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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帝国时期的宇宙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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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十一节中,我们追溯了秋冬行刑观念的演变过程。秋冬行刑观念持有者认为,死刑的执行,只能在秋天和冬天(这两个季节象征着凋零和死亡),而不能在春天和夏天(春夏象征着成长和生命)。在该节中我们还提出:从唐代到明代,法律所规定的禁刑日在数量上相当之多,但根据清代法律,禁刑日的数量则大为减少。清代法定禁刑日包括:春、夏季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即农历正月与六月),冬至前十天到冬至后七天,夏至前五天到夏至后三天。上述法定禁刑日的计算是以《大清律例》为根据的,而《清史稿·刑法志》及《大清会典》则与其稍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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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刑”与“停审”这两个重要概念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停刑”指禁止执行死刑(在这里,“刑”专指死刑)。“停审”则表示在一定的时间里,司法机构停止工作。在清代,停审日的数量超过停刑日的数量。某些文献在说到“停审”时,错误地将停止执行死刑也包括在一起。我们仔细地分析、区别了“停刑”与“停审”这两个概念,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当然,在以下的分析结果中,仍然有两到三处难以解释的矛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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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停审日包括每年的正月、六月、十月。还包括:①每月的初一、初二;②国祭日及皇帝诞辰(共7日)、皇帝葬礼日;③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七)、上元节(正月十五)、佛陀诞辰(四月初八)、端午节(五月初五)、中秋节(八月十五)、重阳节(九月初九)、封印日(可能是每年十二月最后十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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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另外,农忙季节——即每年四月至七月——停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指涉及婚姻、田土类案件),但刑事案件不在此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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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停刑日包括每年的正月、六月、冬至前十天到冬至后七天、夏至前五天到夏至后三天。停刑日禁止执行的刑罚包括立决死刑以及监候死刑经复审后改判执行的死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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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北京,如果雨季(通常是7月和8月)推迟,并出现干旱,死刑的执行也暂时停止,直至旱情解除(各省不适用这一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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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第四项停刑的禁令古已有之。例如,公元134年4月5日,汉代皇帝发布一项诏令,宣布鉴于旱情持续,首都监狱内的囚犯不论罪行轻重,一律停止审讯,直到雨季来临。同年6月13日,皇帝颁布第二道诏令,声称鉴于旱情延续,免除全国死罪囚的死刑,“包括那些常赦所不原的谋反等重大犯罪”[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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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说法出自《尚书·大禹谟》及《尚书·益稷》;第二种说法可参见《竹书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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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王充(27—约100)《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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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图片质量问题,本书未附。——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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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这里我们不可能解决这几种文献具体成书年代这一极其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尚书·大禹谟》是公元3世纪或4世纪出现的伪作;而对于《竹书纪年》,人们很难确定现存的版本在多大程度上与原本相符合,该书原本于公元3世纪末首次发现于古墓中。《尚书》的其他篇章成书也较晚,但很难确定具体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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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清史稿·刑法志》(《清史稿》卷一四四)及《大清会典》卷五六(该书误将上述内容列于“停刑”条下)、《大清律例·刑律·断罪不当》附例。民间纂修的清律注释本中,“断罪不当”附例的“上注”也误将这些停审日看作是停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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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清史稿·刑法志》及《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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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清史稿·刑法志》《大清会典》卷五六及《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错误地在“正月”“六月”之后加上了“十月”,显然,这是把三个月的停审日与停刑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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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见《大清会典》卷五六及《大清律例·刑律·有司决囚等第》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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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后汉书》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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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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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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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案所见集》,马世璘编,另附续编四种,所收成案发生于1736—18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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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笺释》,参见《王肯堂笺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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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刑法志》,参见《清史稿刑法志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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