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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7.车险买过之后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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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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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戴女士将车借给男友闻先生驾驶,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赵女士受伤。事发后,戴女士和原车主沈先生取得了联系。沈先生说,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当天上午沈先生刚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事后,伤者赵女士将戴女士及其男友闻先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官从保险公司调取的退保微机保存信息显示“输入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批单责任起期为2012年8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明确了“自通知保险人之日止,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也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伤者赵女士629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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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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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可不可以退?不少车主认为,车险买了就买了,也没多大必要再去退了。不过,有些车主买了二手车,想更换保险公司或想更换之前被4S店推荐的保险,这时车主自然就需要退险。车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二者的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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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如果保单尚未生效,可办理退保。如果已经生效,需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才能退保: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其他情况下,一律不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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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车险,原则上是未到期的,未向保险公司出过险的都可退保。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该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可退保。需要注意的是,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某些特殊情况下,商业险也可以退保,比如,投保人重复投保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在退保时,车主需要带上保单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保费发票以及被保险人银行卡到相关的保险营业厅进行办理,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提交的退保申请书,出具一份退保批单,上面写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汽车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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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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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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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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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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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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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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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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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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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8.买房买到“凶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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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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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女士想把家中的小房子换成大房子,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三居室的大房子,花了160万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买房过程中,田女士多次向对方询问房屋是否有瑕疵,中介和房主均称没有。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田女士听闻小区的居民说这套房子几个月前刚死过人。田女士赶紧通过中介公司向原来的房主求证,但房主不承认,于是她又跑到派出所询问,根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房子里确实死过人。田女士联系房主要求撤销买房合同,但对方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田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1个月,涉案房屋内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原房主未能主动披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田女士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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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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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买房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购买了“凶宅”而出现的交易纠纷,这目前属于一个司法难点。“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感的房屋,比如自杀、凶杀等,一般来讲,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都不能称之为“凶宅”。对于“凶宅”的性质是属于民俗还是属于封建迷信,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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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民俗,那么“趋吉避凶”是一种传统文化认同的社会心理现象。按照大众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如果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感到忌讳和恐惧,这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现象。人们购买房屋,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等客观居住功能外,还会有追求平安、吉祥的主观愿望。显然,“凶宅”肯定会影响买房人的居住心情,产生一种恐惧的心理。此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房者有告知义务,所以在出售房屋时,房主应充分向买房者说明情况,如果刻意隐瞒,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构成了欺诈,购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从价格上来讲,“凶宅”也应当比正常的房屋便宜,会比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贬值,有时候即使非常低也没人愿意买。所以,购买者获知情况后,也可以向原房主索要“凶宅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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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封建迷信,则会认为“凶宅”属于风水范畴,是唯心主义的表现,没有影响房屋的质量,而且房屋市场价值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必然导致房屋出售价值的贬损,因此购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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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均有支持者,法院依据不同的理由做出不同的判决。但根据已经公布的案例,总体而言,认为属于是一种民间习俗的更多一些。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购房人是请求降低房价款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做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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