的指挥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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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官须为其下属所犯罪行承担责任,这一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提及,在西方17、18世纪的一些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通过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于侵略战争发动者以“不制止暴行的指挥官责任”进行定罪并惩罚,这样的国际司法实践却是在二战后的军事法庭审判中才开始确立起来的。开创性的案例是“山下奉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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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9月,山下奉文调任菲律宾第十四方面军总司令,负责菲律宾全岛的防务,与美军作战,被称为“马来之虎”。1945年10月2日,也就是日本投降后一个月,马尼拉特别军事法庭对山下奉文起诉。从10月19日开始,至12月7日结束,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处山下奉文绞刑。与一般起诉书不同的是,山下奉文因其“指挥官责任”被起诉,而不是因其个人行为。1945年开始,日军在马尼拉进行无差别的大规模屠杀,并伴随强奸、拷问、放火等暴行。据统计,在马尼拉,大约有3/4建筑被毁,12.5万菲律宾人惨遭杀戮。除菲律宾人外,惨遭暴行的还有居住在当地的外国人。在整个屠杀过程中,山下奉文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者管束军队的行为。“身为与美国及其盟国作战的日军司令官……任其部下进行野蛮暴行和其他重大犯罪。指挥官忽视了管制部下行动的义务。因此,山下奉文违反了战争法规”,被判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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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进一步实践了“指挥官刑事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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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未在其法庭宪章内明确规定“指挥官刑事责任”,但审判中进行了涉及指挥官刑事责任的判决。东京审判中有对小矶国昭和重光葵的判决,二人就因下面的指控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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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蔑视[各自职位所赋予]自己的法律责任,不采取充分步骤保障遵守[战争法规和习惯]及防止它们被破坏,因而违反了战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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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不同的是,后者只限于追究军事指挥官的刑事责任,而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挥官范围扩大到非军事人员,即文官。日本前首相广田弘毅就是按照这一原则被判有罪并被执行死刑的非军队指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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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山下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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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面侵华初期,广田弘毅曾担任近卫内阁的外相一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军事指挥官,不负责也不指挥侵华日军。但是根据东京法庭起诉书第55项罪状,“控告同上被告漠视与其官职相应的法律职责,未采取适当方法以确保遵守及防止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根据审判中所展示的证据,法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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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进入南京城后,他以外务大臣的身份,很快就收到关于这类暴行的报告。辩方证据显示,他认为这类报告是可信的,曾将这项问题知照陆军省。他还从陆军省得到保证,说将停止这种暴行。得到这种保证以后,至少一个月中仍继续有关此类暴行的报告。根据本法庭的意见,广田没有在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来停止暴行,这是他对本身义务的疏忽。他明知上述保证没有实行,并且每天都进行着成千的杀人,强奸妇女,以及其他暴行,他却以此种保证为满足。他的疏忽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并第1项和第27项罪状,判处广田弘毅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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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关于广田被判处绞刑现在仍存争议,但是东京审判无疑对国际法上确立“指挥官责任”的原则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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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该法庭《规约》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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