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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08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44]
1702706088 (二)兄弟一贫一富拈阉立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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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090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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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092 叶秀发无子,本县援经据法,谓孙与吴皆异姓,不应立,只当于同宗昭穆相当者求之,可谓名正言顺。若论昭穆相当,则容之、咏之皆秀发堂弟,而容之子慧孙、咏之子寄孙皆可立也。今乃各以其子争欲立秀发后,容之谓已立慧孙三年,咏之亦谓立寄孙三年。但其亲兄瑞之亦无后,容之谓寄孙系已立为瑞之之子,咏之亦谓慧孙系已立为瑞之之子。二说交驰,争欲以其子为秀发后,而不愿为瑞之后。及详其母孙氏供,初不曾经官府除附,则是所立本无定议,明矣。大义所在,亲兄瑞之之无后,重于堂兄秀发之无后,舍亲就疏,此其意为义乎?为利乎?盖秀发生理颇裕,瑞之家道侵微,容之、咏之循利忘义,遂阋于墙而不顾,讼于官而不耻,甚至诬其母以偏受(爱),人情至此大不美。官司若不早与平心区处,非特瑞之、秀发身后俱失所托,而容、咏手足之义,参商益深,甚非所以慰母心而厚风俗也。欲唤上容之、咏之,当厅以慧、寄二名焚香拈阄,断之以天,以一人为瑞之嗣,以一人为秀发嗣,庶几人谋自息,天理自明,存亡继绝,安老怀少,生死皆可无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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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094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兄弟一贫一富拈阉立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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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096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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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098 本案例所涉及的重要人物之间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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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03 即叶秀发和叶瑞之二人无子,需要为他们确立继承人。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的“同宗昭穆相当”的原则,有二人名正言顺,即慧孙和寄孙。叶秀发方面涉及的另外二人即姓孙与姓吴的,由于血缘姓氏不符首先被排除在外。而慧孙和寄孙的父亲容之和咏之都争为叶秀发立嗣,而不愿为自己的亲兄弟叶瑞之立后,并且都认为立继之事已有三年。由于容之和咏之的母亲孙氏还健在,根据“立继”的相关法律规定,孙氏享有决定权,但孙氏供认说一直并没有定论,而且也没有经过官府“除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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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05 “除附”是指宋代制定的一种由官府确认立嗣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内容是指:“人家养同宗子,两户各有人户,甲户无子,养乙户之子以为子,则除乙户子名籍,而附之于甲户,所谓之除附”(16)。除附法的作用有二:一是借此确认收养的法律关系,并终止养子与原有亲属的法律关系;二是通过除附手续,将养子的名字从生身父亲的户籍上消除,而添附在养父家的户籍上,使官府掌握养父家的人口数,以免遗漏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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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07 经过知县审理查明,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叶秀发家境富裕而叶瑞之家境贫寒,因此兄弟二人都想让自己的儿子到富裕的一家。知县认为“容之、咏之循利忘义”,只顾利益而置自己的亲生兄弟的情义于不顾,甚至诉讼到官府,并且埋怨自己的母亲有偏袒之心,“人情至此大不美”。为了解决这一纠纷,知县采取的是抓阄的方法,将纠纷交给“天理”来解决,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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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09 从本案的源起和解决方式来看,虽然中国传统社会中非常重视血缘伦理亲情,体现出鲜明的宗法特色,但在普通民众中,仍然非常看重实际的经济利益。这也深刻体现出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地位。另外,从知县的判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所主张的“义大于利”和调处息讼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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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1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45]
1702706112 (三)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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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14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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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16 照得陈监诉刘有光不肯将义女魏荣姐还亲事。窃详上件事先经县断,再经丞厅看定,皆行劝谕则日还亲,亦可谓曲尽人情。奈两词未已,各持一说。然始初议亲之际,陈、刘二家以三世交契论婚,是为既亲且契,尽善尽美。只缘男家逗留五年,不曾成亲,遂致女家有中辄之意,争讼之端,自兹始矣。观各人前后所供,甚为明白。宝庆元年议婚,至绍定二年,男家方有词经县,催促成婚,则许亲之时至陈诉之日,首尾已历五载,已违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本县与丞厅劝谕还亲,已是舍法意而用人情。然上件法意正谓无故不成婚者,设如有故,则不然也。且据陈监父陈坦绍定二年经县初状,其时状词已称自安吉州庄所回归。继观陈监之词,亦谓其父坦出安吉州避寇身故。以此二事观之,彼则自谓是有故而然矣。殊不思初陈状之时,已出三年之外,若还聘财而听离,初非违法。但寒盟者先自女家,既闻其婿陈凯不肖破落,不学无文,母之爱女,情切于衷,不得不顾而之他,于三年之条实无碍。惜乎其母不能经官自陈改嫁,各还聘财,遂引惹陈监之词。及观刘有光之妻赵氏绍定三年三月内经赵权县判执照状云:昨使王褒为媒,议姿其后夫刘贡元所生女刘一姐,陈监却生词论赖,辄妄称议娶女儿,先嫁魏景宣所生女魏荣姐。观其意,是欲以刘一姐易魏荣姐,以嫁陈凯。却不思先来在县所供,乃谓夫刘贡士前期一女,又在湖北招亲。如此则凯所议之妻,果魏荣姐,而非刘一姐明矣。况刘有光既云:陈凯所定者,是其前妻之女刘一姐,则后妻之女魏荣姐在堂室,未曾嫁人,未曾许亲,设或有人执伐,亲母主婚,名正言顺,有何窒碍?而自生支节,乃经赵权县判执照,将魏荣姐嫁崇安县詹应发,可谓作伪心劳日拙。今陈监之词又云嫁与浦城县毛六秀。嫁詹、嫁毛,未知孰是?此诚可疑。再详刘有光后在丞厅所供画一,内云刘一姐以疾不起,是又欲以魏荣姐生存之人交贽之礼,尤赖为刘一姐已死之人聘财,乃引用已成之法而不还。前后之词,互相矛盾如此。以世契而缔姻好,本为夫妇百年之计,今乃争讼纷纭,彼此交恶,世契既已扫地,姻好何由得成?以法意论之,则已出三年之限,以人事言之,成毕之后,难保其往。今既各怀忿憾,已败前盟,初意何在?男女婚姻与其他讼不同,二家论诉,非一朝夕,倘强之合卺,祸端方始。今幸亲迎未成,去就甚轻,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况陈监今词谓魏荣姐与浦城毛元六秀为妻,苟或不虚,则是已为他人之妻矣。一女不事两夫,陈监既为士子,岂不洞达此理,焉可使魏荣姐为失节之妇乎?但当时之甑,堕地而不复问,可也,何必眷眷于一魏荣姐邪?然元议卒寒,实在女家,所有聘礼当还男家,庶得两尽人情,可无词说。欲乞台判照点对事理施行,取自台旨。奉判府黄监薄台判,所拟已得允当,案备帖本县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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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18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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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20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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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22 (1)本案例中的人物关系比较复杂,主要人物共分为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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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24 第一组是陈坦、陈监和陈凯,为祖父、父亲和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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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26 第二组是刘有光、刘的前妻、刘一姐,是父亲、母亲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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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28 第三组是魏景宣、赵氏、魏荣姐,是父亲、母亲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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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30 第四组是刘有光、赵氏、魏荣姐,刘有光是赵氏的后夫,魏荣姐是赵氏和其前夫的女儿,跟随赵氏来到刘有光家,是刘有光的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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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32 (2)本案的纠纷在于陈家要娶刘家的魏荣姐,而刘家既不肯嫁女,也不肯退还聘财。经过县和丞厅两次审断,要求刘家将魏荣姐嫁到陈家,而刘家不肯,导致争讼到写本书判的赵惟斋这里,他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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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34 第一,对于陈家的行为,法官认为,由于从订婚到陈家在县初次提起诉讼,已经过去五年时间了,因此违反了当时法律的规定:“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而陈家辩称法律规定是“无故”,但他们之所以如此,是有原因的,因为陈坦当时外出“避寇身故”,所以延误了婚娶。但法官调查发现绍定二年第一次提起诉讼时,陈坦已经外出归来了,所以这些原因只是陈家的观点,而从本文来看,法官并不太认可,而是仍然认为由于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应该“还聘财而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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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136 第二,对于刘家的行为,法官认为,刘家存在着主要过错。刘有光共有两个女儿,一个是亲生女儿刘一姐,系他和前妻所生。后来病故;一个是义女魏荣姐,是他后来的妻子赵氏和赵氏的前夫魏景宜所生。起初是将魏荣姐许配给陈凯的,后来看到陈凯很不成器,所以刘家想要悔婚,又不想退还聘财,就狡辩说许配给陈凯的不是魏荣姐,而是刘一姐,并伪造了证据两份,一份用以证明许配给陈凯的是刘一姐;一份用以证明魏荣姐已经嫁给他人。这样,以死去的女儿取代活着的女儿,从而达到既不嫁女又不退还聘财的目的。但在县里打官司的时候,刘家却曾经供述说刘一姐曾在湖北招亲,因此可以推断,许配给陈凯的应该是魏荣姐而不是刘一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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