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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69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03]
170271997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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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72 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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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74 行政诉讼审理标准也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此作出判断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审理标准是法院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法律标尺,法院将根据这样的标准作出相应的诉讼判决。其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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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76 其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是关于被告的法律标准。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原告的行为合法与否,因此,我们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必然也是针对被告的,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对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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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78 其二,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是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即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违法的情况,也不能根据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作出判断。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审理标准只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的判断其违法与否的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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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80 其三,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只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标准。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或深度的权限范围。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是合法与违法的标准,而不是合理与否的标准,它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化与体现,而且行政诉讼法为具体行政行为既提供了合法性标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也有违法性标准(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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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82 其四,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与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相联系的法律标准。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是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的标准与理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法院就必须作出维持判决;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法院就必须作出撤销判决。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也是判断法院是否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标准,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标准而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判决,否则,就是错误判决,可能会引起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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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84 二、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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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86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有合法性标准与违法性标准。其中,合法性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也就是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审理标准与条件,且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违法性标准是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法律准绳,其包括以下七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构成以上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其行为便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变更、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其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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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88 三、外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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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90 外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违法性标准,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与宪政背景存在很大差异,在审理标准的具体内容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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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92 (一)美国司法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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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94 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主要规定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这是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标准的一般性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法院都适用该规定。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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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96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在判决所必要的范围内,审查法院应决定全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决定行政行为表示的意义或适用。审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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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998 1.应强迫执行不合法拒绝的或不合理迟延的行政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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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00 2.认为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定和结论为不合法并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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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02 (1)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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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04 (2)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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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06 (3)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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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08 (4)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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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10 (5)适用本编第556节和第557节规定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依行政机关的听证记录而审查的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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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12 (6)没有事实根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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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14 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法院应当审查全部记录,或记录中为一方当事人所引用的部分,并且应当充分注意法律对产生不正确的结果的错误所做的规定。”(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6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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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16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审查标准涉及划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对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根据事实问题性质不同,行政机关权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缺乏事实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审查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事实问题。这三个标准是:实质性证据标准;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法院重新审理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适用于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依正式程序裁决所作出的决定的事实问题。因为正式裁决只能依据听证记录的资料,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裁定是否有合理的证据支持,易于审查。实质性证据标准一般是指一个合理的人可能接受作为一个结论的正当的支持。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根据非正式程序作出的决定,其含义一般是指行政行为达到了非常不合理的程度,以至于任何合理的人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断。这一标准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的目的;忽视相关的因素;不遵守自己的先例和诺言;显失公平的严厉制裁;不合理的迟延。法院重新审理标准是法院完全独立地对案件事实作出新的裁定,完全不顾行政机关的意见。其适用的情况非常有限,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主要是以下情况: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司法性质的裁判,而行政机关对事实裁定的程序不适当;在非司法性行为的执行程序中,出现行政程序中没有遇到的问题;法律规定的重新审理,对于影响个人重要利益的行政行为,法律可能允许法院重新审理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裁定,涉及宪法中人身自由的保障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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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18 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包括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两个方面。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可以进行独立的审查,不受行政机关解释的限制。当然,不受限制的含义不是不考虑,因为行政机关也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不受限制是指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可以独立地最后决定法律问题。正确地解释法律是法院不可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美国法院确立了格雷诉鲍威尔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时应按照合理性标准,不论法院是否同意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要这个决定合理,不是出于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力,法院必须接受。但这一原则也有限制。在行政机关依非正式程序作出决定时,法院没有必要都适用这个原则;如果行政机关对于性质相同的问题,没有说明正当理由,先后作出的决定互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没有把握作出的决定,不能希望一定得到法院的接受。法院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作出独立的判断;在对同样的问题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不同的决定时,专家的意见如此分歧,法院也可以自己作出独立的判断;当法律的适用涉及管辖权事实时,法院的审查也比一般事实严格,不适用格雷诉鲍威尔原则(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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