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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395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311]
1702701396 5.皋陶与早期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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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398 在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三节作者提到,中国人称在传说中的“舜”统治时期(传统说法为公元前23世纪),一支野蛮的部落——有苗——创造了“五虐之刑”,并称其为“法”。作者还进一步指出,这一传说(见于《尚书·吕刑》)可能是中国人关于法律起源最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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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00 另外还有一个著名的传说:舜任命皋陶负责处理法律事务。至于法律如何产生,则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皋陶所执行的法律(刑)是舜所创造的。另一种说法则是:皋陶所执行的法律为其自己所创造[1]。公元1世纪又出现第三种意见。该意见持有者未提及“刑”这一问题,但却将皋陶审案与一种名叫“獬豸”的神话动物联系起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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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02 关于獬豸的形象如何及它如何与皋陶共同审案,可参见列于书首的两幅图片[3]。第一幅是20世纪初创作的木刻画,画面上皋陶放出獬豸,让其在公堂上用角抵触诉讼当事人中可疑的一方。第二幅是与原物大小一样的獬豸青铜雕像,显然,在当今世界上它是独一无二的,该像为美国费城雕塑家亨利·米提切尔于1962年创作,现陈列于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从该铜像所附的两种文字说明我们能知道,獬豸具有区别有罪与无辜的魔力;从中我们还获知,每当遇到疑案,皋陶总是让獬豸出面,用角去抵触有罪的诉讼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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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04 比较《吕刑》关于有苗的传说以及皋陶的传说,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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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06 第一,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三节所说的,《吕刑》中的传说可能产生于公元前950年前后,其实际成书年代则肯定在此几个世纪之后,但不晚于公元前4世纪。与《尚书》《竹书纪年》中涉及皋陶的材料相比,《吕刑》文中传说的产生看起来要晚一些,因为那些材料似乎是在或差不多是在皋陶的时代写成的。然而无论如何,记载皋陶传说的文献绝不可能与传说本身一样古老,它甚至可能在《吕刑》之后成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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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08 第二,《吕刑》中已提及成文法概念,而在关于皋陶传说的文献中却没有出现这一概念。在后一类文献中只是使用了“刑”一词,有时则使用更专门化的“五刑”一词。这一事实降低了中国成文法为皋陶所始创的传说的可能性。正如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三节所述,“刑”一词主要表示刑罚本身,只是比较次要的具体规定各种刑罚的成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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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10 第三,关于皋陶与獬豸共同审断案件的传说也削弱了皋陶初创成文法这一判断的真实性。因为在皋陶—獬豸传说中也从未提及成文法的概念。从内容上看,这一传说具有神话色彩,因此,它可能处于人类思想的前法律阶段。另外,记述这一传说的文献虽然形成于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但在此之前,该传说极有可能以口头形式存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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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12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传说中的皋陶绝不是一名立法者(成文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是一名为人类主持正义的神。它是人类思想神话阶段的产物,与实际的法律阶段无关。而另一方面,关于有苗初创成文法的传说则描述了成文法早期阶段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与皋陶传说相比,有苗制法这一传说更真实地代表着古代中国人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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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14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312]
1702701415 6.清帝国时期的宇宙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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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17 在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十一节中,我们追溯了秋冬行刑观念的演变过程。秋冬行刑观念持有者认为,死刑的执行,只能在秋天和冬天(这两个季节象征着凋零和死亡),而不能在春天和夏天(春夏象征着成长和生命)。在该节中我们还提出:从唐代到明代,法律所规定的禁刑日在数量上相当之多,但根据清代法律,禁刑日的数量则大为减少。清代法定禁刑日包括:春、夏季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即农历正月与六月),冬至前十天到冬至后七天,夏至前五天到夏至后三天。上述法定禁刑日的计算是以《大清律例》为根据的,而《清史稿·刑法志》及《大清会典》则与其稍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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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19 “停刑”与“停审”这两个重要概念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停刑”指禁止执行死刑(在这里,“刑”专指死刑)。“停审”则表示在一定的时间里,司法机构停止工作。在清代,停审日的数量超过停刑日的数量。某些文献在说到“停审”时,错误地将停止执行死刑也包括在一起。我们仔细地分析、区别了“停刑”与“停审”这两个概念,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当然,在以下的分析结果中,仍然有两到三处难以解释的矛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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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21 第一,停审日包括每年的正月、六月、十月。还包括:①每月的初一、初二;②国祭日及皇帝诞辰(共7日)、皇帝葬礼日;③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七)、上元节(正月十五)、佛陀诞辰(四月初八)、端午节(五月初五)、中秋节(八月十五)、重阳节(九月初九)、封印日(可能是每年十二月最后十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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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23 第二,另外,农忙季节——即每年四月至七月——停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指涉及婚姻、田土类案件),但刑事案件不在此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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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25 第三,停刑日包括每年的正月、六月、冬至前十天到冬至后七天、夏至前五天到夏至后三天。停刑日禁止执行的刑罚包括立决死刑以及监候死刑经复审后改判执行的死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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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27 第四,在北京,如果雨季(通常是7月和8月)推迟,并出现干旱,死刑的执行也暂时停止,直至旱情解除(各省不适用这一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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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29 类似于第四项停刑的禁令古已有之。例如,公元134年4月5日,汉代皇帝发布一项诏令,宣布鉴于旱情持续,首都监狱内的囚犯不论罪行轻重,一律停止审讯,直到雨季来临。同年6月13日,皇帝颁布第二道诏令,声称鉴于旱情延续,免除全国死罪囚的死刑,“包括那些常赦所不原的谋反等重大犯罪”[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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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31 [1]第一种说法出自《尚书·大禹谟》及《尚书·益稷》;第二种说法可参见《竹书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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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33 [2]参见王充(27—约100)《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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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35 [3]由于图片质量问题,本书未附。——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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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37 [4]在这里我们不可能解决这几种文献具体成书年代这一极其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尚书·大禹谟》是公元3世纪或4世纪出现的伪作;而对于《竹书纪年》,人们很难确定现存的版本在多大程度上与原本相符合,该书原本于公元3世纪末首次发现于古墓中。《尚书》的其他篇章成书也较晚,但很难确定具体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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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39 [5]参见《清史稿·刑法志》(《清史稿》卷一四四)及《大清会典》卷五六(该书误将上述内容列于“停刑”条下)、《大清律例·刑律·断罪不当》附例。民间纂修的清律注释本中,“断罪不当”附例的“上注”也误将这些停审日看作是停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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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41 [6]参见《清史稿·刑法志》及《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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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1443 [7]参见《清史稿·刑法志》《大清会典》卷五六及《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错误地在“正月”“六月”之后加上了“十月”,显然,这是把三个月的停审日与停刑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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