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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71.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不予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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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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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王女士开始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王女士怀孕。2013年4月4日,王女士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但王女士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4月底,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顺延劳动合同。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4日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仲裁人员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解释法律条文,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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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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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权利保护,尤其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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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女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标准,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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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两种选择:如果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可以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后就执行新劳动合同;公司也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原劳动合同不会终止,将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确保女职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建议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等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内容,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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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结束后,公司仍然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哺乳期结束后再决定是否和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和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对女职工而言,她们更愿意选择续签,因为这样可以计算合同签订次数,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第三次签订时就可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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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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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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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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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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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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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Part 6 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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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老赖的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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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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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驾车在一处人行横道上碰撞了过马路的邹某,造成60多岁的邹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孙某负全责。之后,邹某两次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赔付50多万元。邹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后,孙某有住房一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法院公告告知孙某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于是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孙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将房屋拍卖了70多万元,随后法院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孙某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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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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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法院出于维稳考虑,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处理非常慎重,但也导致执行案件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唯一住房似乎成为不良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很多债务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以唯一住房,叫嚣法院执行。更有一些债务人对外大量举债后,在知道将被诉讼或已经诉讼后出售自己的其他房屋,但在执行时其又以“仅有一套房屋”为由抗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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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国家只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非房屋所有权,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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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法院涉及“唯一住房”的执行过程中理解仍有差异,江苏省高院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比如在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的问题上,原则上可以参考两个标准:一是面积过大,即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二是市场价值过高,即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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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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