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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5.给亲戚朋友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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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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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刘某因经营项目向程某借钱,程某提出必须有一位公务员做担保才能将钱借给刘某,刘某便想到了自己的老同学尤某。爽快的尤某一听到刘某的请求立马应承下来,并最终以担保人身份在2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刘某和程某原本约定借款期为4个月,然而4个月过去了,刘某不仅没有还钱,人也不知去向,要钱无门的程某最终于2015年4月将刘某和尤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尤某承担偿付2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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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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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担保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担保就是债权人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减少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履约保证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担保人多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推托才为亲戚、朋友作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以及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知之甚少。很多担保人以为只是在纸上签一个字而已,在签字盖章时甚至连合同内容都不看一眼,殊不知一旦签字,就要以自己的财产来保证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网络上甚至报道过因为替朋友担保最终导致自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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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法律推定为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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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人会因为一纸担保合同而倾家荡产呢?原因就在于担保的责任范围非常宽泛。根据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几乎所有的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责任担保人都要承担,如果合同的违约金额巨大,那么担保人为给债务人还债,自己真可能会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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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担保的期限,以保证担保为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被追究责任,那么就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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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担保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比如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摁手印等。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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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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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是什么忙都可以帮的!担保不是儿戏,在为朋友担保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同时对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进行一个评估。另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看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以及担保的期限,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自己的风险,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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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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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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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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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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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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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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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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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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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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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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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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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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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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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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