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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代至正二十七年地契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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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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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县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住人蒲阿友,父祖在日买得麻合抹荔支园及山地,坐落本处。今来阙银用度,就本山内拨出西畔山地连荔支树及六角亭一座并门屋等处,东至自家麦园、西至墙、南至姐姐住的小屋、北至后山墙及路为界,欲行出卖。经官告,给日字三号半印勘合公据,为无房亲立账,尽问山邻不愿承买。托得本处庙东保住人徐三叔作中,引至在城南隅潘五官前来承买,三面议定价钱花银六十两重,随立文契日交领足讫,当将上项山地连荔支园六角亭等处交付买主,照依四至管业为主。其山园内系阿友承祖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并无干预,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如有此色,卖主抵当不干买主之事,其园该载产钱苗米五升,自卖过后从买主津帖。阿友抵纳父祖原买祖契干碍坟山,难以分析,就上批凿。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一纸,缴连公据付买主收执,印税管业永为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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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二十七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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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山地荔支园人 蒲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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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见人 吴侄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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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人 徐三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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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从钞》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三)·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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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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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元代时期的地契。1954年,厦门大学历史系的庄为玑先生等在福建泉州考古调查时,访得了晋江陈埭丁姓家族在清代道光年间所辑录的家谱一部,在这本家谱中,附有自元代至清代丁姓与外姓买卖山园、屋基、坟地等契约。这里所引用的是元代至正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的地契一件。我们可以用这份契约来印证元代时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方面的程序要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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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四个要件才能生效。第一,“经官给据”,是指买卖不动产前必须先向官府报告,取得官府的书面许可。成宗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规定:“今后典卖田宅,先行经官给据,然后立契,依例投税,随时推收。”这是为了保证官府不至失落赋税和防止出现卖方“产去税存”的弊病。在本案例中,在准备出卖田宅前,当事人蒲阿友就先向官府报告,并取得“日字三号半印勘合公据”作为凭证。第二,“先问亲邻”,即亲邻享有先买权。世祖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规定了“典卖田宅须问亲邻”的制度:“诸典卖田宅及已典就卖,先须立限,取问有服房亲(先亲后疏),次及邻人(亲徒等及诸邻处分典卖者听),次见典主。若不愿者,限三日批退,愿者,限五日批价。若酬价不平,并违限者,任便交易。”(19)而在这个契约中,也有“尽问山邻不愿承买”的字样,证实了这一程序。第三,“印契税契”,即书面契约必须经官府加盖官印、缴纳交易税和契约。至元七年(1270年),确立了印契税契的制度:“私相贸易田宅、奴婢、畜产及质压交业者,并合立契收税”(20)。第四,“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占有者)。从契约的记载来看,“立此卖契一纸,缴连公据付买主收执,印税管业永为用者”。应当是由买主来承担后续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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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这一契约的具体内容来看,在契约中一般要写明当事人双方以及中间人的名字,所交易土地的来源、具体方位和四至,标的物的所有权状况和价格,标的物的交付条件以及立约时间等内容。可见‘在元代时,买卖契约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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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制指内制和外制,是宋代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知制诰的合称。宋时,为皇帝起草诏敕文告的官员称为“知制诰”。由翰林学士带知制诰的称内制,起草皇帝面谕的赦令、制书、临时文告等;由中书舍人带知制诰的称外制,掌重大诰命及百官封拜的诏令等。两制可以参加讨论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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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府是指中书省和枢密院。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关,二者共同行使宋代国家的军政领导权,因此被并称为“二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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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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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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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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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一之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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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立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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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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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立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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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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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唐建中三年(782年)八月二十七日欶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纹、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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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看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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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通制条格·户令·婚姻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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