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37564
二、实践意义
1702737565
1702737566
由于我国目前宪法(主要指宪法文本)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无法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规范准据,因此,其实效性受到极大的制约。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之所以成为宪法序言研究的热点话题也与宪法实施问题中凸显的宪法实效性问题有关。但是不可以由宪法在实施方面遇到的困难(即实效性问题)就能够推导出如下结论,即宪法是基本没用的法。从实然意义上看,这种判断是偏颇的,因为我国宪法(尤其是1982年宪法)一直处于实施的过程中,尽管实施效果尚不能让人满意;从规范意义上看,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因为宪法的效力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宪法的司法适用只是宪法实施的方式之一或效力表现形式之一,而非全部。从基本权利保障的范围与力度不断拓宽和加强的现实以及国家各公权力之运行逐步规范化的现实来看,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意义在日益呈现出来,尽管往往是以间接的或者非宪法文本确定的方式。必须看到,我国宪法在实效性方面遇到的挑战不仅涉及宪政的整体性架构问题,同时也内在地与宪法本身的妥当性之间存在极为紧密的联系。本书对宪法序言的法教义学研究正是面向法的妥当性,而妥当性问题的解决的目的就是为面向实践的具体实施宪法(不管是司法机关的适用还是其他权力部门的适用)的国家机关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学术支撑。这也是任何将宪法视为法秩序内的最高实践标准的宪法学说的共同追求。
1702737567
1702737568
1702737569
1702737570
1702737572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概述
1702737573
1702737575
一、国内研究状况
1702737576
1702737577
国内(大陆地区)关于宪法序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702737578
1702737579
(一)宪法序言是否是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1702737580
1702737581
以作为实在宪法之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是否必要作为宪法论辩的对象,在其他国家的宪法研究中颇为罕见。这种讨论不仅仅呈现了学者们对本国宪法序言的观点,同时亦反映了他们在研究宪法序言时所遵循的研究立场以及学术进路方面的特色。
1702737582
1702737583
蔡定剑教授明确指出,宪法序言是可有可无的,它并非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5]翟小波博士认为宪法不应该有序言,理由是:宪法首先是法律,而法律就应该有法律的样子,即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序言不是法律条文,所以,宪法不该有序言。如果希望宪法被人民尊为法律,希望它被人民尊为最高法律,我们必须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6]张千帆教授没有直接论述宪法序言是否必要这个问题。但是从他的相关论述中可以推断出其关于宪法序言的观点。他认为宪法序言与总纲之中关于基本政策与经济制度的规定等都是无法实施的条款,因为不可能形成可操作的法律标准,以有效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等抽象概念之范围,因而应该从我国宪法中将它们排除掉。[7]谢维雁教授认为,宪法的关键是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其核心价值,将人民主权、法治及民主作为基本原则,对权力能够进行有效的约束,并且能够保证宪法本身得到全面实施。而“在一个宪法止于政治宣言的国度,宪法序言无论写得多么美妙动听,多么冠冕堂皇,其与真正的宪政都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他又认为宪法序言已为我国人民普遍接受,在我国政治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主张保留宪法序言。这反映其思想的矛盾性,即在学术判断与政治思考之间摇摆不定。[8]
1702737584
1702737585
对于以一国实定宪法作为其工作前提的法教义学者而言,质疑宪法序言作为本国宪法(已经包含宪法序言部分)之必要组成部分的观点确实是超乎寻常的,但是在我国宪法学界却不乏其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宪法学界从法政策学与法社会学角度或立场研究宪法序言与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研究宪法序言是何等的不同:前者有点像立法者(而且是毫无拘束的立法者)可以解构和颠覆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显得极具学术洞见和魄力;而后者对成文法抱着虔诚和敬畏的态度,通过分析和解释成文法规定的内涵,论证不同规范或规定之间的意义脉络关联以致形成关于法的体系化见解。这种研究显得小气巴巴,但它从不放言宏构,只乐于细致入微地建构、稳扎稳打地逐步逼近正义。这并不意味着从事法教义学研究的学者们真的不知道什么是宏大叙事,只是选择用细小来构筑宏大而已。
1702737586
1702737587
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必要的两种论证方式:(1)严格规则模式。其遵循的逻辑是: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由于宪法序言不是法律条文,所以,宪法不该有序言。这里既混淆了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区别,也把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种类型的法律原则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更没有意识到不同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2)形式推理模式。其遵循的逻辑是:由于宪法序言不是普遍地存在于任何国家的宪法之中而且不能认为没有序言的宪法是不完备的宪法,因而宪法序言不是宪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1702737588
1702737589
问题在于:能否一般性地(抽象性地)谈论宪法序言是否必要这个问题?从有些国家宪法没有序言而其宪法仍然不失为完备的宪法的事实中能否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即对于已经有序言的宪法而言,宪法序言并非其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个问题对中国宪法来说更为重要,因为中国宪法不仅有序言,而且序言很长,内容很多。
1702737590
1702737591
法教义学对待该问题的研究进路是:对宪法序言的内容进行实证研究以及比较研究,以揭示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与宪法正文规定的内容之间内在的关联性;考察我国宪法序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在没有序言的宪法中也以不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倘若我们发现我国宪法序言与他国宪法序言完全不同,或者我国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如此的特别以至于在其他没有序言的国家的宪法里无法发现类似的内容,法教义学者也不会因此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宪法序言是多余的。它只能在缜密地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谨慎地提出什么样的序言是更好的。
1702737592
1702737593
(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1702737594
1702737595
国内论著对宪法序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上。蔡定剑教授认为,宪法正文之前的一段文字都是序言。他认为宪法序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仅宪法序言中宣告性的、记叙的内容没有效力,而且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国家任务的规定、甚至连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对宪法的根本法与最高法地位的确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这些规定都不具有规范性、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如果宪法序言有法律效力,会给宪法的适用带来不确定性。[9]
1702737596
1702737597
李龙教授将宪法序言的内容分为四类,即陈述性的序言,原则性的序言,纲领性的序言及综合性的序言。在此分类的基础上,他进一步分析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他认为第一类即陈述性的序言没有法律效力,比如美国宪法序言、瑞士、希腊等国的宪法序言既是如此。就我跟宪法序言而言,关于历史叙述的部分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关于四项基本原则、国家任务、国家的基本政策以及最后一个自然段的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判断是否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是看有无实体性或实质性的规定,即是否规定或确认了权利或义务。如果没有行为模式,仅仅规范制宪目的,并不涉及公民或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序言不存在遵守或违反的问题。但是自相矛盾的是,李龙教授在论述宪法序言作为宪法之必要组成部分的时候提到,凡是不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问题,比如国家任务、对内对外的国家政策等难以用宪法规范表达的内容应该借助序言来表达。显然,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李龙教授持部分有效说,即构成宪法序言的内容(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余则没有。[10]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序言所确认的宪法原理或原则具有纲领性,本身难以直接运用,只有与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具有强制执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1]
1702737598
1702737599
在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上,许崇德教授反对无效说与部分有效说,认为宪法序言从整体上看其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其效力不容怀疑。理由是:宪法在整体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作为宪法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序言同样是整体有效的。许崇德教授亦引用李鹏于2001年12月3日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来佐证其宪法序言整体有效性的观点。[12]谢维雁也主张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整体效力。他认为整体效力是指宪法序言作为一个整体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却不必深究每一段文字、每一句话具体的法律效力。它主要通过宪法正文条文,一般法律法规,及政治机关、各种组织的行为与宪法序言(主要是其精神)不相抵触来实现;而不是必须由一定机关及其人员直接依据某一段文字进行的“施行”或“执行”活动来实现其法律效力。[13]学者朱中一认为,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争论的主要焦点集中在宪法序言中的历史事实陈述部分(非规范条文)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他认为宪法序言前六段是关于历史的描述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应当成为决定我国宪法效力的基础。其余的段落则是关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原则具有与普通法律规范不同的特殊的表现形式和逻辑结构,其特殊的效力体现在对于理解宪法内容的重要作用。他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宪法序言具有特殊的效力。他没有论证清楚为什么历史事实陈述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以及为什么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就是宪法效力的基础,当然他更没有解释清楚历史事实与纯然的事实之间有何区别。[14]
1702737600
1702737601
(三)宪法序言与正文的关系
1702737602
1702737603
李龙教授认为,宪法序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3)它宣布了国家的总政策。从这三个方面功能出发,我们很难找到它们与正文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15]汪进元教授认为宪法序言具有统帅宪法全文、指导全文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中的原则性条款,类似宪法正文中的内容,其作用和意义就更大了。至于宪法序言是如何作用于宪法正文的却言之甚少。[16]
1702737604
1702737605
谢维雁认为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存在如下关系:(1)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典。(2)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分享共同的原则和精神。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和含义上必须保持高度和谐一致,而不能出现矛盾、抵触。(3)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上互为补充。包含基本原则、精神的宪法序言,对宪法正文的适用和解释具有约束力,也即宪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必须贯彻序言所载的原则和精神;而对宪法具体条文没有规定的事项的处理,须遵从序言的原则、精神。[17]
1702737606
1702737607
宪法序言是否必要的问题以及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关系的问题都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密切相关,凡是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的学者一般认为宪法序言没有必要存在,也就是持全部无效说。但是,也有例外,有的学者既认为宪法序言并非是宪法必要组成部分,同时又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这反映了其观点的内在矛盾性。而认为宪法序言有必要存在的学者要么认为宪法序言全部有效,要么认为宪法序言部分有效。同样,凡是探讨宪法序言与正文之间关系的学者一般都预设宪法序言有效的前提。全部有效说与部分有效说的分歧在于,宪法序言中的历史事实陈述部分有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有效说一般认为序言中的历史事实陈述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余原则性、政策性及法律性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全部有效说认为整个宪法序言都是有效的,该学说内部亦存在形式各异的论证思路,其中既有形式上的理由,也有实质上的理由。
1702737608
1702737609
然而上述各种观点虽然也触及宪法中的重要论题,但是要么满足于抽象地空谈,要么论证时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因而其学术意义非常有限。法律研究得出的任何结论都必须以对法律文本的深入分析作为前提,对于宪法序言这个特殊研究对象来说尤其如此。
1702737610
1702737611
另外,我国学者极少论及宪法序言可否作为司法裁判的准据问题,只是在比较法的层面上提到其他国家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这与我国宪法实践的现状有关。可能学者们认为,在我国宪法正文尚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无谈论该问题的必要性。然而对宪法序言的深度探讨也必然会涉及这个问题。
1702737612
[
上一页 ]
[ :1.7027375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