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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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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宇追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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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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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子之为令尹也,为王旌以田。芋尹无宇断之,曰:“一国两君,其谁堪之?”及即位,为章华之官,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执而渴诸王。王将饮酒,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执一人于王宫?’将焉执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致死焉。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遂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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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昭公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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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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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灵王做令尹的时候,使用楚王的族旗去打猎。芋尹无宇砍断旌旗,说:“一个国家两个君王,有谁能忍受?”楚灵王由令尹做了国君之后,便修建了章华之宫,接纳逃亡的人安置在宫里。无宇的守门人逃到了章华之宫,无宇要捉拿他,管理章华之宫的官员不让,说:“在国王的宫里抓人,这罪过就大了!”逮住无宇去觐见楚王。楚王将要饮酒,无宇申辩说:“天子经营天下,诸侯治理封地,这是古代的制度。疆土之内,哪里不是国君的土地?吃着土地上的产品,谁不是国君的臣民?所以《诗》说:‘普天之下,没有不是天子的土地;土地的边际以内,没有不是天子的臣民。’天上有十个日头,人有十个等级。这就是下边侍奉上边,上边供奉神灵的道理。所以王统治公,公统治大夫,大夫统治士,士统治皂,皂统治舆,舆统治隶,隶统治僚,僚统治仆,仆统治台,养马有圉,放牛有牧,各有职责以对待各种事情。现在官员说:‘你为什么在王宫里抓人?’不在王宫,又在哪里抓呢?周文王的法令说:‘有了逃亡,就进行大搜捕。’他因此得到了天下。我们楚国的先君文王曾经制订有《仆区法》,该法说:‘隐藏盗贼的赃物,跟盗贼同罪’,所以分封到了汝水。如果听从管理华章宫的官员的话,就没有地方去逮捕那些逃亡的奴隶了。逃亡之后就放弃追他们,就等于没有奴隶了。国家这样的管理难道不是一种不足?当初周武王列举商纣的罪行时,就通告诸侯说:‘纣王是天下逃亡人的窝主,是逃亡者聚集的处所。’所以人们拼命地攻打他。君王刚刚求得诸侯的拥护就效仿商纣,只怕不可以吧?如果用前述两个文王的法令来逮捕盗贼,盗贼不管跑到哪,都一定能抓住。”楚王说:“把你的奴隶取走吧,有一个盗贼(楚灵王自称)受到宠幸,现在还不可以逮他。”于是赦免了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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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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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春秋时期追捕逃亡奴隶的案例。春秋时期是周朝历史的后半部分,其基本的统治制度仍沿续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是天下的“共主”,居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掌握最高的立法、审判、军事和其他政治权力。同时也享有完全财产权,有权任意处分、封赐或收回土地、奴隶和臣民,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除了部分王畿之地外,周王对整个国家并不实行直接管理。而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把土地分封给各地大大小小的诸侯,即所谓的封邦建国,诸侯之下再层层分封,建立采邑。奴隶主贵族内部在周王之下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以及由国王任命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公、卿等官吏和各诸侯国内的卿、大夫、士等,分别享有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即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对土地、奴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拥有对人民的管辖权和收取贡赋的权利。如同本案中无宇所说的“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权有差等的等级社会。根据礼法制度的规定,周代的各级贵族依据各自的等级,在朝聘、丧葬、衣服、车马、宫室、器物、田猎等各个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僭礼越位,要受到礼制的制裁甚至刑罚的惩处。但这一状况在东周时期由于周朝的衰败、王权的旁落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王”的称号本是周天子才能拥有的,但楚国首先于公元前704年自立为王,从此楚国的最高主宰都称为“王”,而不像中原的齐、晋等国那样仍按照诸侯的爵位等级称为“公”。各级诸侯也纷纷起而效之,纷纷改革各王国内的中央行政机关,设立最高行政官和将军,任命有才能的人进行管理,以增强国力、发动战争、抢夺封地臣民。担任这些职位的人有的与国王无任何血缘关系,有的则是由与国王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本则史料的楚灵王围在继位之前就是楚的最高行政长官令尹。随着礼崩乐坏局势的进一步发展,诸侯国王下面的贵族也向诸侯的地位发起了挑战。楚灵王围是楚康王最宠信的弟弟,楚康王死后,其子员立,是为郏敖。郏敖于公元前545年继位后很快就任命其季父围做令尹(1),围做令尹的时候就使用楚王的旌旗去打猎即为典型的僭礼越位。果然,他在出访郑国的路上听说郏敖生病之后就匆匆返回,并借口探问国王病情而把郏敖绞死,于公元前541年自立为王,称为楚灵王。芋尹无宇打着维护统治秩序的招牌敢于向楚灵王要回奴隶,实质上也是贵族势力崛起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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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期,处于社会底层的奴隶,被视同牛马,属于动产,可以和土地一样由国王分封赏赐给各个诸侯贵族。而商朝奴隶的地位最为卑贱,虽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奴隶,但他们毫无权利可言,连生命都毫无保障。而奴隶是奴隶主贵族的一项重要的财产,他们的大量逃跑是奴隶主贵族财产的重大损失,因而周文王就以“有亡、荒阅”的法律来对奴隶的逃亡加以打击,得到了诸侯的拥护,这也是周最早的立法活动。周代奴隶仍然被视同于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尚书·费誓》就规定:“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从本案中无宇所引用的楚国的法律条文来看,奴隶被当作“器”得到了公认,楚灵王都不得不认可无宇对于奴隶所具有的排他的所有权,而自称为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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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的发生、无宇能够要回奴隶也反映了春秋时期列国争雄、诸侯称霸、大夫僭越、陪臣执政的局面。楚国地处南方,一向被称为蛮夷之地,但经楚武王、楚文王等国君励精图治,呑并周围的众封国,已经在事实上取得了与中原齐、晋国等相抗衡的地位。到公元前589年楚国在今山东泰安西召集十二诸侯会盟时,秦、齐等大国纷纷到会,成为一时的霸主。“楚在春秋时代先后兼并了十二国,疆土最大。” (2)凭此实力,楚国数度欲问鼎中原,但慑于周王朝的余威以及考虑到群雄并起的形势、传统的礼制观念还有相当号召力的情况,仍只能像中原诸霸一样,打起维护周礼的旗帜,尊崇名义上的周天子,实际上谋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出现了“肆无忌惮地破坏礼制与处心积虑地强调礼制矛盾地交织在一起”(3)的情景。楚灵王靠非常手段取得楚国君主的地位后,也欲效仿楚国的先君,谋求诸侯霸主的地位,多次与蔡、陈、郑、许、徐等国会盟,但其他大国多加以抵制。所以当无宇以“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来说服他,楚灵王虽十分不愿意,也只好不情愿地装作遵从周代以来用礼制所规定的统治秩序,放掉那些逃亡的奴隶。无宇道貌岸然地以周武王与商纣王的例子来劝说楚灵王,其根本的目的仍在于维护自己既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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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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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到今河南洛阳,此后的周朝,史称“东周”。从东周开始到公元前476年这一时期,史称“春秋”时期。春秋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建立的时代。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以及牛耕的出现,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大量的土地得到开垦,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兼并战争的激烈与频繁导致大量的人力被投入到战争中。而各个诸侯骄奢淫逸,贵族巧取豪夺,对处于社会下层的百姓,尤其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奴隶的剥削十分沉重,因而导致大量的奴隶逃亡。以至楚灵王修建章华台时也遇到了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不得不于公元前534年“下令内亡人实之”(4),本案的发生就是这一历史时期的写照。它反映了井田制遭到破坏后,社会的上层建筑随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由于周王室的势力不断衰弱,拥有的土地和人民日益减少,而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却日渐壮大,周天子已经名存实亡,宗法制度也越来越松弛,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内容的礼治遭到极大破坏,诸侯称霸、大夫僭越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特征。原来宗法分封制下的采邑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并不能适应在各国国君领导下富国强兵、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代之而起的是各国国君领导之下的中央集权制度,楚国的令尹及尹均是新的行政体制的产物。春秋之时,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是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建立的标志,传统的法律制度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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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晋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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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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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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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昭公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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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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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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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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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史料记述的是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一件由土地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同案《国语·晋语》有载,小有差异。其叙述简短而事实清楚,结论明确而法理深刻,可以说是古代案例的典型。案中主人公叔向名羊舌肸,又名叔肸,因其采邑在杨(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15里),故又名杨肸,叔向是其字,亦字叔誉。羊舌氏是晋国世袭的贵族,其父及兄均为晋国的大夫。叔向的父亲羊舌职死后,史称“外举不隐仇,内举不隐子”(5)的祁奚推荐羊舌职的儿子羊舌赤继承了职位。羊舌赤为羊舌伯华的名,是叔向哥哥,因其封邑为铜鞮,世号为铜鞮。羊舌伯华数得孔子称赞,称:“国家有道,其言足以兴,国家无道,其默足以容,盖铜鞮伯华之所行”、“铜鞮伯华无死,天下有定矣”(6)。叔鱼名羊舌鲋,是叔向的异母弟,晋国大夫,叔向本人为晋国的上大夫。邢侯为楚申公巫臣之子,名子灵,与雍子均为楚国贵族,因躲避楚国内乱而投奔晋国。晋国大力拉拢人才,楚国众多才士纷纷投奔晋国,因而留下了“虽楚有材,晋实用之”(7)的史话。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以为谋主”、“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据此,鄐为雍子所有无疑。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孔颖达疏引孔晁《国语注》云:“邢与鄐比争疆界”,可知邢侯与雍子之争是田地的疆界之争。雍子为求打赢官司,不惜献上自己的女儿,可谓典型的性贿贿。邢侯一怒,三大名士身首异处,本案本身并无特殊之处,但与此案有关的法制史料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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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商时期我国进入阶级社会时,不是完全打破原来的氏族公社组织而完全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而是以原始氏族公社为基本单位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这样,公社制保留下来,但已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不一样了,它变成了奴隶制国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土地实际上是以奴隶制君主个人的名义归国家所有,每一个农民只有通过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而除了属于自己的只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份地外,他们还不得不在公社的“公田”上耕种。所谓“井田制”即是把地面划为“井”字形的九份,四周的八份是“私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8)。同时,“私田”还要定期重新分配。周朝建立后,几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夏商的土地制度。但到西周后期,井田制度的定期分配逐渐转向了对于“私田”的永久所有,“宣王即位,不籍千亩”(9)是其标志。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以及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土地耕作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人们把主要兴趣都放在了对“私田”的耕种上,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10)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剥削方法,打破“公田”、“私田”的界限,统一实行按田亩征税。晋国是最早实行这种变革的诸侯国家之一。公元前645年,秦、晋韩原之战中,晋国失败,晋国为了应付失败给人民带来的失望,开始“作爱田”,就是把土地分给人民,承认土地私有,让人们按土地占有多少纳税。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得到格外的重视。田地的多少成为财富与势力的标志,失掉田地则财源断绝,权势殆尽,而得到田地则一切尽有,所以,卿大夫“分室”、“夺田”之事层出不穷,往往演变成流血争斗,甚至酿成政变。晋邢侯、雍子与叔鱼均因此做了刀下鬼,即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一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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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叔向是本案的主角。但他在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当是他与子产关于成文法公布的论争。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为国之常法”(11)。叔向本与子产私交很好,知道子产铸刑书后,立即致信,明确表示反对,指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而一旦“民之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微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认为:把刑书铸在鼎上,老百姓知道后,就会抛弃礼,不管什么细末的案子都拿刑书来对照,会与官吏争论不休,甚至会弄到错案和贿赂越来越多的地步。他坚持礼治的主张,反对在传统礼制之外谋求改革,坚持自古以来的“议事以制”的刑事司法原则,坚持德礼政刑相结合的治国方式,不赞成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他的观点遭到了子产的坚决反击,指出郑国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铸刑书,他的目的正是为了挽救处于危机中的郑国。叔向在激烈的社会变动中,恪守礼法,保持传统的政治道德,崇尚礼治,思想比较保守,在很多方面与后来的儒家思想有相近之处,因而他的所作所为得到了思想同样趋向保守的孔子的肯定。当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订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向民众公布时,孔子自己也公开站出来反对铸刑鼎。而且他的反对,集中在了应当立什么样的法和应当由谁来立法这些关键问题上,较叔向反对的理论水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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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则案例保存了一则重要的史料,即叔向所引《夏书》关于“昏、墨、贼,杀。皋陶之刑”的记载以及他的“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的关于昏、墨、贼三种罪名的解释。这涉及了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问题。根据传统典籍记载,皋陶是传说中舜时的司法官,是中国最早的司法官,他制定的“昏、墨、贼”三种罪名以及“杀”的刑罚是我国最早的法律之一。与相关的考古资料相映证,学者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把中国法律的产生暂定在河南龙山文化时期和尧舜时代,其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40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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