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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隣法政文集 宋朝的刑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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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用唐律二、宋刑统三、有关刑统的几项记载四、刑统赋五、宋朝的编敕六、宋人法律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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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用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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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传统,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每次改朝换代,新朝廷都要颁布一套新法典。汉魏晋和南北朝以至隋唐,无不如此,虽然在实际的内容上,未必有很大的差异——秦汉之交,算是改变最大的了。但是萧何依然“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2]至于唐律之因袭隋(开皇)律,其改变更是微乎其微。[3]但是在形式和名称上,总要完成一次颁布新律的手续,与民众一新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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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宋朝接替后周的时候(960),这个传统的重要举动,竟没有举行。宋朝所奉行的,也就是后周也一直在奉行的,乃是唐朝的全部法典。在宋朝一切官文书里,凡是提到“律”的,就是指着《唐律疏议》中的律文而言。这其间包涵着有若干历史因素,似乎应当予以解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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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须要说明的就是唐律在后梁时(907—922),曾经一度被宣布废除。照《旧五代史·刑法志》的记载,梁太祖(朱温)在开平四年(910)曾经颁布过《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卷。[4]其中的“律疏”三十卷,显然是《唐律疏议》三十卷的化身。不过经过一次易容的手术,总算是一部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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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朱温还曾经命令全国各道,搜取唐朝的法令典章,全部予以焚毁。所以到了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只有定州的敕库,还保存有唐朝的格式律令二百八十六卷,完整无缺。[5](沙陀人李克用自认是唐朝的忠臣,一直拒绝承认朱温的统治。定州是在李克用管辖之下的。李克用就是后唐庄宗李存勖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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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勖之建立后唐(923),自认是恢复唐朝的,所以也全部恢复了唐朝的律令格式。他并且于同光二年(924),颁布了一部《同光刑律统类》十三卷。原来唐朝在宣宗大中七年(853)时,曾经颁布过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据说有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6]这是《唐律疏议》于永徽四年(653)颁布后,第二次《刑律统类》的颁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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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梁的天下已经很短了,但是也还支持了十六年(907—922),后唐则只有十三年(923—935),接着是后晋(石敬瑭)的十一年(936—946),后汉(刘知远)的四年(947—950)这两个朝代的寿命,都太短促了。同时有后唐奉行唐律的成例在先,所以他们也都不另颁新律,而照样地继续承用唐朝的律令格式。(当然,他们对于法律,不是全无更改,不过只是用敕书的方式来施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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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子,一直到了后周第二代皇帝世宗(柴荣)的显德四年(957),朝廷才又注意到法典的编制。那一年的五月中,中书门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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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寖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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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于是派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等十一人“编集刑书”,又派兵部尚书张昭等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最后派宰相范质,王溥二人,“据文评议”。这一次编纂的成果,就是显德五年(958)七月颁行的“大周刑统”二十一卷。[7]这时距《同光刑律统类》的颁行,又是三十四个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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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刑统的编制,和以前的《刑律统类》有一点不同:就是它想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惟一性的有效法典。范质在他进刑统的奏折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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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原,刑政咸在。其所编集,敕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兴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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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请求把这一部刑统,“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同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这就是说,所有当时还存在的法令,只有唐朝的“律疏”、“令”和“式”三种,继续有效,此外所有其他各朝代的“格”和“编敕”——因为这些“格敕”里面的有重要性的,已经采掇纳入刑统里面——一律失效,而以前的各种“刑法统类”,因为和《大周刑统》性质重复,现在也都失了时效,所以也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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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起居舍人高斯得[9]一篇奏折的说法,大周刑统的编制,范质的功劳最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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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质感异人之言[10],及至为相,力以省刑为任。今之刑统,其所删定,宽严适中。本朝用之,刑清民服,国寿箕翼,质有力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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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刑统,是宋刑统的前身,和隋开皇律是唐律的前身一样。所以我们研究宋律,应该想到范质,如同研究唐律不要忘了高颎。[12]正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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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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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初立法,尤其是刑统的编制经过,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都没有像王应麟(1223—1296)在玉海里叙述的详尽,玉海卷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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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有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类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建隆四年(963)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等同撰集,凡削出令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敕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取旧削去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一百六十条,(按宋志及通考当作六条十字衍)为编敕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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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四年(963)七月己卯,(即乾德元年十月方改元)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进建隆重定刑统三十卷编敕四卷。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仪表云:臣与大理少卿苏晓,正奚玙,丞张希逊等,同考详旧二十一卷,今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字难识者,音于本字之下。义似难晓,并例具别条者,悉注引于其处。有今昔寖异,轻重难同,禁约之科,刑名未备。臣等起请总三十二条。其格令宣敕削出,及后来至今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今别编分为四卷,名曰“新编敕”。(刑统凡三十一卷二百十三门,律十二篇、五百二条,并疏令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三十二。)先是建隆三年(962)十二月,乡贡明法张自牧尝上封事,驳刑统之不便者凡五条。诏下有司参议而厘正之。诏仪等撰集。端拱二年(989)十月,诏赐宰臣刑统各一部。诏中外臣僚常读律书。天圣七年(1026),学士孙奭奉诏校定刑统,作律文音义一卷。天圣四年(1029)十一月辛亥,诏国子监摹印律文并疏颁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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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提到的窦仪的“表”,现存的宋刑统、宋史、宋会要和文献通考,全都没有收载。幸亏还保存在《历代名臣奏议》里面。现在把它全文抄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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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虞帝聪明,始恤刑而御物。汉高豁达,先约法以临人。盖此丹书,辅于皇极。礼之失则刑之得。作于凉而弊于贪。百王之损益相因,四海之准绳斯在。如御勒之持逸驾。犹郛郭之城群居。有国有家,其来尚矣。伏惟皇帝陛下宝图攸属,骏命是膺,象日之明,流祥光于有截。继天而王。垂拱覆于无疆。乃圣乃神。克明克类。河图八卦。惟上德以潜符。洛书九章。谅至仁而默感。哀矜在念。钦恤为怀。网欲自密而疎。文务从微而显。乃诏执事。明启邢书。俾自我朝弥隆大典。贵体时之宽简。使率上以遵行。国有常科。史无敢侮。伏以刑统前朝创始。群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臣与朝议大夫尚书屯田郎中权大理少卿柱国臣苏晓。朝议大夫大理正臣奚屿。朝议大夫大理柱国臣张帝逊等。恭承制旨。伺罄考详。刑部大理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俱效检寻,庶无遗漏。夙宵不怠。缀补俄成。旧二十一卷。今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削出式令宣敕一百九条。别编或归本。卷又编入后来制敕一十五条。各从门类。又录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14]四十四条附名例后。字稍难识者,音于本字之下。义似难晓者。并例具别条者。悉注引于其处。又虑混杂律文。本注并加释曰二字以别之。务令检讨之司。晓然易达。其有今昔浸异。轻重难同或则禁约之科。刑名未备。臣等起请总三十二条。其格令宣敕削出及后来至今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今别编分为四卷。名曰新编较。凡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非干大例者。不在此数。草定之初。寻送中书门下请加裁酌。盖以平章。今则可否之间。上系宸鉴。将来若许颁下。请与式令及新编敕兼行。其律并疏本书所在依旧收掌。所有大周刑统二十一卷今后不行。臣等幸偶文明。谬参宪法。金科奥妙。比亏洞达之能。丹笔重轻。徒窃讨论之寄。将尘睿览。惟俟严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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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这篇表里所说,宋刑统和周刑统最大的不同,是周刑统里面唐律原有的“疏”文,有不少被删节掉了,(范质表所谓“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到了宋刑统,又把这些删略的疏文,全都恢复过来(窦仪表所谓“旧疏议节略,令悉备文”)。所以宋刑统实际包涵《唐律疏议》的全部文字在内,不过只把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等的一篇“进律疏表”省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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