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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52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70]
1702726053 ——从杜培武冤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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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55 诉讼证明是以过去事实为对象的认识活动,任何案件纠纷可以说均是不可逆转的过去。面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做到不枉不纵,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关我国死刑案件诉讼证明的刑事立法,学者们见仁见智,应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存在大的问题,关键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观念指导下,过分注重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不当追求快侦破、快起诉、快审判,对死刑案件的诉讼证明把握不严,在证明手段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在证明标准上不够严谨。由此带来的死刑冤案经媒体披露的已经不止一起,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故意杀人的冤案曾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笔者就从杜培武屈打成招冤案的造就与昭雪说起,反思我国死刑案件诉讼证明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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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57 (一)杜培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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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59 如果刑事诉讼程序缺乏严密有效的制约机制,那么最终受害的不仅可能是个别社会违规者,而且可能是一般的社会公众;不仅可能是一般老百姓,而且可能是这种粗陋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者和运作者本人。【2】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作为对别人进行立案侦查的警察,在一起杀人案件中却成为了别的警察刑讯逼供的对象。2000年8月17日《工人日报》刊载记者陈昌云的长篇报道《冤:民警险成当代窦娥 奇:执法部门如此办案》,详细披露了杜培武冤案的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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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61 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某(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男)被人枪杀,王某及王某某尸体被作案人从作案第一现场移置于昆明市园西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一辆牌号为“云OA0455”的警车内(该车系王某某当天所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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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63 案发后,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某的丈夫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某某配用手枪将“二王”杀害为由,于案发后将杜拘押。1998年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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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65 一审宣判后,杜培武及其辩护律师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证据不足,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月20日以(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杜培武被投入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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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67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该团伙自1999年以来,抢劫盗窃杀人作案23起,共盗抢车辆20辆,杀害19人。犯罪嫌疑人供称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并交代了杀人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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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69 2000年7月10日,云南省公安部门以“通稿”形式向媒体公布破获这个特大杀人抢劫犯罪团伙的情况。继之,于次日即7月11日,中共云南省政法委员会又以“通稿”的形式向社会宣布: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因有“新的证据”证实非“杜培武所为,杜培武显系无辜”,而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云高再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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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71 杜培武蒙冤入狱,又戏剧般地因真凶落网而获得自由,人们唏嘘之余,不仅要问:若无真凶落网,尽管本案证据疑点重重,杜培武冤案是否仍然永无洗雪之日?让我们仔细梳理一下杜培武这一冤案中证据运用和采信的诉讼证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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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73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某、王某某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某某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某某、王某枪杀于王某某从路南驾驶到昆的“云OA0455”昌和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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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75 杜培武案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列表如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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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77 证据名称:破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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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79 证 人: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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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81 内 容:对全案侦查过程和案件事实、结论的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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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83 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笔录(1998)刑技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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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85 证 人: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及五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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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87 内 容:对1998年4月22日10时58分停在园通北路40号门前的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的勘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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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89 证据名称:枪弹痕迹转鉴定书(1998)刑技字Q-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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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91 证 人: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三名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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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93 内 容:证明射死二被害人的枪支系路南县公安局发出的1605825号“七七”式手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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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95 证据名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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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97 证 人:路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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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099 内 容:证实上述手枪是路南县公安局配发给王某某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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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6101 证据名称:第4—9次讯问笔录和《我杀害王某、王某某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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