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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0.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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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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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这笔款转账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但到2016年5月王某由于生意失败,无力支付利息和本金。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所以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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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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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借款成了很多人生产生活中的常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如何约定才合法却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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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以下和年利率在36%(即月息3分)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这部分利息,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返还,也有的法院会判决将已经支付的超出36%部分的利息冲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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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即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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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的协议,法官会认为借款人没有要求取得利息,属于无息借款,如果事后索要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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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借款不是一次性归还,而是分次偿还的,如果最后借款人称归还的是本金,没还的是利息,那么出借人就吃亏了。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还款的顺序,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一次还款,而是要求分批归还时,可以在借条中补充说明:还款按照首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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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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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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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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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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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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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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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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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1.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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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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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日,冯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其朋友丁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当日丁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转了100万元,并留有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冯某也于当日向丁某出具了借条,并写明“逾期未还,按月息4分计算逾期利息”。冯某按约支付了1年的利息,但2015年3月2日到期时无力偿还本金,丁某多次向冯某催要借款,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5年9月2日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4万元,共计人民币12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向丁某已支付的1年利息48万元中只能支持36万元,超出的12万元不予支持,而这12万元应当视为对本金的偿还,故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为88万元。另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应不超过年利率24%,即以月息2分为限,逾期还款时间为6个月,逾期利息为10.56万元,丁某要求的24万元不能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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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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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借款合同中很多人只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疏忽了逾期利率的约定,使自己遭受不小的损失。那么逾期利息应当如何约定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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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是24%是个“帽”,无论如何约定,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借款额的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利率上限24%计算的总金额。二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项目,二者不仅可以同时约定,也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对于逾期利息而言,如借款人按期还款,出借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借款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将取得利息存入银行,因而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所以出借人获得逾期利息是合理的。对于违约金而言,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若干其他因素进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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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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