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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09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26]
170272271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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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12 (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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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14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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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16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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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18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43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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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20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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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22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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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24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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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26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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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28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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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30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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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32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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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34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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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36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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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38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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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40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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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42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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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44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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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46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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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48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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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50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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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52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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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54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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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56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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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758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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