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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09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67]
1702738910 三、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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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2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均选择在宪法序言里明确地表述国家根本任务。这种对国家任务抱有的强烈偏好是一个后发起国家为了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状况而诉诸宪法展现民族振兴与国家富强意愿的自然表现。[13]我国宪法的这种一以贯之的倾向体现了对宪法功能的理解与把握,宪法不仅是巩固新政权、维持新秩序的基本方略,在改革开放时期,它还承载着将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以凝聚社会各种力量振兴国家与民族的愿望。在中国宪法学的视界里,宪法主要是民族振兴之法的观念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实在宪法均毫无例外地浸透着治国者致力于国家发达与民族崛起的豪迈情怀。以下图表列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四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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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4 表5-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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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6   四部宪法     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1954年宪法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1975年宪法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1978年宪法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82年宪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由以上表格可见,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都采取了与上述各社会主义国家相似的方式规定国家任务,即都在宪法序言中以概括式的规范性陈述语句比较集中地表述国家任务的内容,而且均在意识形态上十分强调国家任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然而,这四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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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18 (一)前三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规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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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0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带有十分明显的过渡性与策略性。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对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15]与过渡性和策略性相适应,对包括国家任务之规定在内的宪法条款的修改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随意性。这在毛泽东的言论中得到充分的表露:“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来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如果没有意见,就付表决。”[16]可以这样说,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直接受执政党基于对时局的政治判断而形成的政策的影响,在其酝酿与产生的过程中就注定了它不是一个稳定与长远的国家发展纲要。对此,林来梵教授评价道:“我国1954年宪法乃是一部充满了自豪感和使命感的政策性宣言,其自豪感是在对历史的回顾中流露的,其使命感是在对未来的规划中迸发的。如此宪法观念诚然与立宪主义的规范使命南辕北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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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2 如果说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很难具备法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品格,那么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更是某种狂热的和极端错误的政治思想理念的产物。笔者认为这两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既不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体现,更难说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政治意愿与政治选择。作为宪法上的一种根本性的规定,其形成本身的合法性基础也是颇受质疑的。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国家任务的法定化,必须依藉人民在掌握相关资讯的前提下进行深入、公开的讨论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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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4 总之,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并不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更不是一个策略问题,它在本质上也不适合于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国家根本任务是建立在深刻的政治远见的基础上的。当然,对国家任务宪法化持完全否认的观点也不足取,如前文所述,无论各种性质的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对国家任务作出规定,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起国家来说,在宪法中合理地确定国家未来的发展纲要并非是多余之举。问题不在于是否规定,而在于如何规定才能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协调起来。国家根本任务不仅仅因为被写在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宪法里而具有神圣性与权威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本身就应当是国家理性[18]的体现。如果将国家根本任务予以根本法化,就必须使其在理性上契合国家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定位于落实特定国家政策的工具与手段上,国家根本任务的稳定性与长期性乃是其作为宪法之一部分应该具有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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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6 (二)现行宪法在国家任务规定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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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28 正如本书第二部分(宪法序言的语句构成)所述,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不仅与前三部宪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而且其本身在四次修宪中也不断地得到完善。[19]现行宪法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是基于对本国所处的历史相位作出的正确判断之上的,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历史相位之下,所确定的国家任务既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实现的政策性目标,也不是无法预见到何时才能实现的十分宏大的目标(比如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国家任务的长期性与相对稳定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以及各项事业比较落后,国家任务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比较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均是值得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的价值目标。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目标,诸如,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等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世界各国的共同价值诉求。这使得现行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人类共同的经验与理性的表达。毫无疑问,与前三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相比,现行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具备了宪法作为法而应该具备的规范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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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30 然而,现行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仍然保留着与前三部宪法同样的特征,即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特性。蔡定剑教授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修宪者看来是序言的核心,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它反映八二宪法的政治特点,它的意识形态性最强,因而也是修改最为频繁的地方”。[20]的确,我国宪法序言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包含着意识形态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凡是可以称得上是意识形态的表达,便不可能频繁地变动,意识形态是最稳定的。[21]虽然说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被修改得很频繁,但每次修改都没有触及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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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32 如何看待国家根本任务中蕴含的意识形态因素,学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凯尔森对宪法序言中的意识形态要素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被称为宪法的那一文件的一个传统的部分是一个庄严的导言,一个所谓的‘序言’,它表达了该宪法意图促进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各种观念。这一序言通常并不规定对人的行为的任何固定的规范,因而也就缺乏法律上有关的内容。它具有一种与其说法学上的性质倒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性质。如果将它去掉的话,宪法的真正意义通常也不会起丝毫变化。”[22]凯尔森的这种完全排斥意识形态的观点是否达致法学上的真理呢?法理学家劳埃德不以为然,他批评道:“凯尔森还坚认他的科学乃是排除一切意识形态因素而提纯获得的,但是,较诸其他法学家,在排除意识形态性质问题上,其所获得的,益且微乎其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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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34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之间存在统一性和连续性的话,那么具有同样的意识形态便是其表现之一。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24]很显然,现行宪法明确地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具有意识形态特性的显著标志。正是因为现行宪法序言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中包含了这种意识形态因素,许崇德教授才恳切地断定:“序言第7段是序言的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宪法的核心。”[25]然而,也有学者从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提出了否定性的意见,理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强调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地位将会妨碍人们思想自由,也会危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意识形态与宪法的内在精神存在着本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26]为此,林来梵教授适切地指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政治性和不稳定性在平均每5年一次的修宪过程中只是得到了部分缓解,如何淡化现行宪法中政治性宣言和意识形态的色素,不能不说是我国当下法制建设的要务所在。”[27]甚至一些政治学学者也担忧坚持意识形态刚性将会阻碍中国政府市场化、法制化、民主化的改革进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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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36 笔者以为,意识形态因素在客观上乃是我国实在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倘若完全地将之从宪法中冷彻地予以排除,有违法教义学尊重本国实在法的工作态度。由于意识形态是国家根本任务规定中的一个因素,因此,有必要将之放入国家根本任务的框架中予以考察。如前所述,国家任务的宪法化既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更体现了后发起国家力图摆脱贫穷落后面貌的愿望,然而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国家公权力必须在民族认同与民族团结方面得到人民的直接支持,才能够经受住来自国内外诸多方面的挑战。可以说,实现国家任务的过程就是将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人民复杂地凝聚在一起的政治过程。[29]在这个将全国人民一体化为民族共同体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发挥着一定的整合作用。[30]然而,如果将意识形态的作用过分地加以夸大,确实会陷入宪法内各种价值之间难以协调的巨大困境。依笔者之见,解决这种问题,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其一,将意识形态视为实现国家任务的手段或方式,其在宪法内的价值序列上位于国家任务之下,同时必须受到宪法内的其他重要价值诉求,尤其是基本权利规范的限制。也就是说对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或者在常规政治条件下只能使其以较为间接的方式发挥规范效力;其二,将意识形态视为道德意义上或者政治意义上的规范。[31]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宪法的安定性,同时亦可保障宪法、甚至我国所有的法律规范能够作为一个内部融贯的体系而存在。关于意识形态问题,本书在第六章就其与宪法实施的关系中有更为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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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42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二节 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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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44 作为我国宪法序言之核心内容的国家根本任务,虽贵为我国宪法的根本法之一,但其在何种意义上可被视为宪法的灵魂[32],在宪法学上实有慎思的必要。笔者认为,国家根本任务的根本法地位不能孤立地从其自身予以理解。从内容构成上看,其内部也存在着目标与手段的结构关系。在维持文本原意的前提下,可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的内容重述为:“国家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这个根本任务,国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与“富强、民主、文明”这些重要的价值目标相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都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如果从体系化的角度看,不仅“两个坚持”在国家根本任务的内部结构中只具有手段性质的相对重要性,而且即便是整体性的“富强、民主、文明”目标,在整部宪法中也要受到更高价值的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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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46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69]
1702738947 一、国家根本任务从属于国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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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49 从价值序列上看,与国家根本任务相比,国家目的则是宪法上的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对于宪法法教义学来说,国家目的问题无疑具有终极性与前提性。申言之,在对作为整部宪法之价值指针的国家目的缺少明确的宪法界定的情形下,无论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宪法学研究中,均确实存在着将国家根本任务予以绝对化理解的倾向。如果此种情形未予以改观,对于以解释和体系化为工作内容的宪法法教义学来说,所有的精细化作业将会走向何处,势必令人忧虑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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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51 笔者甚至认为,国家目的乃是充盈凯尔森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根基的“基础规范”的核心要素。那么,究竟什么是国家目的?所谓国家目的就是国家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的理由,或者国家之所以存在的终极意义。而国家任务则是实现国家目的而确定的一些更为具体的目标,相对于国家目的,国家任务具有方式、方法或手段性质。因此,在法秩序内,两者是不同层次上的概念。国家在现实生活中的各项职能均应围绕国家目的而展开。也就是说,国家目的不仅是为国家任务指明方向的最高价值目标,同时也是证明国家存在以及管理国家的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然而,究竟国家目的包含哪些内容,不同的学者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近代宪法(即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之前,国家目的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看都是维护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根本利益。而在近代立宪主义宪法产生之后,国家目的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其内涵不仅由一些经典作家予以阐发,而且也往往在成文宪法中得以表述,此时国家目的在内涵上基本上是一个等同于制宪目的的概念。[33]洛克认为,国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而亚当·斯密则认为,国家有保护社会免受暴力和侵略;保护公民免受非法侵害和压迫;提供公共服务三项职能。美国宪法序言以十分精练的语言概述了美国宪法的制宪目的。在立宪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制宪目的本身也就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同时,国家在任何特定时期的任务必须以国家目的为指针,必须围绕着这种由明确宣示的目的——建立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利——而展开。美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国家根本任务”一词,但是从其宪法文本可以推知,其国家任务,即各公权力机关的职能均是从属于国家目的(制宪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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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53 有趣的是,早在民国时期,我国已经有部分学者论及国家目的问题。周鲸文在其《论国家》一书中指出,国家目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尽力达成作为国家之分子的国民的快乐幸福。在他看来,国家维持秩序、安定与公正,都是为了为达成此目的的步骤与方法;第二,国家应尽力达成全人类的幸福与快乐。[34]张知本在其代表作《论宪法》一书中将国家目的概括为以下四种:(1)维持国家生存;(2)维持国家治安;(3)确定权利义务界限;(4)促进文化及各项事业的发展。[35]综上可见,在立宪主义宪法出现之后,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国家目的是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分歧之处在于,国家目的的内容是单一的,即仅仅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复合的,即除了保障基本权利,还包括其他内容,比如维护国家安全、国内秩序以及增进公共福祉等。[36]这种分歧也许只是表面上的,因为即便是认为国家目的只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学者也认识到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以及促进公共福祉的重大意义;反之,认为国家目的具有复合内容的学者也都认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理所当然是国家的最高目的。[37]从以上张知本的观点可以看出,其中(1)、(2)、(4)与我国宪法序言中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相吻合。这说明国家根本任务乃是位于国家目的之下或由国家目的所涵盖的一个概念。这也说明,我国宪法序言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没有阐明国家目的是什么,或者它顶多只是表达国家目的的部分内容。那么我国的国家目的是什么?它包含在我国实在宪法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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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56 二、建构我国国家目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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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8958 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所表述的就是国家根本任务。然而,白斌博士却认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既有国家任务的规定,也有国家目标的规定,而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具体地说,我国的国家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关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则是国家任务的规定,国家任务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途径或方式。[38]从逻辑上看,将该自然段的内容如此区分亦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作如此细致的划分,而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所有的规范性陈述语句理解为是对国家任务的表述也是适切的,因为相对于国家任务或国家目标而言,国家目的则是更为根本的问题。而白斌博士所提到的“国家目标”相较于国家目的而言,又可视为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方式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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