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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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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做“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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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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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其实发生过很多类似“电车难题”的真实案件,比如经典的1884年“米丽雷特号”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4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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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杜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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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了,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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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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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义论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论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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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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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罗斯远东雅库特地区探险时失踪,那里气候条件非常恶劣,极其偏僻。有两人被救援人员发现,救援人员在露营地发现一具人类尸骸。两人靠吃掉同伴的尸体而存活。这种案件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争议,生命权自然是高于尸体尊严的。再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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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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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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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因为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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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同样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种崇高感令人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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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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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我们都难以企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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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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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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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2万元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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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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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也是如此,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进行价值量化的比较,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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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此案中就是无价与无价的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么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体现吗?如果脱离这种道德规范的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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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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