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98255e+09
1702698255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294]
1702698256 中华帝国的法律 四、礼律类
1702698257
1702698258 28.毁大祀丘坛
1702698259
1702698260 28.1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案
1702698261
1702698262 《刑案汇览》卷十,《礼律》
1702698263
1702698264 浙抚咨:生员叶林,先因犯事,斥革衣领;复因私欠钱债,被父逐出,即擅入文庙哭诉,以致碰损至圣先师[孔子]牌位。
1702698265
1702698266 将叶林比照“大祀丘坛毁损律”,杖一百,流二千里。
1702698267
1702698268 将叶林定罪判刑,是比照“大祀丘坛毁损律”,而不是以该律为直接根据,其原因尚不得而知。也许是因为该律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对“丘坛”的毁损上,而本案叶林的行为,仅针对丘坛之上的“孔子塑像”。也可能“大祀”是专指对天、地、君以及土神、谷神的祭祀,而对孔子的祭祀不属于“大祀”的范围。
1702698269
1702698270 29.亵渎神明
1702698271
1702698272 29.1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案
1702698273
1702698274 《刑案汇览》卷一〇,《礼律》
1702698275
1702698276 江西抚咨:刘振摇因庆祝许真人寿诞,演戏,并在东山设台点放烟火。集人往观。[许真人,许仙的道号,死于公元280年。
1702698277
1702698278 许真人是道家的著名人物,以传授避邪驱灾之法闻名。其祖籍为江西南昌。刘振摇等可能就在其家乡为其庆祝生日。]嗣烟火毕后,忽天降大雨。往看之人各皆乱奔。因山坡陡窜,一时拥挤,以致挤倒多人,踩毙十七命。
1702698279
1702698280 查:刘振摇庆祝真人寿诞,并非迎神赛会。即踏毙人命,亦在放毕烟火之后。[《大清律例·礼律·禁止师巫邪术》条规定:“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可见,政府不希望民间自发组织这种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其原因在于人群聚集则易生动乱。另外,一些以宗教信仰为基础形成的秘密社会组织经常会向从政治上反对帝国政权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帝国以法律形式严令禁止宗教活动的原因之一。但实际上,清代民间宗教活动照常进行,这一法律规定常被忽视。]
1702698281
1702698282 惟该犯夤夜设台,点放烟火,致集多人观看,应比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官府认为应该处罚的,都可适用这一条可包罗万象的“违制律”。本案判决比照“违制律”,而不是直接根据该律,因而可在“杖一百”法定刑之外,加刑“枷号一个月”。]
1702698283
1702698284 余忠谟等,听从买放,应照为从减一等,杖九十,枷号二十五日。
1702698285
1702698286 本案并没有明显的亵渎神明的情节,但该案件却列在“亵渎神明”一类,似乎有其特别意义。也许可以这样解释:对于类似于圣人的许真人的寿诞庆祝活动,一方面,表明了人们对于许真人的尊崇;但另一方面,又使这场活动导致一个灾难性的后果,从这种意义上说,又是对许真人的不敬,并进一步推断为“亵渎神明”。本书所辑第55.3案有类似情节,并且也死亡数人,但该案却列于“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类,显然与本案分类有明显区别。应该说,第55.3案的分类安排,更为贴切。
1702698287
1702698288 29.2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案
1702698289
1702698290 《刑案汇览》卷一〇,《礼律》
1702698291
1702698292 东抚咨:外结徒犯、僧人达朝,因王家相之妾韩氏在外,领至庙内奸宿,与在他处刁奸者情节较重。
1702698293
1702698294 惟该犯并未诓骗财物,自应量减问拟。
1702698295
1702698296 达朝应照“僧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而又诓骗财物、拟军例”,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1702698297
1702698298 对本案的判决有失公允。《大清律例·礼律·亵渎神明》律分别情形,做出两项规定:第一,僧人引诱妇女,在寺庙与其成奸,应处刑杖七十,徒一年半;第二,僧人在引诱妇女、于寺庙成奸的同时,还诓骗该妇女的财物,应发边远充军。对照本案案情,显然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刑部却忽视了此点,反而根据第二项规定,量减一等处罚。这样,案犯达朝本应受杖七十、徒一年半处罚,却被刑部误用法律,因而受到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
1702698299
1702698300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犯罪的地点;与其相应,所确定的刑罚也较重。本书第87.1及87.2案中,犯罪形式与本案相同,但犯罪地点的神圣性却不及本案,因此,对该两案的罪犯仅处以徒一年、枷号两个月的刑罚[1]。
1702698301
1702698302 30.收藏禁书
1702698303
1702698304 30.1 道光十二年(1832年)案
[ 上一页 ]  [ :1.70269825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