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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33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26]
1702724234 二、死刑只把人当做手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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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36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人是社会的主体,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此意义上说,人是目的。但是,个人只能在社会联系中存在,每个人对社会以及他人又有义务和责任,在此意义上说,个人又是手段。人的目的性与手段性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马克思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10】。因此,对于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犯罪人在内,都不能只是作为手段,而不作为目的(自为的存在);也不能只是作为目的,而不作为手段(为他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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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38 但是,死刑却反其道而行之。它彻底地否定了罪犯个人的存在及其目的性,只是把犯罪人作为社会自卫的ultima ratio[最后手段],用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这种只把人当做手段,不作为目的的理论,貌似合理,实则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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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40 首先,正如意大利近代刑法学鼻祖切萨雷·贝卡里亚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犯罪人也是人,也有生存权,人们没有杀死自己同类的权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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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42 但是,与贝卡里亚不同,德国著名思想家黑格尔(1770—1831)认为,国家有处死罪犯的权利,对杀人犯应当处死刑。他从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出发,认为刑罚是罪犯的权利,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结果,对他判处刑罚,“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12】。对于黑格尔的这种说法,马克思在《死刑》中作了深刻剖析:“这种说法有些地方好像是正确的,因为黑格尔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但是,只要我们稍微深入些观察问题的本质,就会发现,德国唯心主义只是通过神秘的形式赞同了现存社会的法律”【13】。而这些法律一面规定惩罚谋杀行为,“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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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44 其次,以社会自卫的名义,将死刑作为“最后手段”,用以恐吓其他的人,这同样是荒谬的。因为,如果把罪犯单纯地看作社会自卫的手段,那就是否定了他作为人的自主地位;如果用杀死一个罪犯去恐吓其他的人,那是对其他人的人格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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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46 虽然黑格尔主张对杀人犯适用死刑,但是他反对将威吓作为刑罚的根据。他说:“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像狗一样对待他。”【15】在这里,黑格尔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反对把人像狗一样对待,但是由于他主张保留死刑,又具体地否定了犯罪人的尊严,从而又陷进了把人像狗一样对待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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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48 再次,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将死刑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实际上也就是将死刑犯人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从来就没有成功过。所谓“杀一儆百”,只是人们的猜测,难以找到科学的根据。如果杀死一个罪犯,能够抑制上百人犯罪的话,那么也许在地球上犯罪早已绝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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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50 关于死刑是否有最大的威慑力,人们争论已久,至今仍然众说纷纭。【16】有些人认为,因为求生惧死是人的本能,所以死刑有最大威吓力。有人估计,执行一次死刑,可以减少7—8次,甚至20—24次谋杀案的发生。但是,另有许多人认为,犯罪发生受社会因素、人的生物和心理因素,甚至自然因素的影响,有客观的规律性,同刑罚的种类、轻重关系不大。有人曾经对某国或者某些州废除死刑前后的谋杀罪发生率做过统计,其结论是没有变化,甚至有的比以前还下降。由此可见,关于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真伪难证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企图利用死刑来恫吓人们不去犯罪,从来就没有成功过。历史上,罗马帝国企图用酷刑扑灭基督教之火,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用同样的方法企图扑灭新教之火,结果都是适得其反。中国古代秦王朝滥施极刑,是导致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增加死刑罪名、扩大判处死刑的内控数字,是否达到预期的抑制犯罪的效果,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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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52 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引用了英国《晨报》为批评“《泰晤士报》的酷爱绞架和该报的血腥逻辑”而附载的,在1849年四十三天内发生的死刑与杀人、自杀事件的对比统计表后,写道:“这个统计表证明(《泰晤士报》也不得不承认这点),不仅自杀而且连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17】这样的例证,在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实际上,死刑对人们的心灵,不仅起不到感化的作用,而且是适得其反,死刑的适用结果使人们的心智变得麻木,原本善良的心灵也逐渐适应、习惯并接受了死刑的残酷现实,使死刑成为“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18】历史上,人们热衷于执行死刑的场面,围观者欢呼雀跃,津津乐道,在那时,哪里还会有人想到这是人类在自相残杀,在消灭自己的同类呢!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些地方还依然可见游街以及游街之后的公开执行死刑,而围观者竟然包括未成年的孩子!此情此景,用贝卡里亚的话说就是,死刑“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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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54 总而言之,正如马克思所说,将死刑称赞为社会的最后手段,“是在公开歌颂刽子手”,是在宣扬“野蛮理论”。因为,“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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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56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马克思反对将犯罪人作为手段,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否定刑罚的作用。只不过,他从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实践出发,从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个前提出发,提出通过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1875年,针对德国工人党在《哥达纲领》中将“调整监狱劳动”作为国家精神和道德的基础要求之一,马克思指出:“在一个一般性的工人纲领里面,这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要求。无论如何应该明白说出,工人们完全不愿意由于担心竞争而让一般犯人受到牲畜一样的待遇,特别是不愿意使他们失掉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即生产劳动。这是应当期望于社会主义者的最低限度的东西。”【21】马克思的通过生产劳动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刑罚思想,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新中国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尤其是对战争罪犯,包括对末代皇帝的改造,至今仍然为世人所称颂。毛泽东曾经说过:“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如果采取帮助改造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一年、两年、十年、八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改变的。”关键的问题在于,“要把犯罪的人当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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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58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27]
1702724259 三、死刑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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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61 死刑这种不把人当做人的刑罚,同人类野蛮时代的血族复仇有不解之缘。它延续了古代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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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63 在原始氏族社会里,如果一个氏族的人杀害了另一个氏族的人,后者就实行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这种复仇,最早是整个氏族的义务——血族复仇,后来转变为被害者本人及其近亲的义务——血亲复仇。在复仇时,复仇的对象常常没有限制,或者将仇人杀死,或者对他的氏族中任何人加以报复,甚至发生两个氏族之间无节制的相互杀戮。后来,随着国家、法律的产生,原始氏族社会的血族复仇习惯逐渐为体现国家公共权力的死刑所取代。【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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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65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人的生命,同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相比,有其进步的地方:一是杀人的权力统一由国家行使,个人、族群不得杀人。虽然在国家产生的早期,个人复仇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已经不是社会的常态。二是杀人有了一定的节制,即法律规定了什么犯罪应当处死刑(虽然法外处死还时有发生)。因此,相对于血族复仇来说,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但是,无论如何,死刑被天然地打上了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印记,延续着人类野蛮时代相互残杀的血脉。这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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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67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近代以来,少数先进思想家对死刑这种野蛮的刑罚提出质疑,甚至否定。例如,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出发,否认国家有死刑权利,因为“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25】。但是,仍有不少思想家极力为死刑作辩护,其中包括像康德、黑格尔这样的大哲学家。虽然他们二人的论据有所不同,但是在必须保留死刑上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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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69 康德是报复刑的积极鼓吹者,主张等量报复。他认为,人人生来平等,都具有自由意志,人的行为都是自己的自由选择,因此“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正是从这种等量报复出发,他坚决主张,“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26】不仅如此,他将这一观点推向极端,即如果是多人共谋杀人的话,一般也应对所有的共犯都处以死刑;如果一个公民社会的所有成员决定解散这个社会,那么在解散之前,也应当先将监狱里的最后一个谋杀犯处死,然后再解散。康德的这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说教,随着社会文明和进步,已为人们所抛弃。例如,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除了肉刑。但是,“以命抵命”的观念却至今阴魂不散。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难道人的生命的价值还不如眼睛和牙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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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1 同康德一样,黑格尔也是自由意志论者,认为刑罚是犯罪人自愿加于自身的。他虽然嘲笑康德的等量报复的荒诞不经,而主张等价报复,但是在对杀人犯应当处死的问题上,却又回归到了康德的等量报复。他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因为“犯人早已通过他的行为给予了这种同意”。【27】黑格尔的死刑理论是自相矛盾的:一面否定等害报复,一面又肯定等害报复;一面肯定生命是无价之宝,一面又否定犯罪人的生命。这正如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所揭露的,黑格尔只是用神秘的形式,为现行社会的法律辩护,“这种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的结果的理论只不过是古代《jus talionis》[‘报复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辨表现罢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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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3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28]
1702724274 四、死刑是社会责任的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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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6 要回答死刑是不是社会的一种权利、是否公正的问题,除了上述论证外,还必须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去辩论。因为只有弄清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才能解决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才能揭开死刑的神秘面纱,曝露其转嫁社会责任,将死刑犯作为“替罪羊”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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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8 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批判了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是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产物的荒谬理论,指出犯罪的产生决定于社会的基本条件,有其客观规律性。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更不是死刑所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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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0 首先,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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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2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自由意志为核心。他认为,人人都有自由意志,并且“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29】不仅犯罪行为,包括刑罚,都是罪犯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他说:“认识善和知道善与恶的区别乃是每个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从事罪恶和犯罪的行为,人既然是人而不是禽兽,这种行为就必须作为罪恶或罪行而归责于他。”【30】黑格尔的这种理论,把犯罪只看作是个人的自由选择问题,而与社会不相关,实际上是为社会开脱责任,而将犯罪的责任承担完全转嫁给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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