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4461e+09
1702744610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635]
1702744611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2.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吗?
1702744612
1702744613 案例
1702744614
1702744615 2014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还本付息,随后双方于2015年5月7日达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记入本金共计为130万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变。但是到2016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仍未还本付息。于是,魏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本金13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宋某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1702744616
1702744617 律师解答
1702744618
1702744619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指的是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称“利滚利”。按复利法计息,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次数越多,与单利法计息产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间借贷时非常流行。在传统观念中,复利一般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一提起“利滚利”很多人就会认为是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702744620
1702744621 其实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有条件地支持复利,但考虑到后期利息计入本金后可能导致利息过高,因此为民间借贷作出了一个“本息和”的上限规定。根据规定,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超过这个数额部分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总之一句话,不管怎么计算,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不得高于24%。
1702744622
1702744623 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记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说新的借款本金为124万元。100万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计算,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4%×2),那么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24万元(148万元-借款本金124万元)。即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依法应返还魏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万元,共计148万元。至于逾期利息,可以1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所以,宋某的抗辩并不成立,而魏某主张的复利只能部分成立。
1702744624
1702744625 法律依据
1702744626
1702744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702744628
1702744629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02744630
1702744631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02744632
1702744633
1702744634
1702744635
1702744636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636]
1702744637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3.“订金”和“定金”,哪个可以退?
1702744638
1702744639 案例
1702744640
1702744641 李小姐和丈夫在一个家居购物广场看上了一套衣柜,在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感觉比较满意,于是交纳了1000元订金。销售人员当场表示,如果不满意1000元钱随时可以退。随后,李小姐又在其他商家看中了另一款衣柜,就不想在之前的商家购买了,于是回去要求退还订金。可是销售人员拿出收据条时,李小姐发现上面写的却是“定金”,因此商家拒绝退还。
1702744642
1702744643 律师解答
1702744644
1702744645 “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却相差甚远。
1702744646
1702744647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视为是预付款,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可以用作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对方如数返还。也就是说,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还订金;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销售者退款。
1702744648
1702744649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必返还。担保法对定金的总额也有要求,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1702744650
1702744651 概言之,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此外,应注意一些特殊领域的定金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702744652
1702744653 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看清楚协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尤其是“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对于商家做出的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承诺写进去,避免上当受骗。
1702744654
1702744655 法律依据
1702744656
1702744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02744658
170274465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上一页 ]  [ :1.7027446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