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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7.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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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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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爷夫妇已年逾七旬,育有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二老先后资助他们结婚,另立门户,家庭一直比较和睦。但从2013年开始,两个儿子因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二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4年,大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王某独自抚养孩子。2015年11月,二老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二儿子、大儿媳王某每月每人承担二老的赡养费各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请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被告大儿媳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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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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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却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儿媳、女婿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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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媳、女婿虽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配偶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作为儿媳、女婿应尽的本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也不会代替赡养义务,并且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便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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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弘扬社会美德,保证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法律鼓励儿媳、女婿赡养老人,并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就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条规定就确保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的权益,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老人的儿子、女儿享有同等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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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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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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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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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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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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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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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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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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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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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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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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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8.一方出轨后,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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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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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于2008年6月与女友张某结婚。婚后经过几年的打拼,夫妻俩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小轿车。不久之后,夫妻俩生下一个儿子。2013年3月,张某发现丈夫行动有点诡异,调查之后发现丈夫与另一名女子在某小区同居,金某对此也承认。张某十分生气,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不愿意离婚,苦苦哀求。为表真心,金某当着张某和家人的面,写下保证书,内容为:“保证今后对家庭忠诚,如果因我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我负主要责任的,我愿意放弃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并赠予女方。”然而,没过多久,金某恶习难改,又与其他女人同居。张某发现,坚决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自知理亏,怕自己辛苦打拼的财产归张某所有,明确表示不想离婚。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取得全部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签署保证书时张某没有对金某实施欺诈或胁迫等行为,也没有引导金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保证书的内容是金某的真实表示,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真实有效,遂判决准许离婚,张某同时获得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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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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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通俗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带自己的身体走。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过错包括四类,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从中可以看出,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不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况且,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也并不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不会必然导致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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