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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4.“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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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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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女孩郭某是一对恋人,两个人在一起打工并且同居一年多。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只好分手。之后不久,郭某将前男友赵某告上法庭,起诉他在两人恋爱期间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她陆续借款达50万元,并且于2015年6月3日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欠条,但没有约定何时还款。后经多次追要无果,因此郭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给付欠款50万元。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佐证,在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的证明。法院认为两人之间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付,因此可以判定双方签订欠条时还掺杂着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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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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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条。欠条和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两者主要的区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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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明效果不同。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有欠条不等于一定有借款。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首先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拿着借条到法院去起诉,就能比较容易认定借款事实,一般他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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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但是,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两者的诉讼时效差别就大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3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会丧失了时效期间;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而被借款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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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当自己借钱给别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别人欠你货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两者不要混淆,避免有些故意想赖账的人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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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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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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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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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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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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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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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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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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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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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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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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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5.给亲戚朋友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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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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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刘某因经营项目向程某借钱,程某提出必须有一位公务员做担保才能将钱借给刘某,刘某便想到了自己的老同学尤某。爽快的尤某一听到刘某的请求立马应承下来,并最终以担保人身份在2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刘某和程某原本约定借款期为4个月,然而4个月过去了,刘某不仅没有还钱,人也不知去向,要钱无门的程某最终于2015年4月将刘某和尤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尤某承担偿付2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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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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