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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法律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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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辞典》编纂所见20世纪30年代前期法律界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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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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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辞典》是清末民国法律辞书的巅峰之作,围绕着该书的编纂出版,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名流会聚的编纂校订群体。考察这一编纂群体,可以发现20世纪30年代前期法律界的主要交往方式和途径有三:一为古老而传统的同乡关系(如福建闽侯、江苏武进等),二为代表传统与现代过渡的同僚关系(大学法律系、司法行政部等),三为非常现代的社会活动与社会组织(如上海律师公会等)。此外,这一时期上海法律界的繁荣,与北京法律家群体南下上海不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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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大辞典》 汪翰章 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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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法律辞书出版向来是浩大工程,围绕民间大型法律辞书的编纂出版,有望具体而微地观察法学群体的交往方式和途径。1934年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规模宏大,全文计2359页,32开精装,收录术语总计7752条,130余万言,[1]是清末民国法律辞书的巅峰之作。[2]参与编纂的人数众多,仅该书版权页列名者,计主编1人,编纂者5人,校阅者12人,该书“编辑大意”中列名协助编校者9人,去除重复列名1人,参与编纂事务者总计26人;其中不乏董康、刘志敭、罗文干、戴修瓒、郑天锡、陈瑾昆、翁敬棠、何世桢等法界名流,既涵盖法学教授、司法高官、著名律师群体,也兼括了南北新旧的法界势力。[3]因此,以《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为个案考察1930年前后法律界的交往方式和途径,不无意义。下文仅就《法律大辞典》的编纂者、校订(阅)者、协助编校者、出版者展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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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大辞典》的编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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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大辞典》主编者汪翰章执笔的“编辑大意”,该书由陈沂、林超创稿于1929年春,1930年冬完成草稿。1931年春,林众可加入全稿修正工作,并约由大东书局出版。1931年春夏间,大东书局聘请汪翰章、董康、刘志敭三人整理全稿,逐条校订,并增益多条。从该书“编辑大意”及各序言注明的时间来看,该书全稿完竟当在1933年4月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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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我们有理由推断,对《法律大辞典》之编纂贡献最大者,非陈沂、林超二人莫属。遗憾的是,我们对陈沂、林超两位先辈几无所知。据1935年4月上海市通志馆出版的《上海市年鉴》,“陈沂,字尘奇,福建闽侯人,上海律师公会会员”。[5]而对林超为何许人,则一无所知,[6]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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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加入该书编纂、承担初稿修正任务者为林众可。林众可的生平信息散见多处,但均不完整。其早年信息可从《申报》一则名为《林众可鬻书》的广告软文中略知一二。该文称:“书家林众可,为闽侯世族,与黄花岗烈士林觉民、林尹民为兄弟行。才华彪炳,学识闳通,其书法尤臻绝技。体宗汉魏、篆隶俱工。曩岁游燕京,致力于新闻事业,曾创《京国日报》,宣传党义,嗣为当道所忌,改适鄂渚,作笔墨生涯。近因事来沪,以文字自娱,踵门求书者户限为穿。”[7]20世纪30年代其主要活动可知者如下:先后出任持志学院教授(1933年4月25日)、江南学院教务长(1933年8月19日)、浦东中学校长(1933年11月30日);出版《爱的人生观》(上海华通书局,1930)、《色的社会问题》(上海华通书局,1930)、《地方自治概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行政法总论》(法学书局,1934,与李用中合著)、《劳动法总论》(译著,日人孙田秀春著,与盛沛东合译,上海华通书局,1930)等著译;1933年8月与丘汉平等创办《大学杂志》(月刊,大东书局发行)。林众可为30年代初上海文化界之活跃分子,1931年12月与王造时等筹建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任筹委会委员,1933年7月23日与孟寿椿等当选联合会常务委员,汪翰章亦任联合会委员;1933年1月17日参加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成立大会,为民权保障同盟创始成员,并当选为民权保障同盟调查委员;1933年6月19日与余祥森等创立现代学术研究会,任研究会干事(孟寿椿、余祥森同为研究会干事,丘汉平等为候补干事);1934年柳亚子做《南社点将录》,林众可亦列名其中,排南社109将之第71位,号“地满星玉幡竿”。此外,在各种近代名人日记、年谱(涉及20年代末30年代初史事)中,常常可以见到林众可的名字。[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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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不清楚林众可在该书编纂中具体的工作情形,如林众可的工作持续至该书全稿完竟还是仅仅持续到汪翰章、董康、刘志敭三人于1931年春夏间接手。从其相关著作、论文、文章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来看,或许林众可只是作为同乡先进名流被陈沂(或许还有林超)拉到该书编纂工作中。考虑到为该书作序的孟寿椿自大东书局创立时即担任大东书局编译长,[9]与林众可多有交集,[10]不排除正是林众可将该书稿介绍给孟寿椿交由大东书局出版。这也与该书“编辑大意”所称“林众可先生,即于是时加入工作,并约由大东书局付梓”大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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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第五、第六位加入该书工作的是汪翰章、董康、刘志敭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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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主编者汪翰章(1897/1898—1947),别号馨香,湖北鄂城人。毕业于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曾任暨南大学法律系教授(1928年秋)、持志学院法律系教授。七七事变后投敌,历任汪伪国民党中央候补监察委员,“七十六号”特工总部军法处处长和审讯室主任,汪伪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1940年3月31日)兼司法训练所所长,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1941年8月19日),社会行动指导委员会委员(1942年4月9日),国民政府政务参赞,安徽省政府经济局局长(1944年1月18日),社会福利部政务次长(1945年6月7日)。1946年9月因汉奸罪在南京被捕。[11]后以汉奸罪判处徒刑12年,1947年1月24日病死狱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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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翰章的生平履历中,在汪伪政权屡任要职无疑是最重要的部分。回想孟寿椿为该书所作序言称,“畏友汪翰章先生,讲学十年,名满法界,痛倭寇之为患,恨国是之日非,爰以两年之心力,主编《法律大辞典》”,真真是莫大的讽刺和笑话了。如果细究上述有限的履历材料,汪翰章在汪伪政权获取要职的关键一步无疑是“屈尊”就任(如果恶意揣度,或许也可称“经营获任”)“七十六号”特工总部军法处长和审讯室主任,一“名满法界”的法科教授就任这样的职务,且实际到任履职,并乐此不疲,[13]让人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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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翰章接任《法律大辞典》主编一职,恐怕是职务行为。从现有的材料看,《法律大辞典》的出版者大东书局于1931年创办法律函授学社,汪翰章任社长。[14]从其履历中可以看出,汪翰章曾任大东书局法制部编辑主任兼法律函授学社社长。由此可以判断,汪翰章就任大东书局法制部编辑主任与大东书局创办法律函授学社并聘请汪任社长应在同一时间。考虑到孟寿椿在大东书局的影响,或许可以推测正是孟寿椿将《法律大辞典》修订出版事宜转托汪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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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的加入应该与法律函授学社有关。1931年成立的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社长为汪翰章,董康则是教务主任。[15]应该说董康的加入同样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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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1867—1947),江苏武进人,原名寿金,字授经(一作绶经、绶金),号诵芬室主人,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在法律界资格老,名声大,位高权重,可谓显赫一时。[16]董康曾于1923年秋至1933年冬定居上海。从相关材料看,董康在沪期间的主要工作为法律教育及律师事务。1924年董康移居上海未久即受聘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1925年,王开疆在法国租界发起创办上海法科大学,专门培养训练法官,董康与章太炎同时被推任为校长。1926年12月因遭孙传芳政府通缉再次东渡日本,1927年5月回国,继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数月后辞职,执行律师业务,兼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1931年罗文干任司法部长期间,先后被聘任为第二届、第三届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教务主任、所长。此外,董康在沪执行律师业务期间曾先后义务充当陈独秀的辩护人,充当贺龙家属案、邓中夏案的辩护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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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履历来看,董康自然是校订《法律大辞典》再合适不过的人选,而且从其定居上海期间的主要活动来看,董康应该也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这一校订工作。《法律大辞典》中某些过于古朴的条目,或许就是董康增补的(该书的“编辑大意”提及汪翰章、董康、刘志敭曾“增益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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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编纂者中最后一位为刘志敭。刘志敭(1886—1951),字抱愿,江苏武进人。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历任北京法政专校教务主任,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大理院推事,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首席推事,成都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等校教授,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主任。1935年起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1937年后,先后任伪临时政府司法委员会特约员、新民学院教授、伪临时政府司法部法官养成所讲师等职。1944年后曾任朝阳大学教授。后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1951年调离工作岗位,同年因发心脏病去世。主要著述有《民法物权》(上)(大东书局,1936)、《论适用消灭时效之权利》(《法律评论》第7卷第26期,1930年)、《论权利之滥用》(《法律评论》第7卷第36期,1930年)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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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敭与董康为同乡,刘志敭任职北京国民政府各司法职务时期均为董康领导北京国民政府司法事务时期;1932年11月19日,董康被任命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所长,同日,刘志敭获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教务主任;1937年6月《国立北京大学研究院招考章程》中列明的中国法律史专业导师为董康、刘志敭、李祖荫三人;[19]1937年董康出任伪临时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时,刘志敭获任伪临时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由此可见董康与刘志敭关系之密切,因此大体可以推断刘志敭加入《法律大辞典》的校订工作,应出自董康的邀约。同时,从三人的具体情形来看,[20]刘志敭应该承担了《法律大辞典》全稿整理与校订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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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大辞典》的校订(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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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辞典》列明的校订者共有12人,分别为罗文干、戴修瓒、郑天锡、葛达曼利、张映南、张志让、陈瑾昆、翁敬棠、何世桢、王景岐、王亚徵、石颎。[21]其中绝大部分为当世名流。现简要就《法律大辞典》初稿完成至出版(1930—1934年)前后各校订(阅)者的履历及主要活动略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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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干[22]于1928年1月13日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1929年1月12日任东北政务委员会委员;1931年11月1日任接受东北各地事宜委员会委员;1931年12月25日任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1931年12月30日特任司法行政部部长(1934年10月20日辞任),其间于1932年1月29日特任外交部部长(1933年8月17日离任);1932年9月10日特任考试院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23]1933年8月奉命去新疆调解马仲英与盛世才之争,失败后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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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修瓒[24]自1931年起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后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授,讲授债编总论、法院组织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课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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