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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66.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用人单位就没风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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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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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冯某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提交了“因本人家庭和经济的原因,暂不交社保”的书面意见,单位因此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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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底,冯某因病休假,期间公司通知他去加班,但被他拒绝。不久,公司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冯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6个月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保,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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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冯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提交了冯某当年写的书面申请。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员工做出书面承诺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社保,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冯某所欠工资18000元,并缴纳冯某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冯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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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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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有的员工声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人员而言,由于目前我们国家社保异地转移比较困难,而且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所以希望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员工自己。而且员工都会自愿写下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对于员工来讲,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公司而言,节省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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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公司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是双方自愿,有员工的书面承诺书,因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员工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还会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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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员工投诉的风险。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尚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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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劳动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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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由于前期未能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各种费用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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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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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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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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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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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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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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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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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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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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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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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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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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