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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十章 关于所谓“更为妥当”的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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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书也论及宪法序言是否必要的问题,但是遵循法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即决定了本书无法得出宪法序言没有必要存在的颠覆性结论。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典的序言部分在内容安排上完全具有无可争议的妥当性。宪法身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与最高法,其中蕴含着匡正本国法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原理。由于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地表述了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之一,即国家根本任务,因而也分享了这种权威与荣耀。而学说上的努力则会从智识上促使人们就如下问题去反思并最终达成共识:国家根本任务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得上我国宪法中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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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序言开篇以大量的历史事实描述清晰地表明,从1840年到新中国成立的百余年时间里,中国完成了一个由衰落到再度崛起的“华丽蜕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富强与人民幸福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诉求。正是在这种历史情境之下,我国历部宪法均热衷于在序言中表述国家根本任务,企图以国家发展纲要统合各种社会力量,迅速摆脱国弱民穷的落后状态。这几乎成为任何后发起国家在型构本国宪法时共同遵循的逻辑。然而,如果将宪法序言中所表达的历史自豪感和现实使命感无限地予以夸大,那将会与宪法必须肩负的立宪主义规范使命之间产生难以消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承认国家根本任务乃是宪法的根本性规定的前提下,仍然有必要将之放入我国宪法的整体脉络中来把握它的地位和作用。完整的国家理性不仅包括国家应该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还应该清楚地指明实现这些目标的目的是什么。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将国家根本任务视为国家目的(即国家存在的终极性理由)的下位概念,在价值序列上由国家目的统帅国家根本任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宪法正文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根本任务具体化的程序与方式。唯有在上下两个方向上界定国家根本任务,才能真正地把握其在我国宪法体系中的内涵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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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立宪主义宪法以降,世界各国达成的最大共识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乃是无论各种性质的国家之所以存在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应该做到的就是比资本主义国家更有效的实现这个目的。当然,由于各国历史与文化在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在如何实现国家目的的方式上也存在着不同的选择。我国宪法强调国家根本任务的重要性,凸显了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特殊性。然而特殊性不是脱离人类共同经验与共同价值诉求的特殊性。在国家根本任务之前宣明国家目的,乃是完善我国宪法序言构造的必要之举。正是基于以上思考,在充分尊重我国宪法文本的前提下,姑且将我国宪法序言的核心部分重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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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充分体认到,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乃是人类最高的价值,将尊重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视为国家存在的不可动摇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个国家目的,且基于对我国国情的正确判断,国家必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顺利地实现国家根本任务,国家将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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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上内容替换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不但没有改变宪法原义,而且会更为清晰地展现宪法在价值诉求上的层次性与规范性,即国家根本任务相较于国家目的具有手段性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相较于国家根本任务具有手段性质。宪法序言第一至第六自然段关于历史事实的描述可不作任何更动,因为尊重历史与秉承立宪主义的价值原理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至于宪法序言的其他内容,亦可在尊重原义的情况下,作出更为合理的调整。比如,第八自然段关于“阶级斗争”的内容由于与正文第一条在规范内涵上比较接近,无须在序言里重复规定;第九自然段、第十自然段与第十二自然段关于“国家统一”“统一战线”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可以在宪法总纲部分以条文的形式予以规范;第十一自然段关于“民族关系”的内容已经由宪法正文第四条予以明确规定,亦无须在宪法序言重复规定。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可保持原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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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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