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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治剪影:检察官西行漫记 美国民众对朱令案的反应及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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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芝城学习期间,正值国内媒体连续报道朱令铊中毒案,引发网民广泛关注(清华女生朱令,被投毒致使终身瘫痪,案件查了19年,民众一轮轮呼唤复查,结果不了了之)。因案件的嫌疑人孙伟身在美国,美国白宫请愿网在中国社交网站上迅速走红,超越十四万人在该网站请愿,联署进行温和的抗议,频频求助白宫,要求美国政府正式答复,并要求引渡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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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是否会被美国驱逐出境引发华人界的关注,但美国网民的反应却极为理性、平静,可谓冰火两重天。他们认为,不在程序法治中来讨论这个案件,注定没有结果甚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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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刑事鉴证专家李昌钰表示,朱某中毒案的调查,要从实地、人、物三个方面全面进行。首先,了解中毒物的来源,了解接触过毒物的相关人信息,确定身份是关键。重金属铊为稀有元素,学校实验室方面都应对这类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支出制定严格的制度,保留详细的登记信息。因此,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通过访问实验室物品管理者、查阅实验室登记记录等信息,了解中毒物铊元素的来源、接触者。其次,需要了解接触过毒物的人,与中毒者之间是否具有亲密的关系,才可在便利的条件下进行投毒。同时,需要推断投毒者的动机因素,是为钱,是为名,还是有其他原因,导致做出投毒的行为。此外,朱某铊元素中毒的症状及后遗症,与其服用毒物的剂量及次数紧密相关。这方面也要求有专业的毒物专家介入,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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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中毒案件的调查中,一般会在物证调查、人员访问等方面制作详细的笔录。对朱案这类“冷案”进行重新调查的前提,就必须获得警方最原始的调查档案,包括其中关于物证、调查人员的访问、人证方面对相关案件细节的回忆等多方面的详细内容记录。但有时,即便具备了这些原始的档案材料,因为年代问题,物证等信息被破坏,也令“冷案”重见天日的难度很大。李昌钰说,如果有警方当时调查的案卷、原始物证(朱的水杯、个人用品、实验室铊元素领用记录以及可重建案发源头现场资料的物证),可能有机会,包括可对嫌疑人测谎。首先要由毒物学研究的专家进行分析,之后才能根据现场物证等内容进行鉴识。毒物学专家需先从基础上厘清案件,包括该毒物元素吃了多久会发病,发病的程度与毒物感染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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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案演变成网络全民查案,且矛头指向朱某的一位同伴室友。对此,李昌钰说,在刑事鉴定与执法机关查案未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社交媒体的网络查案与攻击某些特定人士并不适当。在美国,即使是与一案件有关的可疑者,也只能称为“关系人”,在没有确切证据下,只是通过网络人云亦云就锁定某些人为凶手,对受害人与被网友指控者都不公平。案件中证据很复杂,很多证据问题待证。不公开讨论,是出于公平对待“关系人”和被害人的需要,具有某种嫌疑的人不应该因其证言与罪证成为公众舆论的靶子,甚至被卷入舆论旋涡的中心,这一做法是程序法治中一项通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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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网站请愿者大都受过良好的教育,理应是最具理性的群体。然而,这个群体显然是用中国式信访思维来思考和解决司法专业问题。这个令相关部门相当尴尬的案件,折射出中国司法的现状是如此雾霾重重,一方面是大案要案难以破解,另一方面是冤狱时有发生。同时,公民社会渐具雏形,维护公民应有权利、呼唤公平正义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目标,也成为迫切待解的法治问题。在我国,因为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长期处于上访状态的人所承受的经济、精神压力,可能不亚于朱案。然而,美国司法遵从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没有判定之前,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司法系统都不可能将嫌疑人驱逐出境;政治力量直接介入司法只会阻碍事件的解决,破坏有序的社会规则,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从这些事件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社会进步发展的同时,依然有很多方面没有得到切实改变和提高,如司法公正、程序意识、信息保护和透明,以及民众对程序法治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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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观看国内网络广泛讨论的另一个案件是李某涉嫌强奸案,此案和朱令铊中毒案一样,都关乎司法与舆情这个敏感话题。美国著名媒体人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写道:“在所有错综复杂的问题上都诉诸公众的做法,其实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借助并无机会知情的大多数的介入,来逃避那些知情人的批评。”在中国,我们比较强调民意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尽管民意有时不合乎法律和理性精神,更有时,法官的意见常常因与民意相左而受到网民的围观、嘲弄。司法界人士通过具体的行动为民众争取法律权利,对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司法界远没有形成美国司法官所具有的精英地位以及受到社会尊重的职业阶层。哲学家常说,语言是对现实的一种构造。现在的网络语言甚少进行逻辑推理,往往只是进行简单化口号化的夸张,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混同,快意于观点与情绪性的表达,不关心事实真相本身。有时案子或许没那么重要,只是被媒体找准了受众的敏感点,迅速发酵演变为一个社会事件或一个时代符号:官二代、富二代欺凌弱者、胡作非为;公众眼里,他不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只是个官二代、富二代。同时对司法又抱有深深的不信任,怕其因权势逃脱法网,法律问题反而退居其次。社会舆论淹没了专业的理性声音,事实真相本身并不清楚,甚至在假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猜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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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而言,李某涉嫌强奸案虽是严重暴力犯罪,但并非疑难复杂案件,而是传统多发罪行。就程序而言,媒体审判和对未成年嫌疑人以及性暴力犯罪的隐私保护,都有值得审察反省的地方,更多的媒体在玩噱头,在追求眼球,挖空心思找八卦,极尽“扒粪”之能事。本案涉及的未成年人辩护制度,事实证据的认定,未成年人的量刑诸如减轻处罚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能否缓刑,等等,才是专业人士关注的问题。本案中证人保护也许是个问题,有报道称李家找被害人希望以钱换和解,但是否存在以钱权干扰其他证人作证待观察。本案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缓处罚如何平衡、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原则与犯罪学上天生犯罪人的理论冲突如何解决,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往严重了说,媒体审判往往容易导致公众的重刑追求,进而干扰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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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犹如舞翼之重,在波涛汹涌的民意面前难以自持,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主要有三大问题,首先是司法独立,要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无独立即无公正;第二是司法民主化,要完善宪法和公法体系、依法调整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制约公权力、保障民主自由和其他人权,以及司法公开;第三是确立司法公信力,使法官判决得到应有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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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治剪影:检察官西行漫记 公民的宪法隐私权在新媒体时代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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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情局技术助理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向媒体爆料,声称美国国家安全局(NSA)极机密的Prism计划(机密网络和电话监控计划)监听民众通讯,包括Microsoft、Google、Yahoo、Facebook、PalTalk、YouTube、Skype、AOL与Apple(微软、谷歌、雅虎、脸书、苹果等)九大公司的服务器,都被政府取走邮件、讯息和档案。前NSA官员William Binney也透露,政府每日拦截30亿通讯电话、邮件和讯息检查。他希望公众注意美国政府行为,网络的价值与基本隐私权已被无所不在的监控摧毁,NSA的监控是对民主的伤害和威胁(政府情报机构布设天罗地网,对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和外国人收集数量极为庞大的个人资料,包括电话、电邮、所在地点、造访网站的活动等),警告过度狂热的收集无辜美国百姓资料的危险。由此引发民权、隐私权和国家安全之间如何保持平衡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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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监控网络通讯的科技和手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美国监听和收集反恐情报,须经国会立法授权,外国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及爱国者法(Patriot Act)是其根据。二是监听事前须法官签署命令,且向国会领袖简报,获民代谅解。三是监听属国家安全目的,对象多数是外国人,近年逐渐转向美国人。四是美国并无全面的防火墙管控人民资讯的获取,且网络自由、公开和社会机制透明,允许民众质疑和批评。依法而治,权力制衡,防止滥权,正是法治国家的精髓。虽然手段或与专制极权政体雷同,但过程和目标存在很大差异。现代科技的运用使得国家机器控制民众的绝对优势愈来愈大,如何避免政府成为乔治·欧威尔名著《一九八四》一书中的“老大哥”,监视每一位民众的言行思想,就要靠法治和权力制衡,否则政府将成无所不能、控制一切的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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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此事引发侵犯民权和隐私权的质疑。29岁的斯诺登声称,他爆料并不想要镁光灯聚焦,而是希望公众注意美国政府的所作所为,网络的价值与基本隐私权已被无所不在的监控摧毁,NSA的监控是对民主的伤害和威胁。这番话语颇像维基解密(WikiLeaks)创办人阿桑吉(Julian Paul Assange)的风格,他们到底是民权的护卫者、政府监督者,还是国家的叛徒?两人处境有些同病相怜。长期以来,美国常自认为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中国设防火墙、监控网站,管制人民通讯,不准看什么、说什么,压制逮捕异议人士,一直是美中外交交锋的争论点。联邦政府监控网络的科技和手法,对一个标榜宪政立国,崇尚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来说,相当令人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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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认为国家安全局监听民众电话的行为违宪、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及隐私,因此控告政府高官,并要求法官下令,强制联邦政府立即停止监听作业(根据法庭向电话公司下达的密令,NSA交出了顾客所有通话记录的细节。该项目范围之大,等于抢走每个美国人的地址簿,其中详细记录了和谁通话、何时通话、通话时间和地点)。诉讼称:“这给予政府有关我们交际圈和公共活动的全面记录,揭示了有关我们家庭、职业、宗教和亲密关系的详细内容。”以往ACLU在帮助其他原告挑战国家安全局政策时,常遭撤诉,政府通常辩称,这些诉讼会泄露政府机密,或者原告没有证明他们本人受到伤害。奥巴马曾为该行动辩护说,为了避免美国遭到恐怖袭击,监听只是“微幅的侵权”。奥巴马宣称,欢迎对国家安全局与人民隐私的利害交换公开辩论,同时警告维安计划和作业一直严格保密,是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因此这种公开辩论有何作用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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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于泄密者的行为也颇有争议:泄密者来自政府内部,此人应受惩罚,“当你通过调查,被许参与机密工作时,你就有义务守密”。“完全不计后果和非法的,它不只是未经授权,泄露者也不是英雄。”ACLU通过该讼案挑战联邦政府说,政府“对所有国内及进出美国的国际电话监听”,因此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以及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的隐私权。在以反恐为目标的情势下,斯诺登揭露的监控手段具有正当理由并且为世界各国广为使用。但是,这些手段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且要向民众保持透明度,不能用于蓄意针对美国公民或住在美国国内者。此计划书收集到的资讯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外国情报资讯,并用来保护美国免于各项威胁。搜查信息前,政府只在根据特定事实,有合理怀疑与外国恐怖组织有关时,才可请求收集美国人的电话和网络资讯。因为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政府是否需要如此大范围收集信息来保护国家安全。之前,联调局已有权监控与恐怖分子有关的电邮。但需要搜查令,法律要求政府显示,怀疑目标人物是恐怖组织或外国政府成员,并已掌握有足够证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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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已成美国当前国策,民调显示,56%的美国人表示可接受监听,62%愿放弃隐私权换取安全,但不接受比率亦达41%。45%受访者表示,如监听能避免另一次“9·11”恐怖袭击,政府应监控每个人的网络活动,足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私和自由权利之间,隐约间已出现新的平衡关系和新民意趋向,“自由并非没有代价”“对隐私的适当侵犯”成为了反恐时代的新价值观。“9·11”事件的确永远改变了美国和世界,美国今后指责别国侵犯人权时,再无那么理直气壮。美国的反恐可主张为自己的核心利益,但对民众自由权利的保护是不能妥协、不可侵犯的。斯诺登曝光美国道德表象下的丑态,但“9·11”恐怖袭击迄今经13年余,美国未见大规模恐怖袭击,监控的功效不能磨灭。阿桑吉和斯诺登的“异类”作为或不足取,但对民权保障和约制政府滥用权力,仍有一定“功劳”。重要的是,美国的监听侵权举措,类似爆料事件背后除了追求真相,其目标正是保护各国人民的自由权利不被政府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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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案令人们重审自由的代价。前美国中情局电脑工程师斯诺登透过媒体公开美国情报机构秘密收集美国民众的通联记录,并监听海外电话,此举不仅引起全球各界抨击美国政府采集情报不择手段,也引起美国民众不安。有人要求美国政府以叛国罪追究斯诺登的刑事责任,有人视斯诺登为勇于对抗政府侵犯民权而吹口哨的英雄。不管如何,斯诺登事件已让美国政府重新评估因“9·11”事件国会草草通过的《爱国者法案》。2001年9月11日,美国受到恐怖分子攻击,民众最不理解的是,美国情报机构没有任何预警,各情报部门各自为政,大家对情报部门的失职大为不满,为此,国会马上行动,一个月内起草《爱国者法案》(其中,该法案的全称是联合并加强侦查及阻击恐怖分子提供必要工具,简称为USA Patriot Act),该法案在“9·11”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半月就在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在10月26日获布什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给予美国情报机构及执法机构很大权力,情报机构及执法机构在调查恐怖分子时可监听民众电话,查阅民众信件及电子邮件,调阅民众财务资料等都提供方便,四年后,国会再度授权,将情报部门的侦查范围从海外的恐怖活动扩充到美国本土的恐怖活动。2011年5月,奥巴马总统将此法案再度延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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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法案》的实施,的确给美国情报部门很大权力,为美国政府在反恐及保障国内安全方面带来许多成果。成功击毙本拉登、成功逮捕尿布炸弹案等,都归功于《爱国者法案》给予情报部门足够的权力。斯诺登在媒体上公布的两项情报计划,都是《爱国者法案》允许并获得国会及总统授权的行动。从法律上言,这些情报计划并没有任何违法嫌疑。相反地,斯诺登曾任职中情局,并正替中情局合约商工作,他应有替美国政府及美国民众保密的责任。尽管他赞同美国政府进行全民监视的做法,但透过媒体泄露这些机密,很明显触犯联邦法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就是为确保民众免受政府无理搜查,不幸的是,为保障民众安全,国会牺牲民众的权利而通过了《爱国者法案》,授权政府执法机构为国家安全而允许政府来监视民众的电话及许多隐私资料,这也就是为安全而付出的代价。从斯诺登案例,可看到个人面对国家和政府的庞大机制时,显得非常渺小而无力,民主和专制的差别没有期待中大。名为争取人权的个体,最大的仰仗力量是普世价值和现代社会的透明性,借助媒体传播引来声援引发的效应,且只有彰显人权的普遍要求和道德标准,才可能通过国际舆论引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批判和质疑,但即使斯诺登能形成与政权对抗的情势,个体仍显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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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9·11”事件不仅让2977名无辜民众失去生命,更改变了美国民众的生活方式,从机场安检,到政府部门对民众的监控,让许多民众失去以前的自由。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并没有再次发生严重的恐怖活动。斯诺登的吹哨行动并非英雄壮举,实践中很多刑事辩护案例中的联邦刑事案件,联邦执法人员经常采用监听、跟踪、故设圈套等手段来侦查及收集证据,有些行动获得法官搜查令进行,有些不需要法官的监督而进行,斯诺登所泄露的政府收集情报手段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只不过是斯诺登让美国民众意识到美国政府为国家安全及民众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已侵犯到民众隐私权。在民意沸腾下,奥巴马政府与美国国会不得不就《爱国者法案》是否适合时势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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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诉及引渡斯诺登引发了法律战。奥巴马政府发动的泄密调查超过历任政府,司法部毫无疑问地会对这件美国史上最大的国家安全局泄密案之一寻求起诉。在国家安全局合约雇员斯诺登泄露美国监控机密引发轩然大波两周后,美国21日终于展开大动作,对斯诺登控以间谍、泄露国家机密和窃取政府财产三项罪名,并要求香港当局逮捕滞留香港的斯诺登,司法部检察官将在60天内,以可能不公开的方式对斯诺登起诉,提出控诉后即有合法根据要求中国香港当局拘留斯诺登,然后展开把斯诺登引渡回美国受审的程序,而斯诺登自然不会坐以待毙,他则会以可能招致政治性起诉、被残酷虐待等后果,寻求外国政府庇护。美国与中国香港有引渡条约,但排除引渡政治犯罪者,间谍罪传统上被认为是政治犯罪,斯诺登在中国香港的辩护团队可能引用与美国的引渡条约中“罪犯不得因政治性质的犯罪被交出,去面对刑事审判”的条款,来抗拒引渡。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把斯诺登送回美国审判,不符我国的国际与外交政策利益,斯诺登也可能留在中国香港;斯诺登也可向中国香港申请政治庇护,或在香港当局采取行动前,试图到另一个司法辖区寻求政治庇护。可以预料的是,任何为斯诺登提供保护的国家,都可能受到来自美国的报复,这包括外交孤立以及代价昂贵的贸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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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1日公布的仅有一页的刑事控诉书说,斯诺登涉嫌未授权传播国防资讯、蓄意传播机密情报资讯的间谍罪行和窃取政府财产三项罪名。一旦罪名成立,斯诺登面临最高十年的刑期。斯诺登可以在中国香港抗拒被引渡,一旦进入此程序,可能变成一场长期的法律战。冰岛商人西古文森(Olafur Vignir Sigurvinsson)21日表示,他已租妥私人飞机在中国待命,随时可接斯诺登离开香港,到冰岛申请庇护。联邦司法部的检察官于本月14日,也就是斯诺登承认泄密者首次曝光后五天,在维吉尼亚州亚历山卓东区联邦法院对斯诺登提出不公开的控诉书。斯诺登上个月离开他在夏威夷一个国安局设施的工作后,飞往中国香港,并携带一系列高度机密的文件,这些部分被刊登在英国《街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上的文件,包括美国和英国进行的最机密监控作业,和支持这些监控计划的机密法律备忘录和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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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门”再揭政府的丑陋面貌。斯诺登泄露美国国安局的“棱镜计划”(Prism),政府大规模监听本国人民,黑客攻击外国,已成为美国用虚假情报发动伊拉克战争迄今最大的一件国家丑闻。美联社说,事件让美国和全球民众发现,原来美国有两个政府,一明一暗;一个透明守法,一个暗中胡作非为。各国媒体连篇累牍就该事件追打和挖苦美国,事件也揭露“网络帝国”无远弗届的特性,全球的民权维护将更艰难。如果说,美国政府有两个面貌:一个道德崇高、保护人权,处处维护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扮演“世界警察”角色,自“二战”以来付出无数生命、金钱,主持正义、维护世界秩序;另一个就是马基雅维利笔下的“狮子与狐狸”的结合,贪婪、狡诈、伪善、凶猛、无所不用其极地达成国家目标。监听和监控通信、侵入外国政府电脑窃取机密,都是其中一环。这两种面貌其实自古迄今,都是国家的特性,只是如今借助电脑科技,如虎添翼而已。美国监听中国已有15年,斯诺登案后遭官媒猛批,认为美国所持的批判标准和维护民权等主张,当然也该一体适用所有国家。斯诺登扔出的臭气弹,的确让美国自豪的宪政民主制度,沾上不易洗刷干净的臭味,美国今后想在全球互联网安全上表达态度或举行谈判,都失去应有的优势,对维护言论自由、隐私权保障和其他安全政策,也变得虚伪无力,难再理直气壮。但作为人类最新、当今最重要的通讯和讯息获取来源,互联网却不能变成弱肉强食的野蛮丛林,各国政府遵守国际共同规范仍有必要,只是界限在哪里变得更模糊,道德标准也更低了。而政府凌驾网民之上,不受制约,国际间可否推动新规范?否则民权无从保障,恐将日益受公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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