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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老赖的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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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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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驾车在一处人行横道上碰撞了过马路的邹某,造成60多岁的邹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孙某负全责。之后,邹某两次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赔付50多万元。邹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后,孙某有住房一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法院公告告知孙某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于是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孙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将房屋拍卖了70多万元,随后法院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孙某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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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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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法院出于维稳考虑,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处理非常慎重,但也导致执行案件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唯一住房似乎成为不良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很多债务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以唯一住房,叫嚣法院执行。更有一些债务人对外大量举债后,在知道将被诉讼或已经诉讼后出售自己的其他房屋,但在执行时其又以“仅有一套房屋”为由抗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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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国家只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非房屋所有权,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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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法院涉及“唯一住房”的执行过程中理解仍有差异,江苏省高院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比如在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的问题上,原则上可以参考两个标准:一是面积过大,即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二是市场价值过高,即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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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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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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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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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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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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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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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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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73.个人能否为他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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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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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女士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找到了有维权经验的刘先生,并签订了维权协议,约定由刘先生为其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策划、咨询,李女士支付案件执行到手金额的30%。通过刘先生的努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女士与工作单位和解,领取了4万元赔偿金。之后,李女士仅同意支付3000元作为维权费用。因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按照约定支付维权费用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考虑到刘先生确实履行了维权协议约定的义务,付出了劳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李女士从刘先生的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最终判定李女士给付刘先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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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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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愿无偿帮助,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友,出于自愿,不收取报酬;二是出于工作任务,多由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三是出于营利目的,一般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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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是合情合理的,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老百姓收入较低,所以公民代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社会上一些人将这种公民代理变成了一种职业,他们往往被称为“黑律师”,即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而非法揽讼的人,也包括一些在法律咨询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非法招揽代理诉讼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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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事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辨别代理人是否有合法资质,“黑律师”往往又以律师名义自居,误导当事人,不去解释公民代理和律师代理之间的区别。而且为招揽生意,进行风险代理,盲目向当事人承诺,同时在司法机关,以当事人的朋友或亲戚身份出庭,很少表明自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事实,这违背了公民代理的无偿性、非职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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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没有专门的法律执业经历,在诉讼活动中容易发生因专业能力的欠缺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原本可以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案件最终没有得到法律支持,而且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为了多赚取代理费而拒绝调解,挑唆当事人信访、缠讼,造成当事人无端的经济损失和讼累,甚至持伪造律师证件代理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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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应尽量选取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不要贪图便宜,打官司主要看证据,切不可被“黑律师”鼓吹其有高超的诉讼技巧、有熟人在法院等谎话所蒙蔽。在委托律师时,一定要求对方出示律师执业资格证,也可以根据律师执业证号码到当地司法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其真伪。另外,要签订正式的法律服务合同,正规律师收费会给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黑律师”一般只会以咨询费的名义出具收据、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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