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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性陈述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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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德士教授认为,能够被证明是真或假的陈述是“理论性”语句,它是对事实或关系的可检验的描写。理论性语句可分为经验性语句和分析性语句。其中经验性语句就是对事实进行说明的语句。[38]此处所言的“事实”与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之一部分的“事实构成要件”所指涉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前者系规范产生的事实背景,而后者则是规范约束的对象。[39]本书所使用的“事实性陈述语句”即是魏德士所言的经验性语句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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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存在着大量对历史事实进行描述的语句。这种对历史事实进行描述的语句属于事实性陈述语句的一种类型。事实性陈述语句不仅存在真或假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对其含义进行分析和澄清。这些语句表明我国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情境下制定现行宪法的。以下逐次对我国宪法序言各自然段中的事实性陈述语句进行说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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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自然段,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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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说明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之一,意在证明作为独立国家的中华民族已经形成的事实早已存在。其中,关于“中国各族人民”一词,在修宪的过程中有过讨论。邓颖超曾建议将原先起草的序言中的“中国人民”替换为“中国各族人民”。理由是这种提法有利于民族团结、增强国内各民族的凝聚力。[41]增强民族团结与各民族的凝聚力固然是一个值得赞同的想法,然而,在宪法中“中国各族人民”与“中国人民”的内涵是不同的,以表达中国人之共性的“中国人民”一词更能显示中华民族的存在。中国各族人民只是中国这样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多个民族的总和,而中华民族则在内涵上体现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民族特性。所谓的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对于政治国家的存在来说,意义非常重大。统一国家与统一民族的观念历来是如影随形的。有学者指出,在抗击外国侵略的过程中,在历史上之所以出现形形色色的叛国者,均与民族意识的缺乏或淡薄有很深的关系。由多个民族演变成一个代表中国的中华民族是需要条件的。这个条件已经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逐步形成。它主要表现为各民族在交往、融合的过程中共同创造的辉煌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共同缔造国家政权、联合起来反对暴政和抵御外国侵略中形成的共同的民族意识与国家观念。虽然各民族仍保留各自的民族特征,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已经确立起来。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看,“中国人民”的概念比“中国各族人民”的提法更为适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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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自然段,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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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说明1840年以后,在外国侵略与干涉之下,中国逐渐丧失主权国家的地位。中国人民为了恢复国家主权与争取民主自由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与我国宪法其他部分出现的“中国人民”概念相比,此段中的“中国人民”涵盖面最大,它指称为国家主权与民主自由这个目标而奋斗的所有中国人,既包括历史上尤其是1840年以后通过各种形式为这个目标而奋斗的所有中国人,尽管他们进行斗争的形式与秉承的政治路线并不相同;亦包括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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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自然段,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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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是过渡段,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概括说明二十世纪中国发生的重大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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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自然段,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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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记述了二十世纪中国发生的第一件大事,即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并废除封建帝制、创立中华民国的事实,同时亦指出辛亥革命的局限性。辛亥革命是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在该历史事实中,孙中山所倡导的“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则具有宪法学上的意义,这是辛亥革命之历史事实中包含的极为重要的规范性要素,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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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自然段,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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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段记述二十世纪中国发生的第二件大事,即中国在人民经过了百余年的奋争,终于重新获得完整的主权国家地位。在此历史事实中有两个要点特别重要:一是这个重大转变是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完成的;二是重获独立地位的国家已经不是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这段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的斗争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后继续发挥领导作用的历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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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段最后一句“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语句性质上比较复杂。[42]从用语上看,“掌握了”与“成为”均是确切地表示事实状况的词语;从语境上看,该句之前的“从此”,表明其表达的内容乃是本段前面事实的一个结果。此两点均表明该句是一典型的事实性陈述语句,其意即中国人民在现实上已经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然而,从规范主义的角度看,将该句解释为“人民应当掌握国家的权力,应当成为国家的主人”并非是对现实状况的毫无意义的重复。它毋宁是表明,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凡是与此规范要求不相符合者都是违宪的。[43]另外,关于该句中的“国家的权力”的含义,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曾经有过讨论,原宪法修改草案的表述是“社会的权力”,后被改为“国家的权力”,理由是掌握了国家就等于掌握了社会。[44]这体现了修宪者仍然秉承将国家与社会视为一体的传统政治理念,与西方国家宪法理论所持有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峙的观念相比较,可谓大异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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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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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记述了二十世纪发生的第三件大事和第四件大事,即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事实。有两个事实确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一是经济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二是政治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确立。人剥削人的制度的消灭是否意味着人剥削人的现象完全消灭,则不无疑问。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包括国家安全得到保障、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各项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提高。这两件大事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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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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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段第一个事实性陈述语句在上一自然段的基础上更为明确地说明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成就是在什么样的领导者以及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指导思想既是历史事实,同时又是形塑领导者品格的关键因素,其中蕴含的规范性要素与宪法学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性,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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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段第二个事实性陈述语句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过全面修改的1982年宪法文本(即原始文本)中没有这句话。在1993年修宪时通过的第三修正案中,在第七自然段中新增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句话;而后在1999年修宪时通过的第十二修正案中,又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该句虽然是事实性陈述语句,但是它不同于上文提到的历史性陈述语句,它是修宪者对本国在当下正在面对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旧面对的社会发展状况作出的判断。这是修宪者对本国所处历史方位进行的政治判断。这种判断不仅直接对国家根本任务的确定构成事实上的制约,而且还会对我国宪法的部分内容,尤其是涉及经济方面的条款、甚至还对包括从宪法第四十二到第四十六条所保障的一系列社会权利的实现,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比如,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与第十六条所出现的同步调整现象就是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确切含义最初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得以非常详细的阐发,它包括对两个基本事实的判断:一是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事实;二是由于新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因而生产力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的事实。这种关于国家所处历史方位的事实判断在我国前三部宪法序言中均出现过:1954年宪法序言的表述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1975年宪法序言的表述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1978年宪法序言的表述是“经过反对国内外敌人的反复斗争,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得到了巩固和加强。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很显然,这种对历史方位的政治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政策的正确与否。这种判断对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究竟有何影响,尚需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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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八自然段,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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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第一句是对我国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的阶级斗争的事实作出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剥削阶级存在的条件下,阶级斗争的对象就是剥削阶级。而在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认为仍然存在阶级斗争,那么其意涵与以往自然会有所不同。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对阶级斗争的内涵作出说明。他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这是人类历史上为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高度民主,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间谍、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表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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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九自然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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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句具有事实性陈述语句与规范性陈述语句的双重特征,它说明台湾不仅在事实上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且在法律上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历史事实可以证明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存在,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国大陆地区,台湾不具有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46]我国1954年宪法序言以及1975年宪法序言均未言及台湾问题。第一次提到台湾问题的是1978年宪法序言,其表述是“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在宪法序言中言及国家统一问题的还有1945年5月23日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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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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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形成的事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序言以及《共同纲领》序言均言及统一战线,但称谓与范围并不统一,《共同纲领》序言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1954年宪法序言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1975年宪法序言为“革命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1978年宪法序言为“革命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1982年宪法序言为“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共同纲领》以及前三部宪法序言相比,1982年宪法序言对统一战线的表述最大程度地淡化了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以及各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强化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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