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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47.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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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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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陈某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周某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2014年9月,周某得知陈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陈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于是,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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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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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往往会消极应对债权人的追讨,“跑路”就是经常采用的手段。债权人的借款可能随着债务人的失踪,付之东流。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可以考虑采用下面的方式尽力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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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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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如果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也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所以应当及时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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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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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时,应当看看有没有连带责任人,比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没有跑路的夫妻一方也应当承担偿付责任,再比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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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如果失踪债务人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他的财产的话,债权人可以请求从代管财产中予以支付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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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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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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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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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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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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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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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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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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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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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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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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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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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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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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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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