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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死刑民意是怎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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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从未正式进行过死刑的全民调查,而部分学者或者研究组织的调查也往往存在局限性,所以难以从全面的、科学的实证材料出发,分析死刑民意产生的原因。尽管如此,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1995年进行的关于死刑的有限调查,并结合近年来网上的调查和网民的对某些死刑案件(如辽宁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的反映的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对罪犯的痛恨和对自身安全的担心,是支持普通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最直接原因。对罪犯痛恨的认识,是人类报应(报复)本能的反映;担心自身安全的考虑,是建立在对死刑威慑功能的确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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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刑罚产生以来,报应观念具有天然的支撑力,是维护刑罚正当性的观念基础,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能够使民众的报应观念消失。然而,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为什么民众会形成依靠死刑来实现报应要求的观念?在一个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这种死刑报应观念未能得到弱化?其次,民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心,同样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是人之为人的本性。但问题在于,死刑不能遏制犯罪,已经为1983年以来的“严打”所证实,死刑的扩大适用并未使民众感到更加安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民众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呢?这都是需要认真予以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初步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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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历史角度看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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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历史的产物,对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需要进行历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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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在现象看,死刑的产生和适用催生并强化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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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死刑的产生催生民众的死刑报应观,死刑的不断实践和扩大适用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报应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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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刑罚的产生囿于阶级社会的形成,那么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如果将其看作一种处死人的方法,死刑可溯源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部落之间、部落内部就存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习惯做法,因而“同态复仇”的报应观念在民众内心扎根。死刑出现后,原始的同态报复的报应观延续下来,只是报应的范围和对象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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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夏朝开始直至新中国建国前,专制社会的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本着安抚民心、稳固统治的需要,一方面规定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使得自原始社会以来就存在于民众内心的死刑报应观得到维护和延续;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大量适用死刑的非杀人犯罪,这就使得民众的死刑报应心理与各种非杀人行为建立起联系,并从总体上强化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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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统治阶级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使得民众对死刑的威慑效应从相信到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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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死刑的威慑观,无法确定,但从夏朝开始,统治阶级迷信死刑的威慑功能则是确信无疑的。夏朝最后一个君主桀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开创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其目的都在于利用死刑威慑民众,以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之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继承了这一做法,尤其是在国家处于混乱时期,死刑更是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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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众来说,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利用死刑进行威慑,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将可能潜存在民众内心的对死刑威慑效应的朦胧认识激发出来,并逐渐形成确信;另一方面,基于自保的本能,当民众处于不安全的氛围时,必然要求死刑的大量适用。由此可见,民众对死刑威慑效应的认识和统治阶级有意识利用死刑进行威慑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使得民众对死刑威慑效应的认识从无到有,从相信到迷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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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民众内在心理看,没有形成阻止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发展的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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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形成是死刑实践的历史产物,因而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国家的主流民意最初都基于相同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而支持死刑。然而,到了近代,某些国家的民意逐渐走向非死刑的报应观和威慑观。在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死刑废除实践较早的欧洲国家,废除死刑的观念深入人心。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国家的民众宁愿以非死刑取代死刑来实现报应和威慑的要求呢?显然,不能将这种心理的转变看作是“突然”的发生,而应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也不能将这种转变看成是“自发”的结果,而应是存在某种反对死刑报应和威慑的“外在”因素,并为民众逐渐接受,而内化为支持废除死刑“自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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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心理角度考察欧洲的历史,不难发现,欧洲很早就存在尊重任何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道思想,其客观效果是有助于抵制、消解民众的死刑报应和威慑的心理情感。近代启蒙思想家宣传的以“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为内容的系统化的人道主义,在本质上也与早期的人道思想一致,民众较易接受,从而导致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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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欧洲的人道思想可推自奴隶制社会,主要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哲学的研究中,但没有成型的体系。通过对“自然”的研究,发现了人是自然的重要部分,人有自然理性,从而论证人的存在和重要性。古希腊思想家伯利克里就说道:“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或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3】普罗泰戈明确表达了人为万物尺度的思想,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4】这些无不反映出古代西方对人的重视的人道思想。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神学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并成为禁锢人们精神的枷锁,然而人道思想并未因此而窒息,它们以不同形式甚至是某种变态的形式得到延续和发展。例如,中世纪的封建神学如基督教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5】,因而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托马斯·阿奎那甚至从七个方面具体论证了个体作为被造物在神学上的价值和尊严。【6】尽管这种生而平等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的人道思想,不是从“自然”意义而是被打上了封建神学的烙印,但由于神学的统治地位,使得它客观上助长了这种人道观念普遍地深入人心,从而为近代人道主义的启蒙和彰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到了近代,这种对人的尊重的人道思想逐步发展到系统化的人道主义,并以“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为主张而得到广泛传播。自此,尊重个体权利包括生命权利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并推广到废除死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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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教义,包含着丰富的人道思想。发端于孔、孟的儒家,有人道思想。孔子的人道观念体现在他的“仁”的思想中,“仁”的中心和主旨就是爱人。爱人就首先意味着爱自己的同类,而不是物或其他。这表明孔子对人的重视,对人的生命和价值的尊重。究竟爱什么人?在孔子看来,不仅仅要爱自己的家庭成员,即“亲亲之爱”【7】,还必须从亲亲之爱出发,推己及人,实行广博的爱,即“泛爱众”【8】。从仁爱的思想出发,孔子进一步提出“忠恕”之道,并把它作为实现仁爱的方法。“忠”包含着真心实意、诚恳老实的意思,要求“与人忠”【9】、“行之以忠”【10】;“恕”则意味着宽容、容人,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1】、“以直报怨,以德报德”【12】、“不念旧恶,怨是用希”【13】。孟子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认为仁是每个人先天具有的内在自然情感即“恻隐之心”,它既是个人仁德的萌芽,也是社会政治秩序即“仁政”的基础,并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4】的思想。可见,孟子的“仁政”要求对社会成员普遍施以人道,这种主张发展了孔子作为个人伦理规范的人道思想。自孔孟之后,儒家思想逐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据长期统治地位,而儒家的人道思想也得到一定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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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人道思想,并未使民众形成尊重任何人包括罪犯的尊严和价值的社会心理。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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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儒家思想本身蕴涵着反人道的因素,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反人道因素逐步扼杀了其人道思想而演变成“吃人的礼教”。孔子虽然主张“仁”,但同时又强调“礼”。礼即周礼,是一种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观念和制度。在孔子看来,“礼”是实现其“仁”愿望的理想社会制度,并试图将“仁”和“礼”统一起来,即所谓“克己复礼为仁”。这样,孔子的仁爱思想同时又包含着“爱有差等”的观念,这就和他的“泛爱众”主张存在着矛盾。作为“礼”的制度,事实上是特权统治和等级制度,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它和孔子“仁”的人道理想背道而驰。可见,孔子的思想中,既有人道的一面又有反人道的一面。到了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被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就取得了封建正统地位。然而,董仲舒的儒学是以“天人感应论”为轴心的,必然表现出神学化倾向。在神学的外衣下,董仲舒又表现出对儒家人道思想的某种确认。他借神秘的天意来回应孔子之仁,指出仁是天意,其表现就是生成万物以“养人”,因而作为天意之仁,肯定人的价值高于万物,“最为天下贵”。【15】显然,儒家以人为目的、肯定人的价值的人道思想在这里得到延续。但是,以“天人感应论”作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必然会销蚀其人道思想。到了宋、元、明、清时期,以“存天理,灭人欲”为特征的理学,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提出“天人合一”的观念,从而使其进一步朝着反人道的方向走去。有人就此评价道,“理学在重振儒家人道思想的同时,也把正统儒学反人道的因素发展到顶点”【16】。通过对儒家思想发展历程的简单考察,不难发现,由于早期的儒家思想中本身就蕴涵着反人道的因素,加上儒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反人道因素的进一步扩大,它不可能使民众形成尊重任何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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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儒家的人道思想不是以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作为出发点,与欧洲的人道思想、人道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欧洲的人道思想、人道主义所讲的人是个性解放的人,人具有自由意志,具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的自由;而儒家所讲的人是完全套在礼义道德规范中的人,人的自由也仅仅是行礼义道德规范的自由,如果不按礼义道德去做,人就失去了自由。其次,尽管二者都肯定人,但肯定的目的根本不同。欧洲的人道思想、人道主义肯定人的目的是为了人的个性解放,否定神学对人性的摧残;而儒家肯定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把人从礼的制约中解放出来,而是为了把人作为人的个体纳入礼的规范中,使礼对所有人起到普遍的制约作用。再次,在人的价值观上,尽管二者都重视人的价值,但欧洲的人道思想、人道主义强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至高无上性;儒家则强调礼义道德至高无上,人只有按礼义道德去做,人才具有人的价值而成为人。最后,欧洲的人道思想、人道主义倡导平等和博爱,其平等要求人与人之间在地位上平等,特别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等级特权;其博爱要求人与人之间应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然而,儒家一般不讲平等,并且以坚决维护封建等级特权为根本目的;在博爱上,儒家虽然提出“泛爱众”,但又坚持爱有差等。儒家正是由于坚持这样的人道思想,使得它从根本上不同于欧洲的人道思想、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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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提及的是,我国古代主要是明、清时期,也确实出现了类似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的萌芽。以李贽、黄宗羲、王夫之、颜元、戴震、龚自珍等为代表的先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君主专制以及封建道统,设计社会改良方案的过程中,提出了带有近代欧洲人道主义色彩的新理论和新观点,包括对人感性欲望的肯定;宣扬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礼法名教;宣扬人的自由、平等和个性解放等。【17】虽然明、清时期出现的人道主义启蒙,在当时无疑产生了振聋发聩的作用,而且也对19世纪末的维新变法和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发挥过积极影响,然而,在僵化保守的封建正统文化和严密残酷的文化专制统治之下,这些具有启蒙价值的人道主义思潮难以充分发育,广泛流传。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在明、清时期,牢固封闭的封建经济结构严重制约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使得这些人道主义思想缺乏强大的经济基础,因而只能在当时的社会思想体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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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儒家思想不以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为出发点,必然使民众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不能形成尊重罪犯权利和价值的社会心理。反倒是,儒家思想倡导的个体对社会的服从,必然使社会本位观念占据中心地位。因而,在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发展上,儒家思想不是一种阻碍,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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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现实角度看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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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在现象看,死刑实践巩固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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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死刑适用得到限制,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在刑事政策上都有所反映。在立法上,1979年《刑法》只有7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在刑事政策上,严格贯彻“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限制死刑政策。尽管这些有关死刑的立法和刑事政策,不能根本起到消除民众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作用,但毕竟能够削弱历史上民众所形成的宽泛的、强烈的死刑报应和威慑观。然而,随着1979年《刑法》之后一系列单行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出台,死刑适用扩大化,出现了68个死刑罪名,几乎每一大类犯罪都有死刑罪名。这样,原本可以继续弱化的民众死刑报应和威慑观,因死刑的扩大适用而此消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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