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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95.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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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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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23时15分许,黄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倒车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上,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能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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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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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社会公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威胁公众安全,社会大众对此深恶痛绝。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可处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非营运车辆,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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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涉及三个不同的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对社会的危害性逐渐增加,相应地对它们的刑事处罚力度也从低到高依次增加。醉驾被及时发现并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会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一般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醉酒驾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醉酒驾车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的肇事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就停止了继续驾驶,没有造成更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肇事人在第一次肇事之后继续开车并再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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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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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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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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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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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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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96.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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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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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周某在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于是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周某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7名受害人重伤二级、2名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周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某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最终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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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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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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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它是一种资格刑,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4种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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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不附加;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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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其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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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理解,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剥夺其政治权利有什么意义?这是因为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政治上彻底否定犯罪分子,所以在剥夺其生命的同时,应当也剥夺他的政治权利。此外,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到执行还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遇到赦免,罪犯可能就不被执行死刑,如果被赦免后他仍然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而且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犯罪分子生前的荣誉、出版的作品就可能继续存在,比如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即使判处死刑,也应当终身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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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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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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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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