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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8.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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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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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2010年7月与张先生通过某相亲网站结识,当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次年3月生下儿子。张先生一度沉浸在喜悦之中,可是随着儿子慢慢长大,张先生发现孩子长得跟自己一点儿也不像,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觉得可疑。于是他偷偷带着2岁的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先生十分愤怒,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女士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先生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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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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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多年的孩子怎么看都不像自己,到底是不是自己亲生的?科学的发展使这个一度让一些人想破了头的问题,有了很容易的解决办法——亲子鉴定,只要抽点血做个鉴定,一切便可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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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做亲子鉴定人数的激增,不少人也盯上了亲子鉴定市场这块“肥肉”,因此也涌现出了形形色色的鉴定机构,致使亲子鉴定市场乱象丛生。根据规定,亲子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类别中的一项鉴定内容,鉴定机构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而且从事鉴定的人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因此,建议在鉴定之前,通过当地省级司法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或者在法院提供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否则非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会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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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对亲子鉴定的态度进行推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一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以及另外一方对亲子鉴定的态度和反证情况进行推定,由拒绝进行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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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规定的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主要是指受孕期间的推算、分娩期与婚期不相符,血型化验结果子女血型与父母血型不符合等,以及通奸、姘居、试婚等行为。这些具有科学依据的化验结果或者客观事实,在另一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且不同意亲子鉴定的,可以作为推定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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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还会应男方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一是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二是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三是女方返还男方之前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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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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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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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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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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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9.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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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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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的老叶和吴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老叶向吴某借了50万元,之后仅偿还10万元,尚余40万元未还。2015年,老叶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叶甲和叶乙,两人均已成家立业。于是吴某立刻找到叶家兄弟催讨其父所欠债务。面对吴某的催债,两兄弟认为这笔债不该由他们偿还,始终对吴某置之不理。吴某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老叶生前所欠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老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但债务人老叶已死亡,而叶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其父的遗产,所以两被告无须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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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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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传统上讲“父债子还”,即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在法律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否则父债与子女无关,子女当然无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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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父亲健在,父亲欠下的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儿子没有还款的义务;(2)从继承法的角度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如果父亲去世,若儿女作为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自愿偿还这些债务,但是如此做的人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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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老叶和吴某之间的债务,随着老叶的离世归于消灭。由于老叶的两个儿子放弃了继承,两个人无需对父亲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吴某也并非没有救济手段,在老叶的两个儿子放弃继承后,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申请执行老叶的遗产用于偿还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过前提是老叶尚有遗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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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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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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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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