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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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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总体评价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合法情形、状态的不同,行政判决有六种基本形式。如果从诉讼结果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原告胜诉的判决与原告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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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有维持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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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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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直接针对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现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表现出较强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色彩,但同时相当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维持的行政行为意味着其取得了司法的确认、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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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有如下五个,这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即可能适用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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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确凿。这一条件的另一种表述应为事实清楚,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建立在由证据确凿、充分所决定的法定事实要件基础上的。从另一角度说,证据确凿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客观动因充分。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把抽象的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为什么把这一规范适用到此对象而非彼对象,其根据就是要具备由证据确凿、充分而决定的法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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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法定事实要件具备之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还要求选择正确的行政法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现实生效的规范,不能是尚未生效或已经被废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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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包括应具备的方式、形式、手段、步骤、时限等。具体行政行为该具备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或空间顺序上先后颠倒、紊乱,时间上超过时限等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而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是全部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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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超越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赋予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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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并且行政机关正当地、合理地行使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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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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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的适用条件应该是维持判决应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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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的适用条件即为上述维持判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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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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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判决,区别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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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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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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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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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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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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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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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实质在于消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视为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恢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状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状态的不同,撤销可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前者是将具体行政行为整体上宣布为违法,后者则仅使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的一项或几项失去效力。同时,根据撤销后行政机关还能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终止性的撤销和发回性的撤销。前者作出后,被告不能就同一对象另行作出决定;后者则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分类综合起来考察,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就有如下四种:第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第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第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第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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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也就是说,全部或部分撤销后发回的就是法条中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学习、理解《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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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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