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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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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可以看到,关于“杀一儆百”即死刑的遏制力问题,不仅吸纳了哲学的想象力,而且抓住了科学的注意力。也唯其如此,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辩,总是同时从理性思辨和科学实证两个层面而展开。在理性思辨层面,肯定论者从人的理性本能出发,基于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威慑性之间成正比的推定,认为死刑不但具有威慑力,而且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即杀一能够儆百。否定论者由基于人类理性有限的预设,同时基于对刑罚严厉性与遏制力正比关系的高度怀疑,否认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即杀一不能儆百。正反双方也都基于自己的立场,给出了相应的例证,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主张。从理论预设上看,正反双方存在两大直接交锋的争点:其一,人是否构成一种绝对理性的动物;其二,刑罚的严厉性是否与其威慑力成正比。应当说,在第一个争点上,否定论者的观点更为可取。人的理性能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它并不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毫无差异的,人的理性能力有自己固有的边界,有自己的落空和失灵,也有自己的个体差异。因此,人是一种相对理性的存在。第二个争点实际上与第一个争点密切相关,因为刑罚的威慑性是否与其严厉性成正比,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人是否理性,人如何决断自己的行为。虽然在一般上、直观情感里,我们可能觉得严厉性与威慑性之间的正比关系能够成立,但是,这只能是一种直觉。理性的有限性和失常性,在更为本质的意义上决定了,在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力的关系上,完全可能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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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抽象的理性思辨,容易产生双方各执一词的僵持局面,特别是容易产生流于泛泛的空洞化效果。因此,人们逐渐将注意力集中到死刑遏制力的实证研究层面。人们期待看到一种更为直观和更为具体的经验测试。然而,对死刑遏制力的经验研究,却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能够给问题提供方便而直接的答案。它不但无助于问题的水落石出,反而因于不同的方法、迥异的资料和分殊的设计,显现为截然不同的结果,从而使问题显得更为扑朔迷离。事实上,在影响犯罪率的因素中,法定惩罚的威吓可能只是一股涓涓细流。诸如机会、习惯、刺激,甚至更多的非刑罚因素,都是该系统中复杂的构成要素。而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我们根本无法把死刑可能具有的遏制力,从其他因子对犯罪的可能影响中,完全隔离和过滤出去,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现有研究成果在效度和信度上的严重不足。同时,作为遏制对象的潜在犯罪人的不可清查性,及心理感知的不可触摸性,更使得实证的、量化的研究变得困难重重。所以,客观地讲,至今为止的实证研究,并没有提供任何在科学上可以信赖的证据,而且,坦率地说,我本人也对将来提供这种证据的可能性抱有相当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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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问题的出路不可避免地归结到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即,谁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死刑的遏制力假设?只要对举证责任作出公平的设置和分配,那么不能履行这一责任的一方,便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如果从实质的、道义的层面来考虑这一证明责任,我们不得不说,应当由死刑保留论者来承担。因为只有他们,才打破了“不能杀人”的道德戒律和他们自己订下的法律禁令。并且,本着对最高权利——生命权的极大尊重,本着对一经执行便无可挽回的生命权的极度慎重,我们也应该要求死刑的适用者们给出他们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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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标准看,死刑保留论者不但应当提供死刑具有遏制力的证据,而且应当提供可靠的、始终如一的和压倒性的证据。然而,直到目前为止的经验研究的状况表明,死刑保留论者显然无法提供这样的科学证据。不但有相当多的证据与死刑遏制力的假设相左,而且仅凭这些相反证据的广泛存在,便已经表明,死刑遏制作用即使存在,也远非可靠的、始终如一的和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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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杀一儆百”,是个既没有充分理论根据,又缺乏科学实证根据的神话。它反映了人们对死刑的迷信和依赖。在当今废除或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世界趋势的情势下,这种已经过时的、虚妄的死刑观念,应当彻底地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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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云腾、张金龙、邱兴隆:《在功利的天平上——死刑效益谈》(上),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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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云腾、张金龙、邱兴隆:《在功利的天平上——死刑效益谈》(上),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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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哈格:《死刑:赞成的理由》,邱兴隆译,载邱兴隆著译:《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人民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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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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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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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书,第5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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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转引自胡云腾、张金龙、邱兴隆:《在功利的天平上——死刑效益谈》(上),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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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德〕E. 卡西勃:《启蒙哲学》,顾伟铭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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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波普尔的说法。转引自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载《法学》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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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黑格尔的说法。转引自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载《法学》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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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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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关兰托尔成果的具体研究和讨论,可参见Bowers and Pierce: “Deterrence or Brutalization: what is the Effect of Execution?”, 26 Crime and Delinq., 1980. p.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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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 Seller, “Capital Punishment”, 25 Fed. Probation, Sept. 1967, 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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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hrlich,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A Question of Life and Death”, 65 Am. Econ. Rev., 1975, p.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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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unker, “Is the Death Penalty a Deterrent to Homicide: Some Time-Series Evidence”, 1 J. Behav. Econ., 1976, 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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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Loftin, “Alternative Estimates of the Impact of Certainty and Severity of Punishment on Levels of Homicide in American states”, in Indicators of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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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Brier and Fienberg, “Deterrence or Brutalization: What is the Effect of Execution?”, 26 Crime and Delinq, 1980, p.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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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Suthland, “Murder and the Death Penalty”, 15J. Am. Inst. Crim. L. and Criminology, 1925, 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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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Van den Haag, “on Deterrence and the Death Penalty”, 78 Ethics, 1968, pp.280,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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