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163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1702721631
1702721632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行政赔偿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
1702721633
1702721634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702721635
1702721636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702721637
1702721638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当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02721639
1702721640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须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该机关的处理未解决争端,则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程序。简单地说,是在进入法院司法解决之前,须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即保证在司法救济之前行政机关有自我纠正的机会,它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界限划分方式。
1702721641
1702721642
《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1702721643
1702721644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1702721645
1702721646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1702721647
1702721648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702721649
1702721650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702721651
1702721652
1.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赔偿方式,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是双方进行协商的重要内容之一。
1702721653
1702721654
2.赔偿金额。以金钱方式赔偿的,双方应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各种损害赔偿标准,如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按日赔偿,即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等,双方可以就不同的损害以法定的标准为依据进行协商。
1702721655
1702721656
3.赔偿项目。《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同时提起数项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之间到底进行几项赔偿的问题也可以协商。
1702721657
1702721658
4.其他方式的赔偿。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能够恢复原状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双方可以就如何恢复、恢复的时间和采取措施的具体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
1702721659
1702721660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1702721661
1702721662
一旦赔偿处理不成,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理不成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此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此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此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02721663
1702721664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702721665
1702721666
(一)行政复议程序
1702721667
1702721668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这里首先介绍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1702721669
1702721670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
1702721671
1702721672
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申请或者逾期不复议的,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02721673
1702721674
(二)单独提出以及一并提出时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702721675
1702721676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1702721677
1702721678
作为一般的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又具有一些特殊之处。
[
上一页 ]
[ :1.70272162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