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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3.“订金”和“定金”,哪个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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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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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和丈夫在一个家居购物广场看上了一套衣柜,在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感觉比较满意,于是交纳了1000元订金。销售人员当场表示,如果不满意1000元钱随时可以退。随后,李小姐又在其他商家看中了另一款衣柜,就不想在之前的商家购买了,于是回去要求退还订金。可是销售人员拿出收据条时,李小姐发现上面写的却是“定金”,因此商家拒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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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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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却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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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视为是预付款,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可以用作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对方如数返还。也就是说,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还订金;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销售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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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必返还。担保法对定金的总额也有要求,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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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此外,应注意一些特殊领域的定金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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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看清楚协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尤其是“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对于商家做出的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承诺写进去,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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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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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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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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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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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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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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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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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4.“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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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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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女孩郭某是一对恋人,两个人在一起打工并且同居一年多。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只好分手。之后不久,郭某将前男友赵某告上法庭,起诉他在两人恋爱期间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她陆续借款达50万元,并且于2015年6月3日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欠条,但没有约定何时还款。后经多次追要无果,因此郭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给付欠款50万元。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佐证,在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的证明。法院认为两人之间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付,因此可以判定双方签订欠条时还掺杂着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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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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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条。欠条和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两者主要的区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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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明效果不同。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有欠条不等于一定有借款。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首先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拿着借条到法院去起诉,就能比较容易认定借款事实,一般他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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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但是,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两者的诉讼时效差别就大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3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会丧失了时效期间;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而被借款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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