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9955e+09
1702739955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415]
1702739956 四、勿因“看不见的宪法”而轻慢宪法文本
1702739957
1702739958 揭示“看不见的宪法”对于中国规范宪法的建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项研究中,最需要且最难以解答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宪法文本与“看不见的宪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1702739959
1702739960 针对宪法学界出现的因热衷于研究政治现实而公然地“蔑视”宪法文本的学术脉动,韩大元教授及时、适切地提出“认真对待宪法文本”的主张。他认为,“1982宪法”体现了让社会治理回归制度理性、弘扬人性旗帜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民众权利保护诉求的积极回应和满足,是对人的尊严、制度理性的恢复与塑造,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转型是通过宪法实现的。我们要肯定宪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尊重宪法文本,坚持宪法的基本立场,从文本出发思考、解释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应当保障宪法的规范效力,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建构解决我国问题的解释技术、解释程序、解释理论,关注实践中的宪法问题,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与社会问题的宪法化,在宪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65]韩大元教授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构“看不见的宪法”的主张,然而从大体上看,这种以宪法文本为准据展开宪法思考的规范主义学术理路还是比较清晰的。出于把握“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66]方面的思考,林来梵教授则明确论及认识“看不见的宪法”的必要性与基本思路。他认为,“宪法学的学问,尤其是‘中国’宪法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认识现行宪法的文本;第二层面是认识超文本的隐形宪法,即认识却伯所说的‘看不见的宪法’的内容;第三层面,则是把握显形宪法与隐形宪法之间的内在互动关系,即捕捉整个‘实在宪法’动态图景中的那种‘日偏食结构’”。[67]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认识“看不见的宪法”应依循的基本方法,即“从现行宪法文本内部去把握这种‘看不见的宪法’,沿着规范主义的‘不归路’直行到底”。[68]
1702739961
1702739962 宪法文本虽不能为宪法上的任何问题提供答案,但其毕竟为我国宪政的有序展开奠定了规范性基础。从政治现实与宪法文本的不一致或者冲突不能直接得出“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或规范的”结论。政治现实与宪法文本的不一致或冲突一方面说明政治现实,尤其是政治权力尚未自觉地接受宪法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反思宪法文本的缺陷并探究“看不见的宪法”提供了契机。而我们能否把握住这个契机则取决于我们对宪法文本在结构上或内容上的缺陷是什么是否有清醒的认识。其实,这个缺陷也突出地反映在我国宪法学上,即没有在规范意义上澄清实然权力秩序与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应然权力秩序之间的关系。由此看来,探究“看不见的宪法”应重点关注实际上掌握执政权力的中国共产党如何与宪法确立的规范秩序协调起来的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唯有以宪法文本已然确立的人民主权以及人权保障等宪法原理为根本指针完成权力设置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中国宪法才能形成其完整的构造。是故,在事关中国宪政大局的所有问题中,最需要中国宪法学解决的重大时代课题就是,如何界定清楚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
1702739963
1702739964 [1]参见本书第四章关于“宪法序言的法效力”的讨论。
1702739965
1702739966 [2]即拉伦兹(Karl Larenz)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所表述的“以在历史当中形成的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的那种狭义的法学。
1702739967
1702739968 [3]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6),20~22页。
1702739969
1702739970 [4]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吴家麟:《吴家麟自选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肖蔚云:《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王叔文:《王叔文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何华辉:《何华辉文集》,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1702739971
1702739972 [5]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6),20~22。
1702739973
1702739974 [6][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702739975
1702739976 [7]参见[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1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702739977
1702739978 [8][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4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702739979
1702739980 [9]参见陈玉山:《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载《清华法学》,2012(5),73~90页。
1702739981
1702739982 [10]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获得民族独立的部分拉美国家仿效美国宪政模式,结果政局动荡,人权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宪政目标均未有令人满意的实现,即是例证。
1702739983
1702739984 [11][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254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702739985
1702739986 [12]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一种前言》,26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702739987
1702739988 [13]参见沈岿:《宪法规范层次论:一种解释方法》,载《清华法学》,2012(5)。在此需要指明的是,沈岿教授所言的解释在准据上只限于宪法文本。韩大元教授将这种矛盾归结为“正常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自身的规则与程序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冲突属于这种类型,不能将之理解为违宪现象。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0(5),3~16页。
1702739989
1702739990 [14]“良性违宪论”只能从结果的角度说明某些“违宪行为”是可取的,其盘的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但不能证明为什么这种表面上的“违宪行为”在规范意义上是合乎宪法的。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4),89~91页。
1702739991
1702739992 [15]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34~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702739993
1702739994 [16]参见何永红:《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载《现代法学》,2013(1),18~27页。
1702739995
1702739996 [17]See Laurence H.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1702739997
1702739998 [18]参见林来梵:《宪法的日偏食结构》,载《法学家茶座》第29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702739999
1702740000 [19]这种理论兴趣与法教义学的立场并不矛盾,法教义学只是强调最终的落脚点要在“规范”上,即“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1702740001
1702740002 [20][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23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702740003
1702740004 [21]劳伦斯·却伯无论是在宪法学研究上,还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方面,均堪称“大师级人物”:他论著等身,代表作《美国宪法》曾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性案件中引用过60多次,其论著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更是多得难以统计;他曾三十多次在联邦最高法院为宪法性案件辩护并经常在国会上对内容范围广泛的宪法问题进行论证。另外,他还应邀帮助俄罗斯和南非起草过宪法。这些令绝大多数宪法学者终其一生难以企及的荣耀似乎并没有使这个才华横溢的思想者驻足自满。
[ 上一页 ]  [ :1.70273995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